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案被告不出庭_“訴訟離婚”可以不出庭嗎?
特邀律師
離婚訴訟中需要根據是否具有委托代理人,以及原告或被告缺席的情形進行區分對待。
第一,委托代理人情形
根據法律規定,離婚案件有訴訟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達意思的以外,仍應出庭;確因特殊情況無法出庭的,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書面意見。
這里所謂的“特殊情況”指的是:
1、由于當事人的身體條件所限,比如因病住院治療,年老體弱,行動困難等;
2、因工作關系不能離開,或者遠在異地,出庭確有困難。
第二,沒有委托代理人情形
1、原告不出庭
根據法律規定,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允許中途退庭的,可按撤訴處理,被告反訴的,可以缺席判決。
2、被告不出庭
根據法律規定,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視為其放棄訴訟權利。
離婚案件中,當事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出于不愿離婚等目的,接到法院的傳票,就是不到法庭出庭應訴。對于這類離婚案件,分兩種情形處理:
1、本人確不愿出庭參加訴訟,但以書面的形式向法院陳述意見。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93條之規定,可以依法缺席判決處理。
2、本人既不愿出庭應訴,又不向人民法院出具書面的離婚意見,對這類離婚案件的當事人,可按該司法解釋的第112條規定的屬民事訴訟法第一百條規定的必須到庭的被告。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九條規定:“人民法院對必須到庭的被告,經兩次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傳。”對于被告故意逃避不到庭的,可以依法強制其出庭應訴。
擴展資料:
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有三個階段。
(一)第一階段:起訴階段。
這一階段包括以下三個程序:
1、原告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書、副本及相關的證據;
2、人民法院接受原告提交的文件、材料,進行審查;
3、經審查起訴符合法律規定、要求,作出受理決定并立案,反之則退回原告文件及材料,并告之不予受理的理由。
(二)第二階段:答辯階段。
1、人民法院決定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原告的起訴書副本送達被告,并告知被告作出書面答辯;
2、被告自收到人民法院送達的起訴書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內作出書面答辯。
被告在十五日內不提出答辯,人民法院照常審理案件并作出判決。
如果被告確因非個人意志的原因在十五日內不能作出答辯,可以據實向人民法院申請,請求延期,人民法院院長可以作出延期的決定。
(三)第三階段:開庭審理階段。
這一階段進入離婚訴訟的實質性階段,主要是審查證據,查明案情,分清是非,確認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它包括以下幾個程序:
1、法庭調查;
2、法庭辯論;
3、法官主持調解;
4、調解無效、判決。
離婚訴訟結束,但如果不服法庭判決(調解),可以在收到判決書(調解書)之日起十五日(十日)內向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逾期不提起上訴,判決(調解)書生效。對生效的離婚判決(調解)不服的,按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當事人不能申請再審,只能就有關的財產分割和子女撫育問題申請再審。
離婚案件因為涉及到財產分割、子女撫養權等等,不到庭會很難辦,而且離婚案件,調解是前置程序,人不到如何調解,所以當事人一般必須到庭參加訴訟。
那如果一方因為各種原因不能到庭比如失蹤、不想離婚等等,如何處理?
