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被判緩刑會開除公職嗎_教師被判緩刑,會一定開除公職嗎?
特邀律師
感謝您的提問,我來回答:
首先明確的告訴你,不論是教師還是公務員,亦或是其他國家公職人員,受到拘留等行政處罰,一般是不會被開除公職的!但如果有以下行為,是肯定會被開除公職的:
2020年7月1日開始正式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里對公職人員應當被開除的情形進行了明確規定:
一是“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的主刑以及宣告緩刑的;”
二是“被單處或者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
三是“因過失犯罪,被依法判處超過三年有期徒刑的。”
處分法第三十條明確規定“公開發表反對憲法確立的國家指導思想,反對中國共產黨領導,反對社會主義制度,反對改革開放的文章、演說、宣言、聲明等的,給予開除處分。”
處分法第三十一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策劃者、組織者和骨干分子,給予開除處分:
(一)組織或者參加旨在反對憲法、中國共產黨領導和國家的集會、游行、示威等活動的;
(二)組織或者參加非法組織,違法組織或者參加罷工的;
(三)挑撥、破壞民族關系,參加民族分裂活動的;
(四)組織、利用宗教活動破壞民族團結和社會穩定的。
除此之外,公職人員如果拒不承擔贍養、撫養、扶養義務的、參與賣淫、嫖娼、色情淫亂活動的,如果情節嚴重也是會被開除的!
總之,教師等公職人員觸犯治安管理處罰法里的一般情況,雖然會被拘留,但不會被開除,但如果情節嚴重的,可就飯碗難保了!
希望能滿意我的回答!我是“公務員感悟和知識分享”,我會隨時通過視頻或微頭條形式,分享公務員職場及公考方面的知識和內容,歡迎關注,謝謝!
根據《教師法》第十四條規定:“受到剝奪政治權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處罰的,不能取得教師資格;已經取得教師資格的,喪失教師資格。
” 緩刑不是獨立刑,是對于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適用的,如果是同時被判處了有期徒刑,而同時宣告緩刑的,就會喪失教師資格。因干過多年的人員懲戒工作,我來簡單地回答一下這個問題。
先說答案:被判處有期徒刑3年緩刑4年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100%肯定會被開除公職。為什么這樣說呢?
第一、身為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在綜合管理方面肯定必須按照從2014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由國務院發布的行政法規《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的規定處理。這是我國第一部系統規范事業單位人事管理的最高立法層級的行政法規,但在工作人員處分方面的規定比較原則。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一旦涉及到刑事犯罪,并被依法追究了刑事責任的,就必須按照從2012年9月1日起施行、由人社部、原監察部聯合發布的部門規章《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的規定給予行政處分。《暫行規定》是目前還繼續有效的部門規章。這是確定無疑的必經法定程序,任何人都不得例外。也就是說: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只要是被依法判處刑罰的,一律都必須給予處分。
《暫行規定》第二十二條非常明確地規定: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被依法判處刑罰的,給予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以上處分。其中,被依法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給予開除處分。
行政機關任命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被依法判處刑罰的,給予開除處分。”
這里特別簡單地解釋一下:1、所謂的判處刑罰,就是指判處了我國《刑法》規定的五種主刑(即: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之中的任何一種,以及三種附加刑(即:罰金、剝奪政治權利、沒收財產)之中的任何一種,都是被判處了刑罰。很明顯,只要被判處了刑罰,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面臨的最低處分是降級或撤職;
2、所謂的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就是僅指判處了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三種之一。這明顯就是罪行更為嚴重,懲處更為嚴厲。被判處了這三個刑罰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一律開除公職。
3、判處有期徒刑3年緩刑4年,按《刑法》的規定看,肯定就是判處了有期徒刑,緩刑只不過是在符合特定條件之下有期徒刑的一種執行方式而已,其實質僅是不收監服刑而已。所以,判處有期徒刑3年緩刑4年,當然肯定屬于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在此情況下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處分,肯定是開除公職,沒有任何商量的余地。
