貸款人死亡擔保人如何脫保_貸款人意外死亡,擔保人怎么辦?
特邀律師
大家都知道在銀行借款,除了信用卡以及少數極優的客戶外,大部分人借款都是需要有擔保措施的,這其中既包括抵押,也包括保證,還包括質押,那么一旦貸款人出現出現意外,作為擔保人的我們該怎么辦呢?
附加擔保/追加擔保
如果你這個擔保只是附加的擔保或者追加的擔保,那么銀行首先處置的是第一擔保措施。比如借款人原來的貸款提供了抵押物進行抵押擔保,只是抵押物價值不充分或者略有瑕疵,銀行為了確保信貸資金的安全要求追加你的個人擔保。
這種情況下,如果借款人過世,銀行在貸款到期或者得知借款人過世后,會主動扣劃借款人在該行賬戶內的資金,資金不足以覆蓋本息的話,則聯系借款人的直系親屬(父母、妻兒),若直系親屬不愿代償。那么此時銀行就會拍賣抵押物,抵押物的回款金額可以覆蓋本息的,那這筆債務則與你無關了;但抵押物拍賣的回款金額無法覆蓋本息的,差額則會向你追索。
僅有保證擔保的
如果借款人的這筆資金,僅有保證擔保的,此時仍然分情況。銀行依舊會先向直系親屬爭取代償,在直系親屬確認無法代償后,向擔保人進行索賠。如果是多個擔保人的,合同有約定擔保比例的,按照約定的擔保比例償還;如果合同沒有約定擔保比例的,則等額均分;假設只有你一個擔保人的,那么此時全部的責任都要由于承擔了。
總結
對外擔保不是開玩笑,是要承擔責任的,現實中,如果非至親之人(父母、妻兒),不要輕易對外擔保,否則一旦發生不良,后果很嚴重。
債務人死亡,其債權債務關系還是存在的,擔保人是需要承擔擔保責任的。當然債務人如果有遺產的可以執行其遺產。保證的設定目的就是為了維護債權人的權益,保護交易的安全。根據《繼承法》的有關規定可知,債務人死亡并不導致債的滅失。《擔保法》第18條第二款規定,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義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而這里所說的沒有履行,當然應該包括債務人的死亡所導致的沒有履行,因此保證人需繼續履行擔保責任。1、一般保證責任的情況下,保證人享有先訴抗辯權。應當先用借款人的遺產償還欠款,如對借款人的遺產經法院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擔保人應當承擔償還責任;2、連帶責任保證的情況下,擔保人與借款人承擔同一的還款責任,不享有先訴抗辯權。即不論債務人是否有遺產,是否經過法院強制執行,擔保人都有義務承擔全部責任,向債權人償還欠款。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七條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為一般保證。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并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對債權人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
首先要明確擔保人和你的關系,是至親骨肉,急需用錢,如突發大狀況,那是非幫不可,而不是,挪為它用,比如賭博,非法集資,非法犯罪資金周轉,天王老子不能縱容。如果是特哥們的朋友,也要分正常資金周轉,(非法除外)評估和考慮好值得你去同患難,那么義和難的風險是共存的,也就是你說的朋友不幸死亡了,那也是天意,可通過法院對他債權估值,其余的損失,就是擔保人,應擔的風險和責任,也就是說投資有風險,(包括感情)需小心謹慎。當今社會應該沒有非利益的擔保人,(至親除外)富貴在天,取決天意,路是自己送擇的,跪著也要走完。
關于借款人死亡后,債務的確定。
1、如果借款人死亡后,銀行則起訴法院,要求執行抵押物進行歸還。如抵押物不足值,或者抵押物因不可抗拒力量泯滅,則申請擔保人承擔連帶擔保責任。
2、如果是無抵押物的信用貸款(也就是你說的助學貸款)。借款人死亡后,銀行則要求對借款人的遺產進行變賣償還。如果借款人沒有遺產,或者遺產不能變賣的。則要求遺產繼承人進行償還。
3、如果借款人屬于死亡結戶了。也沒有任何遺產,那么次筆貸款就成為呆賬。不用歸還了,但是賬會一直存在。永遠都不會消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