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銀行貸款的錢去放貸_從銀行貸款出來再去貸款買房劃算嗎?
特邀律師
可以,建議以下兩類人可以提前還款:
一、處于還款初期的借款人提前還貸比較劃算,因為還款利息支出通常集中在還款初期,所以借款人在還款前期提前還款都是劃算的。
二、借款人手頭資金能夠支付房貸剩余尾款,卻不能滿足其他方面資金需求時,選擇提前還款是比較劃算的。借款人可以將手中資金用于提前還貸結清貸款,然后用此套房產向銀行申請抵押消費貸款,將抵押出來的錢款用于其他方面的資金需求上,來解決自身融資需求。
銀行現在貸款利率約在4.9%左右,已經是近些年很低的貸款利率水平了。關于題主的問題,確實有人這么干,也就是從銀行貸款出來,然后再以較高的貸款利率放貸給其他人,自己賺中間的差價。就金老師看來,這樣做的風險很大,只要一個環節出現問題,可能整個資金盤都會垮掉。
前些年,有一位朋友,當時有幾年沒有聯系了。然后發信息給我,說借給他幾萬塊錢,然后給我兩分的息。金老師對借錢這種事,可以說是十分的謹慎。直接就回復了“生活還需要錢來維持!”
可能很多人認為,金老師太摳門了。金老師對于借錢這種事兒,一直很摳門。如果說聚在一起吃吃飯、喝喝酒,我會毫不猶豫的請客,但借錢就算了。借出去以后,基本沒得回頭錢,傷感情。
兩個月后,也是一次聚餐,然后朋友們就聊起了這位朋友。當時一些女性朋友就將錢借給了她,甚至還有一些男性朋友早在幾年前就將錢借給了他。當然,后果可想而知,都是沒有償還,發信息、打電話都不回復也不接。當時,借給她錢的女性朋友們,明顯感覺有些著急,有一位借出資金有十萬元。
大概過了半年的時間,金老師朋友圈里突然出現了一篇文章,事關這位借錢的人。他這些年不管的向朋友、同學、親戚、高利貸、銀行等借入資金“拆東墻補西墻”。怎么講?2015年降息的時候,他發現市場需求資金量很大,就將房產做了抵押,當時還有一個公司,向銀行貸了款。但是,他貸的款并沒有直接使用貸款目的的生意中去,而是用在了放貸,想著中間賺貸款差價。
而這一個貸款差價,就讓他萌生了做中介的想法,然后向一部分朋友借錢,然后再帶出去。2016年市場的生意難做,風險也出現了,一些貸入資金的生意人,根本沒有能力還款。所以,一個環節出現了問題,另外的環節都會出現問題。沒有本金的回籠,他只能是“拆東墻補西墻”。所有的親戚、朋友都借了一個遍,可以說不是借了,用騙更加貼切。利用租名車,讓別人相信他有能力,然后將錢借給他。最終相關借入的資金多達1000萬。最后,被警方逮捕!
所以,題主的想法很好,但現實中失敗的案例遠比成功的案例多,切莫搬起石頭砸自己的腳。
題主的意思是先從銀行貸款出來,用這筆貸款資金做首付再去按揭買房吧?這種操作在樓市一直存在,至于劃不劃算,則因時因人而異。
在過去房價上漲的黃金年代,由于全社會都存在房價上漲的預期,很多人都這么干,金融機構風控也比較寬松,一些銀行甚至推波助瀾,這種操作不僅推高了房價,也讓整個社會的杠桿率居高不下,經濟面臨著很多潛在的風險,但一部分膽大的群體就通過這種方式發了家。不過,在新一屆政府降杠桿政策出臺后,這種方式就一直被嚴打。
一般來說,個人的銀行貸款分信用貸和抵押貸兩種。如果是信用貸的話,一般其資金用途是明令不得進入樓市、股市等用于投資的,用信用貸套出資金去按揭買樓,這是典型的首付貸,貸款人這種加杠桿的行為,無疑讓銀行的風險增大了,因而做按揭的時候一般是很難通過審核的,而且被放款銀行追查到了該筆資金是流入到了開發商賬戶,很有可能是要提前還款并加罰息的。
抵押貸的放款資金一般也僅限于經營周轉等用途,同樣不允許進入樓市投機。當然了,上有政策,下有對策,比如前一陣子,深圳樓市就有不少中介機構和一些貸款人合謀,利用國家出臺的抗疫經營貸貼息政策,套取貸款然后用于炒樓,使得深圳部分樓房一夜漲價百萬,從而引發監管調查,部分貸款人一下子陷入困境。所以,這種違規用信貸資金炒樓的行為,對貸款人來說也是存在很高風險的。
總之,這種違規套取信貸資金用于首付購房炒樓的行為,不管是對銀行,還是對個人,都是一種高風險行為,也是被監管機構明令打擊的對象。個人最好不要輕易嘗試!
大部分的是不可以的 ,因為目前銀行里很多的貸款都是有明確規定不能夠進入金融市場,參與投資,炒房等一系列行為,如果發現,必將受到壓力的處罰!
要知道的是,銀行的貸款資金監管是非常嚴厲的,他們更多的是給予一個刺激消費,促進消費,甚至給予補充實體經驗資金的一個需求和滿足,但是不希望看到的是一個對于金融市場的刺激!
要知道的是2014-2015年的大級別牛市行情里,我們見到的就是一個杠桿牛,配資牛,雖然看到了一波瘋牛的行情,可是隨之而來的就是一個極大的危機,流動性風險,對于市場,機構,投資者的損傷巨大!
所以說,管理層和市場是一定會嚴厲阻止場外的配資,融資,甚至借貸進入市場的!這不僅對于市場的影響非常惡劣,甚至還對于個人投資者來說是一件不好的事!
