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的監護人是什么意思_孩子的監護人一般指誰?
特邀律師
孩子的監護人一般指的是孩子的父母,通常只要孩子不是孤兒,孩子的監護人就是父母
你要得到孩子的監護權,只有向法院提供你有比你丈夫更大監護能力的資料。法律是嚴肅的,不由人的意志而轉移。法院是公平公證的機構,認理不認人!
未成年幾歲,10歲是個分水嶺。如不滿10就不需要個人意愿,如滿10就要問個人意愿。已成年的不存在監護人問題。大的只要智力正常不是癱瘓就可以申請做小的監護人,小的滿十歲民政部門會詢問愿不愿意讓大的做監護人,會聽小的意見。小的可以拒絕所有想成為他監護人的人做監護人,然后民政部門會安排孤兒院直至18歲。如不滿10歲就民政部門說了算。一般監護人選擇以親屬血緣關系遠近為最先考慮,成年兄弟姐妹可以做監護人,除非民政部門認為對方不具備基本監護能力。你說的情況大的如果監護小的,那就不會再有其他監護人。如果監護人不是大的那大的就要獨自生活
法律上監護人并沒有區分為第一監護人、第二監護人,作為父母均是監護人,沒有第一、第二之分。 根據《民法通則》的規定,未成年人的監護人按照以下原則來確定: 一、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監護人。 二、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人員中有監護能力的人擔任監護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關系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愿意承擔監護責任,經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 三、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在近親屬中指定。對指定不服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裁決。 四、沒有第一條、第二條規定的監護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
監護人是法律規定的,不能根據被監護人的活動范圍變化而更改,孩子在學校的安全應由學校完全負責,學校不是以監護人的身份來承擔責任,而是按孩子入學時的家長與學校形成的默認合約,也可以認為是合同來厘定雙方責任的,只要在校門內,就由學校負全責。
除非是離婚了
否則父母雙方都是監護人。
這跟孩子戶口跟誰沒關系。
即便離婚18歲前也有撫養義務。即便非婚生!
監護人是對無民事行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如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合法權益負有監督和保護責任的人。未成年人的監護人一般是孩子的父母,沒有父母的可以是孩子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或成年的兄、姐,或經過居委會、村委會同意的其他親屬或朋友。沒有上述監護人,則由社會和國家負責,由所在單位或者居委會、村委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
其實就是指孩子的父母。孩子的父母是孩子的監護人。幼兒在幼兒園發生任何事,老師都會及時與監護人取得聯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