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借錢給妻子還債是不是共同債務_丈夫借高利貸是否算夫妻共同債務?
特邀律師
謝邀請。我認為,既然結婚了就是一家人,一家人就應該不說兩家話,那個家就是你們共同的安樂窩。好好過日子,夫妻間要相互忠誠和信任,心里不要有小九九,著摸那些幾乎是零概率的極端事情。萬一有一天談到這件事,也會合理分割的,扣除婚前一方的實際出資,其余的全部視為共同財產。
如果是合法夫妻,即有結婚證,不管是丈夫借的款,還是妻子借的款,不管是通過那種形式,在哪里借的款,都屬于夫妻共同債務,需要夫妻倆共同承擔還債。
因此,現實生活中借錢,一定要謹慎。有些人為了一時興起,不顧家庭經濟收入,欠下許多債務,最后導致家庭破裂,生活窘迫。
要想安寧的生活,有多少錢,辦多少事;有多大能力,做多大事情,千萬不要強求。不要做只有一毛錢,還想辦一百塊錢的事,最后因為沒錢而借債。錢借了,自己用了,然后又賴著不還賬,最后變成老賴。
如今的老賴可不是好當的,當了老賴,有可能影響自己許多事,甚至會影響子女的前途。
依我之見:肯定的說如果‘’夫‘’所借高利貸是合法的話,依法必須是夫妻共同債務!
為什么夫借合法的高利貸就是夫妻共同債務呢?
一,根據我國現行《婚姻法》之規定: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財產是夫妻共同財產。同理,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的合法債務也必須是共同債務。這是基于權利與義務一致的法律原則的制定的法律規則,現實生活也告訴我們夫妻之間,無論一方多有才能,多能賺錢丶其發財賺的錢,依法都是夫妻共同財產,在法律上都是夫妻平等的共同財產,一旦夫妻離婚在處分財產時法律規定的處分原則是‘’男女平等丶均分財產‘’。同樣的道理,‘’夫‘’為了家庭正常的生活丶履行法定義務丶為生產經營活動對外所借合法的高利貸所產生的債務,依法必須是夫妻共同債務。
二,那么,什么是合法的高利貸?至于說到‘’夫借高利貸‘’,這里的‘’高利貸‘’,也要分清是超過國家承認標準的高利貸,比如超過國家銀行規定利率36%以上的的高利貸,其所超部分的利息國家依法不承認丶不保護,這部分不屬合法債務,也自然不能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如果這里的高利貸的利率是銀行標準以上的24%以下,國家承認的合法利息部分就應該算是合法債務,自然也就是夫妻共同債務了。
三,那么,什么又是非法高利貸呢?如果‘’夫‘’所借高利貸,放貸者是賭場丶妓院、販毒丶傳銷組織等非法活動的組織者所借并用于上述違法犯罪活動,這種高利貸與借款人之間的行為是國家嚴厲打擊,依法是不予承認和保護的,自然,這種‘’夫‘’所借的高利貸依法不能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以上意見僅供參考,不當之處請見諒。
謝邀,在婚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在在外借錢,是否屬于夫妻共同債務,根據司法解釋的相關規定,我們可以以分為兩方面來看:
第一如果是是因家庭日常開支所負債務,應該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什么是日常家庭開支,給大家解釋一下,比如說購買的房子、車子、柴米油鹽、孩子的教育費、買衣服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支出。
第二方面是,如果是借債的數額超出了日常家庭開支的這么一個范疇,將認定為夫妻共有債務,需要滿足以下幾個條件:一是數額比較巨大明顯超出了日常家庭開支的范圍。二是在借款時,只有夫妻一方的簽字,并且夫妻另外一方,在此后沒有經過任何方式的追認,比如說,電話,微信郵箱等方式。上述兩種情況法院一般都很難認定為夫妻共有債務。
今天先給大家講到這里,如果有更多的咨詢,或者交流,請添加微信或者私信進行進步的,討論交流,謝謝大家。
丈夫在外借錢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屬于
謝邀,上述問題中,夫妻之間的共同財產還債,從理論上來講是屬于夫妻雙方的共同債務,而這個共同債務一般是指夫妻共同生活所需要負擔的債務,是基于雙方在一起生活需要的,并且還包涵共有財產管理,處理,收益,分配,所產生的債務。
通俗點來說夫妻共同債務,是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雙方或者婚姻關系中的某一人為共同生活對第三者所承擔負擔的債務。而這樣的問題通常有是我們社會離婚案例中的難點。修改后的《婚姻法》雖作了明文規定,但還是在實際運用中難以做到最為準確的把握
