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 房屋增值部分_離婚房產增值部分按哪個日期算嗎?
特邀律師
要看房屋是屬于個人財產還是夫妻共同財產,如果還貸部分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還貸部分和房屋在婚姻期間增值部分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可以依法分割。
根據人民法院判決案例,離婚房產增值部分一般是按照簽訂購買協議之日起算。
這個問題很深奧:婚前貸款購房增值共享,房價跌了損失共擔嗎?
現在離婚基本上最重要的財產就是房產分割,如果是婚后共同購買本就是共同財產,這個一般沒爭議,婚前全款付清登記在個人名下,一般也沒有爭議,而婚前一方個人支付首付購買,婚后涉及夫妻共同還貸的,該如何分割?
對這種情況,現行法律的規則是這樣的:在夫妻雙方不能協商一致的情況下,“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同時,雙方婚后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按這個規則來看,房一般還是歸登記所有人,但是婚后還貸不管是用哪一方的收入來還貸,通常都認定為是共同還貸的,所以規則認定:還貸部分的款項要分,房產增值部分也要分。由產權登記方給另一方相應補償。
這個規則在房產確實增值的情況下確實是明確了,楊律處理案件這么多年基本上離婚時分割房產的,房產也確實都是增值的。但這兩年形勢確實不同,如果離婚的時候碰到房產貶值了,原來300萬買的,雖然婚后一直在還貸,但現在價值200萬了,這時夫妻離婚又該怎么分?共同參與還貸一方是不是得用還貸數額和虧損比例折抵一下,最終甚至可能還得再承擔一部分?
楊文戰律師觀點:目前法律并沒有這種針對性的規定,如果按現行規則來處理,結果很可能是“婚后還貸部分共同分割,虧損部分產權人自擔。”當然,如果這種婚后房產貶值現象很普遍,也許最高院或相關立法部門會考慮新的處理規則。
(本文由 北京楊文戰律師 提供,首發于悟空問答)
對于這個問題,首先要確定房屋屬于婚前財產還是夫妻共同財產。下面我具體分析一下:
其一如果房子屬于男女一方的婚前財產,那么不管房子增值到什么程度,都屬于自己的財產,離婚時是不需要分割的。
其二如果是婚后財產,也要具體分析。先插一句,如果是像前面的婚前財產,但只要加了另一方的名字,就會被視為共同財產。婚后財產,需要區分是婚后雙方共同付首付、還貸款,還是一方出首付,雙方還貸款。對于前者,那就雙方平分增值收益,要么賣房子分錢,要么拿房子的補償增值收益給另一方。而對于后者,就要考慮雙方的出資比例來分配增值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