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估有效期法律規定_司法評估規定的期限是什么?
特邀律師
資產評估報告,有效期一般規定自評估基準日起1 年內有效,主要是指國有資產那塊的,其他房地產、土地評估報告有效期為半年。
特需的:假設20016年9月評估資產20014年12月31日基準日的價值(多為法院確定特定日期的資產價值),有效期就不能按基準日算了,可以按報告日算有效期1年。一般評估報告到期后最好要原評估機構從新選個基準日再出個新報告。
資產評估報告的有效期是法定的,一般為一年,超過一年就不能使用了。其基本原理就是評估報告中的評估價值受時限影響,如果超過一年各項資產的評估價值可能與評估基準日的價值發生較大變化,因此不能繼續使用此報告的評估價值了。
所以通常規定報告的有效期,以防止濫用評估報告的價值
在司法鑒定期間,法院的審限是停止計算的,不存在超審限的情況。所以,一旦開始了司法鑒定,就沒有審限期限屆滿一說了。
由建設部、人民銀行、銀監會三部門聯合制定的《房地產抵估價指導意見》于2006年3月1日起施行。估價報告應用有效期從估價報告出具之日起計,不得超過一年;超過估價報告應用有效期使用估價報告的,相關責任由使用者承擔。
1、評估報告的有效期限到期,就不具有參照價值。
2、最高人民法院規定,在第一次拍賣,確定了拍賣保留價時,評估報告未到期,但在拍賣過程中,評估報告到期,不影響其參照價值的效力。
有,按照現行規定,資產評估報告有效期限為一年,即從評估基準日起計算起一年。
評估報告應用有效期等于評估報告有效期嗎?
當被拆遷人看到評估報告中有這樣一句話時:“該評估報告應用有效期為自完成評估報告之日起一年”。可能會理解為:一年之后這份評估報告就失效了!如果我對評估報告不滿意,拖延超過一年的時間,是否可以重新評估一次?
根據建設部頒布的《房地產抵押估價指導意見》第二十六條規定:“估價報告應用有效期從估價報告出具之日起計,不得超過一年;房地產估價師預計估價對象的市場價格將有較大變化的,應當縮短估價報告應用有效期。超過估價報告應用有效期使用估價報告的,相關責任由使用者承擔。在估價報告應用有效期內使用估價報告的,相關責任由出具估價報告的估價機構承擔,但使用者不當使用的除外”。由此可見,評估報告應用有效期不等于評估報告有效期。評估報告應用有效期是對評估報告使用者的一種必要提示。從評估理論來講,評估報告作出之后就是長期有效的。
規程規定是一年,但行業執行標準是半年(6個月)有效期限,就是說評估報告出具日期,在半年內有使用,超過這個期限開始使用無效。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頒發的《房地產抵押估價指導意見》的第二十六條規定: 1、估價報告應用有效期從估價報告出具之日起計,不得超過一年; 2、房地產估價師預計估價對象的市場價格將有較大變化的,應當縮短估價報告應用有效期; 3、超過估價報告應用有效期使用估價報告的,相關責任由使用者承擔; 4、在估價報告應用有效期內使用估價報告的,相關責任由出具估價報告的估價機構承擔,但使用者不當使用的除外。
二手房評估采取房產價格評估的市場比較法,通過對同一樓盤的在售房源的掛牌價格,以及同類型樓盤的近期實際成交價格進行專業處理,換算出具體某個樓盤的平均單價,然后結合待評估房屋的實際情況,包括面積、樓層、朝向、裝修狀況、其它特征因素等等,計算出該房屋相對科學合理的市場參考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