夫妻共同債務包含以下幾個方面
1.夫妻雙方的某一方在婚前借款購買添置的菜飯,婚后已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
2.夫妻二人未來維持家庭共同生活所負擔的各種債務;夫妻為家庭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
3.夫妻雙方為主體一同進行生產經營,所產生的債務,或者婚姻存續期間,婚姻中的一方從事生產經營活動且收入用于家庭生活以及配偶開支的。
4.婚姻雙方的某一方或者雙方治病開銷或者為雙方負有法定義務人所負擔的治病開銷產生的債務。
5.撫養雙方子女產生的債務;
6.負有贍養義務并因為贍養老人而產生的債務;
7.因夫妻一方或者夫妻雙方的教育、培訓費用所負的債務;
8.必要的正常的社會交往費用所產生的債務;
9.經過夫妻雙方協議約定后被認定為為共同債務的債務;
10.其他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的債務。
其具體特征如下
1、共同財產以具有合法婚姻關系的夫妻為主體,是具有婚姻關系的夫妻,未形成婚姻關系的男女,如未婚同居、婚外同居等,以及本身因違法而導致婚姻無效的兩性雙方,不能成為夫妻共同財產的主體。
2、夫妻共同財產,是在夫妻關系存續期內取得的財產,婚前財產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自合法婚姻締結之日起,至夫妻一方死亡或離婚生效之日止。
3、夫妻共同財產的來源,為夫妻雙方或一方所得的財產,既包括夫妻通過勞動所得的財產,也包括其他非勞動所得的合法財產,當然,法律直接規定為個人特有財產的和夫妻約定為個人財產的除外。
4、夫妻對共同財產享有平等的所有權,雙方享有同等的權利,承擔同等的義務。
5、不能證明屬于夫妻一方的財產,推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6、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應當均等分割。根據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財產的來源等情況,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7、夫妻一方死亡,如果分割遺產,應當先將夫妻共同財產的一半分歸另一方所有,其余的財產為死者遺產,按照繼承法處理。
夫妻共同債務的確定在實際的生活中有著一定的難度,但是最為關鍵就是自己需要留意協議上的規定,只要自己的問題有著正確的方向就可以積極的處置,但是在有關環節的操作上會有法律上的支持,只要自己的準備符合有關的條例就可以解決,進而維護自己的權益。
首先,既然一個男人選擇了與這個女朋結婚,那么你們兩個人就是要一起生活下去的,要生兒育女,孝敬父母的。再者,夫妻同體,妻子欠了錢,丈夫有義務幫她還錢。如果這筆錢用在了其他不正當的人際關系或者生活工作中,那么作為丈夫,是你沒有處理好與妻子之間的關系,沒有事事想著與她溝通。如果這筆錢用在了家庭和生活中,作為丈夫,就更有義務幫妻子還清債務了。
仔細閱讀了問題的論述,婚后為了家庭開支借款,買房買車撫養小孩都是為了家庭的花費,這樣的債務是可以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的,具體來說,借條有夫妻雙方簽字自然是可以認定為共同債務,即使只有一方簽名,只要確定是為了家庭開支,一樣可以認定為共同債務。至于是否是高利貸,這個根據利息約定分析,年利率超過24%的就屬于超過法律規定的高息了,如果沒有起訴到法院,債務人自愿履行是個人意思自治,但是如果為了借款起訴了,對于后續的還款利息是必須嚴格按照法律規定的最高24%年利率范圍之內執行,對于已經支付的利息,前期超過年利率36%的利息扣減本金,約定的年利率是24%至36%的部分償還的利息不再扣除,抵扣前期的利息,約定的在24%年利率范圍內的,按照約定履行。現在對于民間借貸有2015年新出的司法解釋了,即最高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舊的1991年出臺的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正式廢除,其中規定所謂利率不得超過銀行貸款利息四倍的條款也沒有法律效力了,請大家按照新的司法解釋處理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