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確認合同無效是什么權利_無效合同怎么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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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認合同無效請求權不受訴訟時效的限制。在務實界,現已基本形成一致意見即確認合同無效不適用訴訟時效規定。這在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2006年6月2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2005)民一終字第104號的案例中有所體現。本院認為,合同當事人不享有確認合同無效的法定權利,只有仲裁機構和人民法院有權確認合同是否有效。合同效力的認定,實質是國家公權力對民事行為進行的干預。合同無效系自始無效,單純的時間經過不能改變無效合同的違法性。當事人請求確認合同無效,不應受訴訟時效期間的限制,而合同經確認無效后,當事人關于返還財產及賠償損失的請求,應當適用法律關于訴訟時效的規定。
《民法通則》共有七個條文規定了訴訟時效的長短、起算、中止和中斷,《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又用18個條文作了規定。后來,針對人民法院在訴訟時效問題上就疑難案件的請示,最高人民法院又在其司法解釋和批復中對此問題有若干補充規定,基本上解決了在實踐中發生的問題。但關于無效合同的訴訟時效、合同被確認無效后產生的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我國現行法律、司法解釋等實際上并沒有做出規定。2006年6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民事判決書(2005)民一終字第104號解決了這一問題。
《合同法》第52條規定了無效合同的幾種情形。
對無效合同,不論當事人是否請求確認合同無效,法院和仲裁機構均應主動審查并確認合同無效,而不應受訴訟時效的限制;同時,由于違法行為不受法律保護,因此當事人也有權在任何時候請求法院或仲裁機構確認合同無效。只有這樣才能維護合法的經濟秩序,保護交易的安全。如果認為確認合同無效應受訴訟時效的限制,則必然使違法的合同經過一定時間便可得到法律的保護,違法的利益也將變成合法的利益,這顯然與無效合同的立法宗旨和目的不相符。
1、《合同法》
第五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第五十三條:合同中的下列免責條款無效:
(一)造成對方人身傷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
第五十四條:下列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一)因重大誤解訂立的;
(二)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當事人請求變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不得撤銷。
第五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權消滅:
(一)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二)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后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放棄撤銷權。
第五十六條:無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銷的合同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合同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五十七條:合同無效、被撤銷或者終止的,不影響合同中獨立存在的有關解決爭議方法的條款的效力。
第五十八條: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后,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2、《民法通則》
第一百三十五條: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一百三十七條: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但是,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長訴訟時效期間。
第一百四十一條:法律對訴訟時效另有規定的,依照法律規定。
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農業承包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以下簡稱《1999年司法解釋》)
第二條:發包方所屬的半數以上村民,以簽訂承包合同時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等法律規定的民主議定原則,或者其所簽合同內容違背多數村民意志,損害集體和村民利益為由,以發包方為被告,要求確認承包合同的效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并可通知承包方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
第二十五條:人民法院在審理依本規定第二條所起訴的案件中,對發包方違背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大會或者成員代表大會決議,越權發包的,應當認定該承包合同為無效合同,并根據當事人的過錯,確定其應承擔的相應責任。
屬本條前款規定的情形,自承包合同簽訂之日起超過一年,或者雖未超過一年,但承包人已實際做了大量的投入的,對原告方要求確認該承包合同無效或者要求終止該承包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可根據實際情況,依照公平原則,對該承包合同的有關內容進行適當調整。
另外,不同類型的合同仍有不同的致使其無效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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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無效合同,大概分為兩類:
1、出現合同法規定的無效合同的情形
2、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依法不能獨立實施的民事行為為無效民事行為,這種合同也是無效合同。
出現比較多的是第一類中的:惡意串通,并損害國家、集體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合同、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合同
合同被認定為無效之后,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當事人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財產收歸國家所有或者返還集體、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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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
李明遠(化名)在半月前與張倩(化名)簽訂購房合同,以350萬的價格購買張小姐名下位于XX小區2號樓1單元的一間3居室,目前合同已經簽訂,但還未辦理過戶手續。期間,該房屋的租戶趙德源(化名)曾找到李明遠表示希望可以在房屋過戶后繼續租住該房屋,但其購房的實際用途也是家人居住所以拒絕了趙德源。前日,趙德源找到李明遠與張倩,以自己是該房屋租戶,享有首先購買權,但未被通知房屋出售為由,主張購房合同無效。
一個租戶可以決定房屋賣不賣嗎?他有這么大權利嗎?
【分析】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城鎮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1條規定:“出租人出賣租賃房屋未在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或者存在其他侵害承租人優先購買權情形,承租人請求出租人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請求確認出租人與第三人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所以趙德源以未被通知為由,主張房屋買賣合同無效,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如果張倩在出售房屋前確實未履行告知義務,通知趙德源,應適當補償其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