讓與擔保的概念及特征_讓與擔保是什么意思?
特邀律師
讓與擔保是大陸法系國家沿襲羅馬法上信托行為理論并吸納日爾曼上的信托行為成分,經由判例學說形成的非典型擔保制度,其以當事人權利(所有權)轉移方式達成擔保信用授受目的為特征。
擔保方式為保證、抵押、質押、留置和定金?! ;顒討斪裱降?、自愿、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 〉谌藶閭鶆杖讼騻鶛嗳颂峁r,可以要求債務人提供反擔保?! 》磽_m用本法擔保的規定?! :贤侵骱贤膹暮贤骱贤瑹o效,擔保合同無效。擔保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贤淮_認無效后,債務人、擔保人、債權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WC 保證,是指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行為。 保證合同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被保證的主債權種類、數額; ?。ǘ﹤鶆杖寺男袀鶆盏钠谙?; (三)保證的方式; (四)保證擔保的范圍; (五)保證的期間; ?。╇p方認為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 ”WC合同不完全具備前款規定內容的,可以補正?! ”WC的方式有: ?。ㄒ唬┮话惚WC; (二)連帶責任保證。 保證責任 保證擔保的范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債權的費用。保證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斒氯藢ΡWC擔保的范圍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人應當對全部債務承擔責任?! 〉盅骸 〉盅海侵競鶆杖嘶蛘叩谌瞬晦D移對本法第三十四條所列財產的占有,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本法規定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 前款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抵押人,債權人為抵押權人,提供擔保的財產為抵押物。 抵押合同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ㄒ唬┍粨5闹鱾鶛喾N類、數額; ?。ǘ﹤鶆杖寺男袀鶆盏钠谙?; (三)抵押物的名稱、數量、質量、狀況、所在地、所有權權屬或者使用權權屬; ?。ㄋ模┑盅簱5姆秶弧 。ㄎ澹┊斒氯苏J為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 ∽罡哳~抵押,是指抵押人與抵押權人協議,在最高債權額限度內,以抵押物對一定期間內連續發生的債權作擔保?! 〗杩詈贤梢愿阶罡哳~抵押合同?! 鶛嗳伺c債務人就某項商品在一定期間內連續發生交易而簽訂的合同,可以附最高額抵押合同?! ≠|押 動產質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動產移交債權人占有,將該動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本法規定以該動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動產的價款優先受償?! ∏翱钜幎ǖ膫鶆杖嘶蛘叩谌藶槌鲑|人,債權人為質權人,移交的動產為質物?! ≠|押合同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ㄒ唬┍粨5闹鱾鶛喾N類、數額; ?。ㄈ﹤鶆杖寺男袀鶆盏钠谙?; ?。ㄈ┵|物的名稱、數量、質量、狀況; (四)質押擔保的范圍; (五)質物移交的時間; ?。┊斒氯苏J為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 質押合同自質物移交于質權人占有時生效?! 嗬|押下列權利可以質押: ?。ㄒ唬﹨R票、支票、本票、債券、存款單、倉單、提單; ?。ǘ┮婪梢赞D讓的股份、股票; ?。ㄈ┮婪梢赞D讓的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中的財產權; ?。ㄋ模┮婪梢再|押的其他權利。 以匯票、支票、本票、債券、存款單、倉單、提單出質的,應當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內將權利憑證交付質權人。質押合同自權利憑證交付之日起生效。 留置 留置,是指債權人按照合同約定占有債務人的動產,債務人不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履行債務的,債權人有權依照本法規定留置該財產,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 ×糁脫5姆秶ㄖ鱾鶛嗉袄?、違約金、損害賠償金,留置物保管費用和實現留置權的費用?! ∫虮9芎贤?、運輸合同、加工承攬合同發生的債權,債務人不履行債務的,債權人有留置權?! 《ń稹 ‘斒氯丝梢约s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履行債務后,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 定金罰則]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ń饝斠詴嫘问郊s定。當事人在定金合同中應當約定交付定金的期限,定金合同從實際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ń鸬臄殿~由當事人約定,但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百分之二十。
后讓與擔保,指的是借貸合同成立時,合同雙方當事人通過簽訂買賣合同的形式用來擔保民間借貸合同,約定借款到期后借款人不能還款,出借人請求借款人履行買賣合同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民間借貸法律關系來審理,同時向當事人釋明變更訴訟請求。當事人拒絕變更的,人民法院裁定駁回起訴。當判決生效后,借款人不履行該判決的金錢債務,出借人可以申請拍賣合同標的物,用以償還債務。
質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動產或權利移交債權人占有,將該動產或權利作為債權的擔保。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法律規定,以其占有的財產優先受償。讓與擔保:不是通常理解的擔保,而是指債務人或第三人為擔保債務人之債務,將擔保標的物之財產權轉移于擔保權人,而使擔保權人在不超過擔保之目的范圍內,取得擔保標的物之財產權,于債務清償后,標的物應返還于債務人或第三人。若債務不履行時,擔保權人得就該標的物受償的非典型擔保。質押與讓與擔保的區別:質押,必須有債權人接受的質押物(就是擔保物),也叫質物,質物必須轉移給債權人。并非所有的物都可以作為質物,質物有一定的限制,最常見的質物包括現金(存單)、存貨、動產、權力(收費權、林權、股權等),對質押人(也就是質物的所有者)沒有太多的要求,債務到期如果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債權人可以處置質物用于優先償還債務。各種質物當中,存單(又叫現金質押)和票據是債權人最愿意接受的質物,原因是容易變現且變現時有基本確定的金額,其他質物因為價格不穩定處置變現困難等,很多債權人不接受。在風險偏好方面,有的債權人只接受債務人自己名下的質物,對第三方提供的質物有強烈的排斥(詳情請關注另一篇分享《為什么要“禁止辦理第三方質押授信業務”》);有的債權人對質押人的年齡、職業、信用記錄有限制,年齡太大、太小的質押人,需要他的父母或成年子女提供擔保,從事國家禁止、限制行業的質押人,以及信用記錄不良的質押人,債權人不接受或有條件接受。讓與擔保,債務人或第三人可以占有擔保物,這是與質押最大的區別,動產質押是債權人占有質押物,這不利于債務人利用發揮擔保物價值;另外,讓與擔保的擔保物范圍更廣,包括 不動產、動產、有價證券、債權及其他具有讓與性的財產權,范圍幾乎無所不包。債權人可以從擔保物上取得其全部的擔保利益,質權制度無法做到這一點。推薦閱讀:米斯特湯:為什么要“禁止辦理第三方質押授信業務”?米斯特湯:別讓擔保成為救命的稻草米斯特湯:一入網貸深似海,此情綿綿難下車米斯特湯:銀行人跳槽線路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