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了認購書可以換房嗎_簽了認購合同以后可以換房子嗎?
特邀律師
處理結果為:換房,換了個BGY旗下附近的另一個樓盤,因為那個樓盤降價了,從近2降到1.5+,不過總價還是比前一套貴,因為房子類型不一樣了,面積也大了,還有地下室院子,花的總價反而高了小幾十。目前已開始月供。當初是因為 貸款壓根就沒辦下來,購房合同都沒法簽,就算當時硬要退也是能夠退回的,但可能會損失個5W的定金(總比損失50萬強吧),所以定金一定要少交點。但這個過程中 還額外給了個首付(之前那套的首付2個月后才退回,來不及用)。另外說一點的是,購房過程最好看下戶型的圖紙,特別是一樓,左邊戶和右邊戶可不一樣啊,因為有一邊戶的電梯廳是公共區域,大家都從這邊上下,所以就隱私性差了點(一梯2戶對開門電梯那種)。 退有點難(除了損失定金外),畢竟是一霸;留損失不少;換,折中方案,目標樓盤的售樓員還給你想辦法處理呢,反正都是一個鍋里的。 但這其中涉及到一個問題,比如,之前房子是有中介參與了,你付了首付,中介錢都分走了,之前售樓小姐提成也領了,你再退,BGY也不能把錢從之前中介要回,一個障礙,但問題不大。
判定是否能更改換房、要回定金,首要看的一點是,這份認購預約書是否有效,之后再根據定金的法律效應劃分買賣雙方的責任歸屬。 簽合同時,對定金必須以書面形式進行約定,同時還應約定定金的數額和交付期限。給付定金一方如果不履行債務,無權要求另一方返還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如果不履行債務,需向另一方雙倍返還債務。債務人履行債務后,依照約定,定金應抵作價款或者收回。 而“訂金”,目前我國法律沒有明確規定,它不具備定金所具有的擔保性質,當合同不能履行時,除不可抗力外,應根據雙方當事人的過錯承擔違約責任。 我國《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22條規定:不符合商品房銷售條件的,開發商不得銷售商品房,也不得收取任何預訂款性質的費用。 因此,如果商品房不符合銷售條件,而購房者已經交納了“定金”,那么無論雙方是否約定“定金”退還事項,開發商都應無條件退還定金給購房者。
原則上不能的,要是關系可以,還可以的。或者因為開發商原因,這個也可以給你換房子的。
是否可以退,要根據具體情況而定。
1、如果已經簽訂定金合同的,合同有明確規定的,以合同為準;
2、如果沒有簽訂定金合同的,一般默認是不會退還定金的,不過是否可以退主觀意向很重要,哪怕簽訂合同了,只要對方同意,那就可以退;
3、根據合同法規定,如果是以下情況的,可以明確要求對方退還定金: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條 當事人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履行債務后,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第一百一十六條 當事人既約定違約金,又約定定金的,一方違約時,對方可以選擇適用違約金或者定金條款。
擴展資料:
根據《解釋》第四條規定,我們認為,商品房認購書中的定金同時有兩重屬性,第一重屬性是立約定金。立約定金是專為保證當事人能夠就某事項訂立合同而設立的,不具有擔保主合同之債的功能,第二重屬性是履約定金,即履行認購書這一預約合同本身的定金。
認購書定金保證雙方當事人能夠盡最大的誠信談判,努力達成商品房買賣合同。我們認為,只有兼顧定金的這兩個屬性,才能在商品房糾紛案件中正確理解《解釋》第四條的法義。
《解釋》第四條規定:“如果因當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應當按照法律關于定金的規定處理;因不可歸責于當事人雙方的事由,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未能訂立的,出賣人應當將定金返還買受人。”
如果僅認為認購書定金為立約定金,那么不論何種原因,只要拒絕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就適用定金罰則,顯然有悖公平正義。
參考資料來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