雙方未約定借款利息_借款時未約定利息,事后還能再主張嗎?
特邀律師
您好,
首先,根據您的問題,在正常情況下,借款協議未約定利息的,出借人要求支付利息,法院一般不會支持;但若是口頭約定了利息,在法院審理過程中,您通過其他證據證明有利息的存在,如對方承認或有利息的交易紀錄等情況,法院可以支持您的利息主張。
其次,但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利息約定的年利率未超過24%的,法院應予支持;利息約定的年利率超過36%的,屬于違法的,即高利貸,超過部分已支付的可要求返還;利息約定在24%至36%之間的,可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來判斷,即一方同意支付的,已支付的不可返還,未支付的則可以不再支付。
最后,民間上月息3分,也即年利率為36%,這在法律上是屬于違法的,因此,在判決中是不會支持的,若真有這種情況,建議與主審法官聯系。
有疑問也可私信法務幫進行免費解答,謝謝。
這個問題與我剛代理過的案件遇到的問題基本一樣。
這個案件的情況是:借款人與出借人簽訂的是典當合同。約定:借款人向出借人借款2000萬元,用于資金周轉,利息月付,并約定了綜合費用。在約定期限內,借款人連續償還了三個月,每個月60萬元,還款時注明了款項的用途:利息。典當到期后,出借人起訴借款人要求償還借款及利息、綜合費用。
法院經審理認為,該合同名為典當,但約定的抵押物沒有辦理實際的抵押,典當合同不能成立,該糾紛為民間借貸糾紛。判決借款人償還2000萬元的本金及利息,利息按照已付利息的比例計算。
在這個案件中,合同中沒有明確約定利息的計算方法,但借款人是按照3%的年利息支付給借款人的,法院認定該利息的支付是按照約定支付的,支付的利息也是按照約定的利息支付的。
這個判決是根據已經支付過的利息為證據來判斷的,借貸合同中沒有約定利息卻實際支付利息的,法院會根據實際支付的利息來判斷應支付利息的標準的。
雙方在這個借貸關系中,沒有約定這個借款利息,如何主張利息呢?這分為兩種情況:
第一種情況,借款中沒有約定還款時間的,可以從起訴之日起按年息百分之6要求被告支付利息,一直到付清為止。
第二種情況,借款中約定有還款時間的,從約定還款之日起,要求被告按照年息6%支付利息,一直到到付清為止。其法律依據就是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的通知 第九條“ 公民之間的定期無息借貸,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償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無息貸款經催告不還;出借人要求償付催告后利息的,可參照銀行同類貸款的利率計息。 ”的規定。
現實生活中,絕大部分的“借貸”都發生在熟人之間,比如:朋友、親戚,因為一些人情世故,把錢借出去時,不太好意思讓借款人寫借條,只是一個口頭承諾,什么時候還,支付多少利息。不過大多數時候,都不主張要利息,金額小還好說,金額大的,最好寫個借條,明確約定還款時間、利息多少、逾期還款的利息等,當然了,有的人會說都是朋友還要什么利息,你可以不要,不在借條中約定就好。
因為“金錢”而反目成仇的大有人在,不是有句話說的好:“借錢的都是大爺,要錢的是孫子”,人性難以琢磨,特別是關于“錢”的事兒,一定要認真對待,萬萬馬虎不得。很多人在該還錢時候,往往一拖再拖,我們肯定氣啊,借錢那么痛快,還錢咋那難受呢!得給那些不按時還錢的一些懲罰,法律就規定了“逾期利息”。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二十九:借貸雙方對逾期利率有約定的,從其約定,但以不超過年利率24%(我們通常所說的月息2分)為限。
未約定逾期利率或者約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區分不同情況處理:
(一)既未約定借期內的利率,也未約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張借款人自逾期還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資金占用期間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二)約定了借期內的利率但未約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張借款人自逾期還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內的利率支付資金占用期間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三十條:出借人與借款人既約定了逾期利率,又約定了違約金或者其他費用,出借人可以選擇主張逾期利息、違約金或者其他費用,也可以一并主張,但總計超過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法律的規定,我相信都能看懂,在此就不再做過多的解釋,不過,要特別提示一下,自然人與自然人之間的借貸若沒有約定利息,則視為無利息,此處要注意下,別到時候起訴法院主張借款利息時,法院不支持。但是,逾期還款的利息還是可以主張的,從欠款到期之日起計算逾期利息。
那么,如果沒有約定還款日期,其逾期利息該從何時計算呢?
沒有約定還款日期的,若可以舉證證明經催告借款人仍然不還的,從催告之日起計算逾期利息,一般而言,舉證證明催告是有一定難度的,債權人向法院起訴之日,為逾期利息計算之日。
現在老賴那么多,借錢時還是多注意些,畢竟每分錢也是咱辛辛苦苦賺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