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二手房土地出讓金怎么算_二手房土地出讓金怎么算?
特邀律師
國有劃撥土地上的房產轉讓時,需要向政府繳納土地出讓金。土地出讓金標準,到當地國土局查詢。繳納土地出讓金后,新的土地證上“土地性質”一欄,就填寫“出讓”了(原來是“國有劃撥”)。
南京這邊對出讓金的房子叫做經濟適用房或者居民拆遷房,按規定繳納應該由房東補足,但交易過程中涉及房東是否凈得,因為南京土地出讓金的繳納是按照(賣價-買入價)乘以50%(部分房子會產生百分百)。那此時賣價會產生較大變化,因為比如一個50平房子,市場賣價100W,買入價20W,那實際應繳納稅費為40W,你可以三成首付,但是房東肯定不同意,因為每個需要繳納出讓金的房子,都會有一個市場評估價,會遠低于市場成交價,接近只有成交價的一半,而房東計算出讓金的時候會按照市場評估價計算,50平的房子市場價100W,評估價為1W/平,那他計算出來的繳納金額是15W,這40W和15W的差距就是房東要求凈得的原因。如果讓房東出錢,那房東寧愿80W賣給全款的也不愿意100W賣給3成貸款的。因為全款可以把合同做到成交價50W,畢竟不貸款。(PS如果只貸款35W以內的也可以做到)。另外根據你的問題,我極度懷疑你是在經濟適用房不滿房改辦規定的時間協議買入的(過不了戶,而且是私人,不懂這行的簽的協議),不知道有土地出讓金這東西,現在發現有土地出讓金,不甘心出,所以來發這個問題,糾結該不該強硬要求房東繳納。
上世紀的房改房是國家福利房,故其所使用的土地性質是政府劃撥地。
這種建在劃撥地上的合法房產,在第一次上市交易時,需要向國家補繳土地出讓金的。至于是買房者繳納還是賣房者繳納?就政策目的而言,當然是要求賣房者繳納。因為國家是沒有向房改房的所有人收繳過土地價款的,但房改房的主人在賣房時,自然是按市場價格(包括土地和房產一起的價格)賣給買房者的,也就是說:房改房主人在沒有繳納土地價款的情況下獲得了土地收益及土地增值收益,當然應該由賣房人承擔補繳土地出讓金的義務。但現實中,房主往往將補繳土地出讓金的義務轉嫁給了買房人,這是市場價格供求關系緊張的結果。若賣房人讓你承擔補繳土地出讓金,你可以壓低房屋本身的成交價。二手房交易過程中的土地出讓金,主要是針對房改房。即該房是在劃撥的土地上建造的,交易時需補交土地出讓金。在北京規定由買方承擔。其計算公式為:該套房屋建筑面積*當年成本價格*1%。當年是指繳納土地出讓金的當年,成本價格市區及郊區不一樣
土地使用稅也就是土地出讓金: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第四條土地使用稅每平方米年稅額如下:大城市0.5元至10元;中等城市0.4元至8元;小城市0.3元至6元
關鍵還是看合同中有無此項約定由誰交納,如果沒有,雙方可就此達成補充協議,那就要看雙方誰更想得到這個合同利益了,是你更想要房,還是對方更想要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