1.原告不到庭的。一般都是按撤訴處理。
2.被告失蹤的。可以公告送達文書,公告期滿直接缺席審判,判決離婚
3.經兩次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傳
4.如果被告躲避,據傳不了的,那么也可以缺席判決,準予離婚
《民訴法》第62條:離婚案件有訴訟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達意志的以外,仍應出庭;確因特殊情況無法出庭的,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書面意見。 如果本人確實無法表達本人意志,沒有出庭,應提供相應的證據。
《婚姻法》第32條第2款: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
《民事訴訟法》等有關規定: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訴處理;被告經傳票傳喚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決;離婚案件有訴訟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達意志的以外,仍應出庭;確因特殊情況無法出庭的,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書面意見。根據上述規定,離婚案件的被告可以不出庭,但是必須委托代理人,且被告必須提交書面意見。因為婚姻屬人生大事,人民法院在審理案件時十分重視,在司法實踐中,都要求被告出具書面的意見,但這還不夠完善,法官還要確認書面意見確實是被告出具才行,因此被告應在開庭之前當面向法院遞交書面意見,或對書面意見做公證,由代理律師遞交給法庭,這樣被告可以不再出庭。如果被告有出庭,又有提交書面意見,即使委托代理人,人民法院也會按照缺席對待,缺席判決,這樣就會對被告極不利。
可以啊,證據充分就可以,現在法院審判看重證據。
離婚訴訟中,的確會出現訴訟當事人一方拒不到庭情形。
究其原因,有的被告認為夫妻感情尚未破裂,仍有和好可能,確實不愿離婚;而有的被告則是為了多分家產及爭奪撫養權,惡意躲訟、抗訴,迫使原告方在夫妻共同財產分配和子女撫養方面讓步。被起訴一方通常對離婚訴訟置之不理,收到傳票也拒不到庭。
有的人會說:“只要我不出庭,法院就不能判離婚”。
對于離婚案件,法院真的不可以缺席判決,不能判決離婚嗎?
由于離婚訴訟涉及到當事人的身份關系,我國法律將其規定為必須到庭參加庭審的案件。
此規定強調的是對涉及當事人身份關系的重視以及離婚案件必須調解的原則,但并不因此排除缺席判決的可能性。
在離婚案件被告缺席情況下,法院會慎重處理,即一般不會作出缺席判決,但這并不代表離婚案件被告不出庭,法院就一定不能判決離婚。
如果離婚案件不可以缺席判決,被告惡意躲訟、抗訟,那么,原告的離婚自由權利如何保障?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關于婚姻家庭繼承離婚案件民事審判實務問答》
離婚案件,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是否當庭作出離婚判決?
答:因離婚案件必須調解,乙方不到庭,法院一般要慎重對待,一般不會作出缺席判決。
但對公告送達的案件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44條規定:“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該規定并未將離婚案件排除在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32條第4款規定:“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
在一方當事人失蹤時,其仍具有完全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這種情形下,法院直接判決準予離婚,也可視為是對離婚案件“缺席判決”的明文規定。
司法實務中,被告無正當理由拒不出庭,法院判決準予離婚的案件也不在少數。
因此,離婚案件不能缺席判決的觀點是錯誤的;離婚案件在被告缺席情形下,法院可以缺席判決。
被告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法院可以拘傳
針對惡意躲訟、抗訴的離婚案件被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規定,對其經兩次依法傳喚仍不到庭的,可以采取拘傳的強制措施。
由于采取拘傳措施的條件較為嚴格,加之司法資源緊缺,同時,為避免采取該種強制措施時被告不配合可能衍生的其他糾紛,法院一般不愿采用該種方式,但并不意味著法院不能采取該種方式強制被告到庭參加訴訟。
法院會不會判決離婚?
司法實踐中,離婚案件的判離與否,主要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作為衡量標準。
如果離婚訴訟中被告經合法傳喚拒不到庭,由于被告無法當庭表達其對于離婚的態度,法院無法查實雙方感情是否已經破裂,法院即便缺席判決,也會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盡可能維護被告到庭應訴的權利。
如果法律規定的禁止起訴的時間屆滿,原告再次起訴離婚,被告經合法傳喚仍拒不到庭的,此情形下,法院同樣會缺席判決。
缺席離婚審判的財產如何分割?
缺席審判中涉及到子女的撫養及財產的處理,原則上應按照被告的答辯意見,如被告庭前有書面答辯意見的,應當按照被告的答辯意見進行認定,這屬于被告的自認。
沒有答辯的,則應按照《婚姻法》及其解釋的要求處理。
實務中因被告拒不到庭,對于子女應由誰來撫養及夫妻共同財產如何確定,人民法院認定的難度較大,一般可根據子女目前撫養的現狀,判決子女由原告或被告撫養,夫妻財產則由原告負責保管。
被告如有異議時則可由被告另行主張。
這樣判決既不會影響被告事后再主張權利的訴權,也保持了子女撫養及夫妻財產的相對穩定,有利于減少社會矛盾。
以上,希望能夠對你有所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