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憲法監督的理解_監督憲法權威的主體是誰?
特邀律師
憲法監督有廣義和狹義之分: 廣義的憲法監督是指國家為了監控、督促憲法實施而建立的各項制度的總稱,包括特定國家機關的監督和各種社會力量如政黨、輿論、公民等的監督; 狹義的憲法監督,是指依法負有憲法監督職能的機關對立法活動和行政活動所實施的監督。 我國憲法監督的內容主要包括兩大方面:
1.監督國家機關的法律、法規和法律性文件的合憲性。
2.監督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各政黨、武裝力量、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和全體公民的行為的合憲性。
憲法是國家根本大法,憲法實施監督首先是法律層次的監督,憲法設定了監督框架,有明確要求規定,其次還有民主監督,媒體監督,大眾監督等等。這些監督完善了國家管理體系,也取得了好的成效。
制定憲法的主體是人民,監督實施機關是全國人大和全國人大常委會。
【法律依據】
《憲法》第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機構實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則。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都由民主選舉產生,對人民負責,受人民監督。國家行政機關、監察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都由人民代表大會產生,對它負責,受它監督。中央和地方的國家機構職權的劃分,遵循在中央的統一領導下,充分發揮地方的主動性、積極性的原則。
憲法實施監督的方式
第一,事先審查,又稱預防性審查。即在法律、法規制定過程中,由專門機關進行審查,經審查認可后,才能頒布、執行。
第二,事后審查。即對已經生效的法律、法規在執行或適用過程中,因對它的合憲性產生懷疑而予以審查。世界上大多數國家都采用事后審查制。
第三,附帶性審查,又稱具體性審查或個案審查。即司法機關在審理具體案件時,對所適用的法律、法規是否違憲進行審查。
第四,憲法控訴。即指公民個人的憲法權利受到侵害時,有權向憲法實施的監督機關提出控訴的一種制度。
世界各國的憲法實施的監督方式雖各不相同,但在效力上卻是共同的,即主管機關對法律、法規、行政行為合憲性所作出的裁決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