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叉結伙作案的司法解釋_結伙斗毆司法解釋?
特邀律師
單方聚眾斗毆司法解釋為依法懲治聚眾斗毆犯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和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結合司法實踐,現對辦理聚眾斗毆案件適用法律的若干問題提出如下意見:一、聚眾斗毆罪的認定(一)聚眾斗毆罪是指拉幫結伙,人數一般達三人以上,有聚眾斗毆故意的互相毆斗的行為。
“結伙作案”,是指二人以上共同作案。 法律依據: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一百二十五條 對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經過審查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在特殊情況下,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提請審查批準逮捕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 對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提請審查批準逮捕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本條規定的“流竄作案”,是指跨市、縣管轄范圍連續作案,或者在居住地作案后逃跑到外市、縣繼續作案;“多次作案”,是指三次以上作案;“結伙作案”,是指二人以上共同作案。
1,二人以上共同作案;2,共同作案前有明確的組織、策劃過程;3,所涉案件事實復雜。
流竄作案、結伙作案、多次作案的區別主要就是概念不同
(一)流竄作案,指行為人在一段時間內先后在不同的地方作案。凡構成犯罪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屬于流竄犯罪分子:
1、跨市、縣管轄范圍連續作案的;
2、在居住地作案后,逃跑到外省、市、縣繼續作案的。
(二)結伙作案指兩人以上,作案是做違法的事。用在法律上專指故意的那種。故是“兩人以上共同故意實施違法行為”
(三)多次作案,指在以前有過作案事件的情況下一而再再而三的犯案。
(1)“多次作案”、“結伙作案”適用不同 根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110 條的解釋“, 多次作案”是指三次以上作案。
但在辦案實踐中,有許多作案次數為兩次或一次的也以“多次作案”為拘留延長理由,顯然是失當的。 關于“結伙作案”的含義,根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110 條的規定,是指二人以上共同作案。
(2)“流竄作案”的適用存在泛化傾向,戶籍地對延長拘留期限有較大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