4、所謂的行政機關任命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就是事業單位的領導班子成員,只要被追究刑事責任判了刑罰,一律開除公職。對于領導干部明顯地更為嚴厲一些。
第二、再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的規定。2020年7月1日起正式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是剛剛通過的一部新法律,其適用對象是所有的公職人員,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當然是其中的主要一類。該法第十四條第一款非常明確地規定:
“公職人員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開除:
(一)因故意犯罪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含宣告緩刑)的;
(二)因過失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刑期超過三年的;
(三)因犯罪被單處或者并處剝奪政治權利的。”
在這部最新法律中,雖然對輕罪區分了過失犯罪、故意犯罪。對于判處有期徒刑3年緩刑4年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來說,還是必須開除公職。法律就是法律,必須嚴格地執行,毫無可以通融的余地。
第三、關于題主所說的被判刑原因的解釋。題主說是因受朋友拖累才被判刑。這種解釋其實蒼白無力,毫無意義的。畢竟被判了刑,法院當然以其社會危害為主要考慮,無論是什么原因,罪責刑相適應是刑法的基本原則。另外,題主還將能導致他人被判刑蹲監獄的人稱為朋友,說明題主也是一個毫無原則性、是非不分、沒有主見的糊涂蟲。
第三、回答題主提出的問題:事業單位人員受朋友拖累,被判有期徒刑3年繳緩刑4年,單位會開除他嗎?綜上所述,被判處有期徒刑3年緩刑4年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肯定會被單位開除公職。如果單位不按法律、法規、政策的規定及時開除,紀委、監委及其行政主管部門就要追究事業單位領導的領導責任了。
總之,在推行依法治國、不斷加強對公職人員監督的新形勢下,國家對以公務員、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為主體的公職人員的犯罪行為,持零容忍的態度。只要涉嫌犯罪,肯定難逃雞飛蛋打的悲劇結局。在此,鄭重提醒公職人員們,一定要嚴格地要求自己,遵紀守法,無論如何都不能觸碰高壓線。
緩刑本身不是一種刑罰制度,只是一種刑罰執行方式。緩刑就是定你有罪,但是可以暫緩執行,通過一定時間的考驗,沒有發現新罪或在考驗期間沒有重新犯罪,期滿通過考核,對原判決刑罰不再執行,視為已經執行完的執行方式。
緩期執行其實是和直接執行相對的,一般的犯罪在宣判有罪后都要依據判決規定的內容去看監獄服刑,而緩刑是先不實際執行刑法,將人放回家,由當地的司法局進行社區矯正和動態管理。最大的區別就是人身自由受限制的程序不一樣,緩刑雖然人可以在家,但是出行和活動都有具體要求,并不是完全自由的個體。
01
不用懷疑的是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被判處有期徒刑后,緩期兩年執行,開除是必然的
可能有的人會說,緩刑不是刑罰的種類,緩刑代表嫌疑人沒有被追究刑事責任。這種理解是錯誤的。
緩刑是對已經判決有罪,并判處短期有期徒刑的犯罪人員,法院認為判處緩刑進行社區矯正和動態管控不致于再發生危害社會的行為,所以宣告對期有罪的行為采取暫緩執行的行為。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只要犯下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就可以依據規定開除公職,而兩年緩刑實際判處的是兩年有期徒刑,而緩刑并沒有改變不判刑的結局,只是暫緩去監獄坐牢而已,所以開除是必然的。
02
緩期執行并不代表犯罪分子無罪
緩期執行只是執行刑罰的一種方式,這種方式相對其他的到監獄服刑,死亡立即執行等情形,并不需要實際去服刑,罪犯可以在固定的地域正常進行社會活動,但是離開需要報告,同時還需要配合緩刑監督機關的社區矯正活動。
有期徒刑兩年就是判處了兩年有期徒刑,嫌疑人是罪的,緩期執行并不能否認其有罪的結果。既然罪犯有罪,那么執行方式不管如何變化,有罪就是有罪,從宣判那一刻開始,有罪的標簽就打在身上,除了撤銷判決的情形,不是將跟隨罪犯一輩子存在。
03
實際生活中,罪犯是否被開除公職需要用人單位配合
罪犯犯罪是國家機器在履行監督執法的權利。而當罪犯犯罪后是否嚴格按照要求開除公職,需要用人單位自己內部認真執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的要求。
在過去可能有的領導害怕得罪人,或者有的領導納私的考慮并沒有嚴格執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處分規定,但在目前的執法環境和社會環境下,基本不存在不嚴格執行的情況。你不執行規定,其他規定就會執行你,想想就知道,領導會不會頂風作案,不嚴格執行呢?
結語
日前,新出臺的規定更進一步明確了,公務員,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受到刑事處罰后開除的要求。雖然從大體上來看,并沒有區分故意犯罪和過失犯罪的差別,一味的將所有犯罪行為納入開除的行列并不科學。
可能這也是目前從嚴治理的要求,需要公職人員模范遵守法律規定,過失犯罪并不能成為免責的理由,最明顯打擊的就是醉駕等違法犯罪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