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的收購方式_收購上市公司的兩種方式?
特邀律師
大的形式分為兩種:
一、要約收購:通過證券交易所的證券交易,投資者持有或者通過協議、其他安排與他人共同持有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的股份達到“30%”時,繼續進行收購的,應當依法向該上市公司“所有股東”(不是部分股東)發出收購上市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約。一般情況下要約收購都是實質性資產重組
二、協議收購:可同被收購公司的股東以協議方式進行股權轉讓。以協議方式收購上市公司時,達成協議后,必須在3日內將該收購協議向證監會及交易所作出書面報告,并予公告
具體在模式上可以分為四種:
1.以上市公司作為投資主體直接展開投資并購;
好處是無需使用現金作為支付對價;利潤可以直接在上市公司報表中反映。壞處是對股權稀釋比例較高
2.由大股東成立子公司作為投資主體展開投資并購,配套資產注入行動;
好處是可根據資本市場周期、股份公司業績情況以及子業務經營情況有選擇的將資產注入上市公司,更具主動權;壞處是出資金額較大
3.由大股東出資成立產業并購基金作為投資主體展開投資并購;
好處是大股東只需出資一部分,撬動更多社會資本或政府資本展開產業投資并購,且具有模式二的好處。壞處是對大股東的出資有一定的要求
4.由上市公司出資成立產業并購基金作為投資主體展開投資并購,未來配套資產注入等行動。
具有模式二、三的好處,且可以通過股權比例和結構設計將投資的子公司業績納入股份公司合并報表
內部股的轉讓可能存在一定的限制,例如華為的股份,你必須是華為的員工,或者有特殊背景,不然不可能買到華為原始股,華為的股票不能隨意買賣,只能公司凈值回收。
按照我國《知公司法》第72條第1款的規定,股東之間的轉讓享有完全的自由,法律沒有作出任何限制。我國《公司法》雖然沒有對股東間轉讓股權作限制性的規定,但從第72條最后一款的規定可以看出,公司法對于股道東之間自由轉讓股權的問題并非強制性規定,允許股東在章程中作出限制性的規定。公司章程是公司內部的自治規則,是股東共同意志的體現,只要不違反《專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就應當肯定其效力。因此,如果公司章程對股東間股權轉讓有限制性規定,屬應遵從其規定。但章程作出的限制也不能違背《公司法》關于股東間自由轉讓股權的基本原則,如限制過多過大,高于向股東之外的第三人轉讓股權的條件,是不允許的。
收購上市公司分為兩種方式:要約收購和協議收購。
要約收購是指收購人通過向目標公司(即被公開收購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持有人以市值價格購入所欲收購的股票,在達到法定比例時,向目標公司的所有股東發出購買其所持有的該公司股份的書面意思表示,并按照其依法公告的收購要約中所規定的收購條件、收購價格、收購期限以及其他規定事項,收購目標公司股份的收購方式。
要約收購不需要事先征得目標公司管理層的同意。
協議收購是指收購人通過與目標公司的管理層或者目標公司的股東反復磋商,達成協議,并按照協議所規定的收購條件、收購價格、收購期限以及其他規定事項,收購目標公司股份的收購方式。
協議收購須與目標公司的管理層或者目標公司的股東達成書面的轉讓股權的協議。
引進外資,外資試探性慢慢占據上市公司一定股份,目標是控制該公司。后果并不樂觀,等于失去企業和經濟的操控權,中國利潤外資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