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業人員特定禁止行為包括幾項_證券從業人員的一般禁止行為有哪些?
特邀律師
(一)從事內幕交易或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活動,泄露利用工作便利獲取的內幕信息或其他未公開信息,或明示、暗示他人從事內幕交易活動。(二)利用資金優勢、持股優勢和信息優勢,單獨或者合謀串通,影響證券交易價格或交易量,誤導和干擾市場。(三)編造、傳播虛假信息或做出虛假陳述或信息誤導,擾亂證券市場。(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所在機構或者他人的合法權益。(五)從事與其履行職責有利益沖突的業務。(六)接受利益相關方的賄賂或對其進行賄賂,如接受或贈送禮物、回扣、補償或報酬等,或從事可能導致與投資者或所在機構之間產生利益沖突的活動。(七)買賣法律明文禁止買賣的證券。(八)利用工作之便向任何機構和個人輸送利益,損害客戶和所在機構利益。(九)違規向客戶做出投資不受損失或保證最低收益的承諾。(十)隱匿、偽造、篡改或者毀損交易記錄。(十一)中國證監會、協會禁止的其他行為。
證券從業人員是不允許開戶炒股或者借他人賬戶炒股,這是法律法規。 包括代客理財,承諾收益,約定分成。等違約行為都是不允許的。 至于有人說這是不公平的,我認為在目前環境下,這種法律法規很有必要。 一方面是保證場內投資者,一方面也是保護從業人員。 但我國存在的散戶和機構信息不對稱,個別從業人員利用職務便利內幕交易或者違規交易的情況,是遲早會受到法律制裁的。 所以說,莫伸手,伸手必被捉。
【答案】A、B、C【答案解析】本題考查證券公司從業人員的特定禁止行為。選項D屬于證券公司從業人員的一般性禁止行為。
禁止性行為:
1、不得以獲取投機利益為目的,利用職務之便從事證券買賣活動。證券業從業人員利用職務之便為獲取投機利益從事證券買賣活動,不僅違背了有關法律規定,而且會侵害投資者的合法權益、助長證券市場投機風氣,可能會引發證券行情不正常的波動。
2、不得向客戶提供證券價格上漲或下跌的肯定性意見。證券行情變幻莫測,證券業從業人員向客戶提供有關價格變化的肯定性意見,一旦因預測失誤給客戶帶來損失,很可能引起法律糾紛,在影響客戶利益的同時,也影響從業人員和證券行業的聲譽。
3、不得與發行公司或相關人員之間有獲取不當利益的約定。這種約定不僅違反“三公”原則,也違反國家法律。由這種約定而獲取的收益為不法收益,將會受到行政處罰甚至法律制裁。
4、不得勸誘客戶參與證券交易。證券投資是一種風險投資,未來的投資收益是不確定的,投資者應對可能出現的各種后果具備一定的經濟承受能力和心理承受能力,并獨立承擔法律責任。是否參與證券交易,應由客戶獨立作出抉擇。證券業從業人員勸誘客戶參與證券交易但又不能代他承擔相應的責任,是一種對客戶很不負責的行為,這實際上是為了證券公司的小團體利益而損害客戶利益,不僅敗壞證券業的信譽,甚至可能導致不必要的糾紛。
5、不得接受分享利益的委托。接受客戶委托,應按規定的標準收取各項費用,若在接受客戶委托的同時分享收益,性質上屬于參與客戶投資,不僅是一種侵權行為,而且也違背了從業人員不得從事證券買賣的有關規定。
6、不得向客戶保證收益。證券投資的風險就是證券投資收益的不確定性,任何人都難以保證證券投資的預期收益水平。向客戶作出這類保證。會影響客戶的投資決策,并可能導致實際收益水平與預期收益背離。顯然,向客戶作出這類保證,有違證券業從業人員的道德規范。
7、不得接受客戶對買賣證券的種類、數量、價格及買進或賣出的全權委托。根據有關法律規定,參NiY_券投資的客戶必須是完全行為能力人,能獨立承擔投資活動的法律責任,對其賬戶或以其名義進行的證券買賣負全部責任。證券業從業人員接受全權委托,性質上屬于代客戶投資決策,違背了上述規定。
8、不得為達到排除競爭的目的,不正當地運用自己在交易中的優越地位限制某一客戶的業務活動。為在競爭中保持領先地位而在交易中利用特殊或優越條件限制某客戶的業務活動,這種做法有違“三公”原則。證券業從業人員應對所有客戶一視同仁,不論是大客戶還是小客戶,也不論是競爭伙伴還是競爭對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