擔保的含義和特征_擔保的含義是什么?
特邀律師
通俗的講:擔保人就是被擔保人的替身,在合同期內你要承擔被擔保的一切責任,直到合同條款完成為止。
[擔保的含義] 擔保是指在經濟和金融活動中,債權人為了防范債務人違約而產生的風險,降低資金損失,由債務人或第三人以財務或信用提供履約保證或承擔相應責任,保障債權實現的一種經濟行為。
擔保公司作為擔保人在與債權人及債務人簽訂融資等擔保協議后,承擔保證債務人如約履行債務責任。擔保公司經營的是風險,提供的產品是信用。[擔保的方式]擔保方式通常有三種:抵押、質押和保證。保證即信用擔保,分為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是指第三人為債務人的債務履行作擔保,由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抵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對法定抵押財產的占有、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抵押品有房地產、機器設備、交通運輸工具和其他財產。質押包括動產質押和權利質押,是指以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的動產或權利作質物的擔保。質押品有匯票、支票、本票、債券、存款單、倉單、提單、股份、股票、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中的財產權以及可依法 質押的其他權利。擔保方式為保證、抵押、質押、留置和定金。
擔保活動應當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三人為債務人向債權人提供擔保時,可以要求債務人提供反擔保。
反擔保適用本法擔保的規定。
擔保合同是主合同的從合同,主合同無效,擔保合同無效。擔保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擔保合同被確認無效后,債務人、擔保人、債權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保證
保證,是指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行為。
保證合同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被保證的主債權種類、數額;
(二)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
(三)保證的方式;
(四)保證擔保的范圍;
(五)保證的期間;
(六)雙方認為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
保證合同不完全具備前款規定內容的,可以補正。
保證的方式有:
(一)一般保證;
(二)連帶責任保證。
保證責任
保證擔保的范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債權的費用。保證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當事人對保證擔保的范圍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人應當對全部債務承擔責任。
抵押
抵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對本法第三十四條所列財產的占有,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本法規定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
前款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抵押人,債權人為抵押權人,提供擔保的財產為抵押物。
抵押合同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被擔保的主債權種類、數額;
(二)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
(三)抵押物的名稱、數量、質量、狀況、所在地、所有權權屬或者使用權權屬;
(四)抵押擔保的范圍;
(五)當事人認為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
最高額抵押,是指抵押人與抵押權人協議,在最高債權額限度內,以抵押物對一定期間內連續發生的債權作擔保。
借款合同可以附最高額抵押合同。
債權人與債務人就某項商品在一定期間內連續發生交易而簽訂的合同,可以附最高額抵押合同。
質押
動產質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動產移交債權人占有,將該動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本法規定以該動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動產的價款優先受償。
前款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出質人,債權人為質權人,移交的動產為質物。
質押合同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被擔保的主債權種類、數額;
(三)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
(三)質物的名稱、數量、質量、狀況;
(四)質押擔保的范圍;
(五)質物移交的時間;
(六)當事人認為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
質押合同自質物移交于質權人占有時生效。
權利質押下列權利可以質押:
(一)匯票、支票、本票、債券、存款單、倉單、提單;
(二)依法可以轉讓的股份、股票;
(三)依法可以轉讓的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中的財產權;
(四)依法可以質押的其他權利。
以匯票、支票、本票、債券、存款單、倉單、提單出質的,應當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內將權利憑證交付質權人。質押合同自權利憑證交付之日起生效。
留置
留置,是指債權人按照合同約定占有債務人的動產,債務人不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履行債務的,債權人有權依照本法規定留置該財產,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
留置擔保的范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留置物保管費用和實現留置權的費用。
因保管合同、運輸合同、加工承攬合同發生的債權,債務人不履行債務的,債權人有留置權。
定金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履行債務后,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
[定金罰則]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定金應當以書面形式約定。當事人在定金合同中應當約定交付定金的期限,定金合同從實際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定金的數額由當事人約定,但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百分之二十。
擔保物權,是指以擔保債務的清償為目的,以債務人或第三人的特定物或權利作為擔保物,在債務人不清償到期債務或者出現約定的情形時,債權人就擔保物權的交換價值所享有的優先受償的他物權。擔保物權包括抵押權、質權和留置權。擔保物權的特征主要有:第一,擔保物權以確保債務的履行為目的。擔保物權的設立,是為了保證主債務的履行,使得債權人對于擔保財產享有優先受償權,所以它是對主債權效力的加強和補充。第二,擔保物權是在債務人或第三人的特定財產上設定的權利。第三,擔保物權以支配擔保物的價值為內容,屬于物權的一種,與一般物權具有同一性質。第四,擔保物權具有從屬性和不可分性。所謂從屬性,是指擔保物權以主債的成立為前提,隨主債的轉移而轉移,并隨主債的消滅而消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