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錢沒錢還會被拘留嗎_現在可以拘留老賴嗎?
特邀律師


這輩子頭次打官司,就贏了官司輸了錢,越陷越深,弄的心力交粹,再也不敢打官司了,以后被坑了就被坑了,被騙了就被騙了,有苦強咽都不敢和法院打交道了!
老賴是社會頑疾,既然能夠申請15司法拘留,繼續申請就可以了,看誰的意志更堅強。
老賴必須入刑,高壓打擊,否則對社會誠信和穩定造成極大破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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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欠錢不還,屬于民事糾紛,不會被司法拘留的。 2、司法拘留會出現在民事訴訟過程中。債權人到法院起訴,勝訴之后,你有能力而不拒不法律判決的,可能就會被拘留。 法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偽造、毀滅重要證據,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脅、賄買方法阻止證人作證或者指使、賄買、脅迫他人作偽證的; (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已被查封、扣押的財產,或者已被清點并責令其保管的財產,轉移已被凍結的財產的; (四)對司法工作人員、訴訟參加人、證人、翻譯人員、鑒定人、勘驗人、協助執行的人,進行侮辱、誹謗、誣陷、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 (五)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方法阻礙司法工作人員執行職務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 人民法院對有前款規定的行為之一的單位,可以對其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拘留; 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搞清楚一點,欠債不還經法院審理對欠債人只有兩種情況。一,有能力但拒不償還。有能力指欠債人個人名下有財產有固定收入的。二,欠債人名下無固定收入及財產確實無法償還的。
第一種,債權人可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執行前會將欠債人拉進老賴黑名單,欠債人仍然不還的,法院強制執行查封本人名下所有財產,除了兒女不要,其它都要。執行中如欠債人阻礙執行將視情節少則被刑拘,多則被判刑。
第二種,欠債人經法院查實確無財產收入可執行,法院會讓債權務雙方協商達成一個雙方均可接受的協議,通俗叫自行協商,讓后停止或暫停執行,等欠債人有經濟來源收入后又再啟動執行。最嚴重的就是查扣你所有銀行開戶卡,連黑名單老賴的頭銜都不會給你戴,通俗的說,就是你先養活自己有錢又再處理。
你說的無力,如果是第二種,那么恭喜你,你該干嘛干嘛,只是別讓法院和你的債主在高消費場所經常見你。如果是第一種,那還是差不多主動與債權人協商還上吧,要不然錢一分不少還還要被拘上黑名。
根據提問,欠錢的討帳的都是法盲,根據憲法,法院主管民事訴訟案件,公安主管刑事案件。怎么民事訴訟、訴到公安的刑事訴訟呢!欠錢不歸公安管,更談不上刑拘三個月,請樓主安心。但有一點,欠帳還錢天經地義,拿人家的手軟,欠人家的理短,還是省吃儉用把人家的錢還了,還錢也是早晚的事。再說人家為好給你借錢,現在急著用錢,人家的心情可以理解,告到公安也是無奈之舉!不必記恨,想辦法還清債務,還錢時向人家道欠說明還不上的原因,化解糾紛搞好關系。這就是做人之道。愿我的回答幫到你!
現在可以拘留老賴嗎?
申請是可以申請,拘留原則上也是可以拘留,不過多數法院和執行法官并不愛做這個事情。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多數法院的執行基本都是在查控系統中確認被執行人是否具有財產可供執行,有可供執行的財產,按照正常程序執行。被執行人沒有財產可供執行的便以此為由裁定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當然,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和限制高消費的措施還是會采取。拘留這個畢竟相對麻煩,還要找到被執行人,所以法院就不愛做。多數法院還要求申請執行人找到被執行人,這個申請人就夠嗆。
直接了當地回答會有些不盡人意:公安機關對民間普通的債權債務糾紛不能拘留欠債人,債權人只能向人民法院起訴訴求公權力的支持。
(或 對于欠工資、欠報酬的,權利人<勞動者、工人>可向當地勞動行政部門提出控告/訴告)
但對:
一、“惡意欠薪”達需追究“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的;
二、對于欠債人已成“被執行人”,有能力執行仍拒不執行,當事債權人依相關證據材料向公安機關報案或者由執行人民法院向公安機關“移送”,公安機關對“欠債人”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刑事立案的,
公安機關可對以上兩種情況的“欠債人”進行刑事拘留。
以上兩種是“能夠對‘欠債人’進行刑事拘留”的情形,具體地說有些復雜,大家可以看一下下邊法律、司法解釋相關規定。
欠債人“惡意欠薪”的
債權人可試圖尋求追究欠債人“惡意欠薪罪”——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要求公安機關以“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對欠債人立案偵查,這樣可以對欠債人進行“刑事拘留”。
(《治安管理處罰法》正處于修訂征集階段,但現行《治安管理處罰法》沒有對“惡意欠薪”尚未達到追究“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的處罰<如進行行政治安管理拘留等>規定;
筆者積極主張:將“惡意欠薪尚不構成‘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的,在《治安管理處罰法》修訂中予以增加處治安管理拘留等 處罰條款”,以增加——打擊“惡意欠薪”的法律力度!)
勞動者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等法律的規定應得的勞動報酬,包括工資、獎金、津貼、補貼、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報酬及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等,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之一第一款規定的“勞動者的勞動報酬”。
《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之一規定的“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 以轉移財產、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數額較大,經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
“數額較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拒不支付勞動報酬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一)拒不支付一名勞動者三個月以上的勞動報酬且數額在五千元至二萬元以上的;
(二)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且數額累計在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的。
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在前款規定的數額幅度內,研究確定本地區執行的具體數額標準,報最高人民法院備案。
比如:江蘇省的具體標準是
一、拒不支付一名勞動者三個月以上的勞動報酬且數額在一萬元以上的;
二、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且數額累計在六萬元以上的。
欠債人已成為“被執行人”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
《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 【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拒不執行判決、裁定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 被執行人、協助執行義務人、擔保人等負有執行義務的人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的規定,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處罰。
“欠債人”具有:
(一)具有拒絕報告或者虛假報告財產情況、違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費及有關消費令等拒不執行行為,經采取罰款或者拘留等強制措施后仍拒不執行的;
(二)偽造、毀滅有關被執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證據,以暴力、威脅、賄買方法阻止他人作證或者指使、賄買、脅迫他人作偽證,妨礙人民法院查明被執行人財產情況,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三)拒不交付法律文書指定交付的財物、票證或者拒不遷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四)與他人串通,通過虛假訴訟、虛假仲裁、虛假和解等方式妨害執行,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五)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執行人員進入執行現場或者聚眾哄鬧、沖擊執行現場,致使執行工作無法進行的;
(六)對執行人員進行侮辱、圍攻、扣押、毆打,致使執行工作無法進行的;
(七)毀損、搶奪執行案件材料、執行公務車輛和其他執行器械、執行人員服裝以及執行公務證件,致使執行工作無法進行的;
(八)拒不執行法院判決、裁定,致使債權人遭受重大損失的。
債權人可依相關證據向公安機關控告或者由人民法院向公安機關“移送”案件,由公安機關對“欠債人”予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立案,公安機關可對欠債人進行“刑事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