巴菲特向投資者給出建議時,在信中告誡投資者永遠不要用借來的錢購買股票。
他在信中說:”沒人知道股市會在短時間內下跌多少。““即使你的借款很少,你的倉位也沒有立即受到市場暴跌的影響,但你的理智可能被嚇人的報道和令人慌亂的言論蒙蔽,而不安的思維是不會做出正確的決定。”
有時候影響你的不是別的,就是那個錯誤的心態,所以對于投資這件事千萬不要加任何杠桿,哪怕利息在低!
因此,要記住,銀行貸款出來的錢,不要進入股市!第一,你直接進入會被查,會讓你立刻還款,甚至還會有征信上的損失。第二,借來的錢去炒股,去理財,去投資,一定是輸多贏少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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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沒有違規!借款客戶信息收到貸款成功,資金到賬,但款是給別人了。這是因為根據國家銀保監會規定,貸款達到一定額度都要進行受托支付。銀行是按這一要求,根據借款人提供的購銷合同中約定的貸款資金用途和收款人賬號,直接將款項支付給收款人了!
你好,很高興回答你的問題。對于這個問題,可以肯定的是銀行違規收錢放款,貸款人仍是需要償還貸款的。對于違規放貸,小編認為銀行機構、相關銀行經辦人員、借款人可能面臨不利的法律后果:
一、銀行機構、銀行工作人員面臨的法律責任
1.《商業銀行法》“違反規定提高或者降低利率以及采用其他不正當手段,吸收存款,發放貸款的,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五十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五十萬元的,處五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款;情節特別嚴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其經營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商業銀行法》“商業銀行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收受賄賂或者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應當給予紀律處分。有前款行為,發放貸款或者提供擔保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全部或者部分賠償責任。”
3.《商業銀行法》“單位或者個人強令商業銀行發放貸款或者提供擔保的,應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或者個人給予紀律處分;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全部或者部分賠償責任。”商業銀行的工作人員對單位或者個人強令其發放貸款或者提供擔保未予拒絕的,應當給予紀律處分;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二、借款人面臨的法律責任
如果借款人采取欺詐手段騙取貸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還可能構成行賄罪。
三、貸款償還責任
1.除了銀行或工作人員違規收錢外,如果整個貸款流程符合法律規定、合同簽署是雙方真實意思的表,借款人應按照合同約定償還貸款。
2.如果借款人提供虛假資料,通過賄賂銀行工作人員獲取貸款的,銀行有權利追回貸款資金,并追究借款人和銀行工作人員的法律責任。
違法,如情節嚴重,構成犯罪,可能會被追究刑事責任。
法律法規
1、《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條
【高利轉貸罪;騙取貸款、票據承兌、金融票證罪】以轉貸牟利為目的,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高利轉貸他人,違法所得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以欺騙手段取得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貸款、票據承兌、信用證、保函等,給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給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造成特別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2、高利轉貸罪立案標準
以轉貸牟利為目的,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高利轉貸他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高利轉貸,違法所得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
(二)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兩年內因高利轉貸受過行政處罰二次以上,又高利轉貸的。
個人看法,僅供參考,不當之處,還望指正!好讀書不求甚解,尤喜武俠、推理,歡迎朋友們相互交流學習。
大家好!
有人說,同樣在銀行辦理的業務,同樣是銀行工作人員經辦的,為什么還要去區分認定是代表個人?還是代表銀行的行為?因為這涉及責任過錯認定,最終判定該由誰來賠償你的損失。
大家知道,能接觸客戶資金的銀行工作人員有兩種,一是柜臺內的業務主管和柜員,俗稱內勤人員。另外一種是柜臺外的網點負責人,客戶經理,大堂經理,理財經理等,俗稱外勤人員。他們要私下放貸必然要首先獲得你的資金,不論是非法獲取,或是取得你的私下默許。為什么要專門介紹這兩類人?因為他們的作案手段,特征,過程有很大區別,將會決定案件性質,責任定性,從而最終確定責任主體。下面就以上兩類人的作案方式特征作一介紹和分析。
01
柜臺內部內勤人員要想獲得你的資金,主要采取以下方式。
a.柜員辦理存款采取不入賬或少入賬方式,達到截留,盜取或挪用資金目的。他們往往在你辦理業務時,在你不知情的情況下進行多次操作,要求你輸入密碼,將你的資金非法轉入一個或多個賬戶,而最后只給你存入的銀行回單。趁你不注意,實現移花接木,監守自盜。
b.柜圈內的主管,按照崗位分工一般只負責監督柜員操作和超權限業務授權,是不具體經辦業務的。但是,由于他們具有一定特權,也有機會違規指使或伙同勾結柜員進行類似違規操作,達到監守自盜目的。
以上兩種情況,主管和柜員是以銀行工作人員身份辦理業務,對外代表銀行。之所以出現違規行為,是銀行自身監管不力,存在管理漏洞所致。因此,如果你的資金在這種情況下被他們私下放貸,虧了收不回來,使你的資金不能保證支取,銀行應當付全部責任。協商不好,你可以持相關證據,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進行維權。
02
柜圈外的銀行工作人員主要采取以下方式獲取你的資金進行私下放貸。
a.以高息為誘餌,利用假協議,“蘿卜章”讓客戶簽訂虛假理財,信托或其他投資協議,而客戶資金實際并未進入銀行賬戶,而是存在于體外。往往這種案件發生,柜圈外工作人員巧妙利用了客戶對高收益的貪圖,或者客戶對經辦人的高度信任,加以虛假協議,公章進行欺騙,有時還將客戶帶至非銀行辦公場所,各類冒充人員悉數到位,假戲真做,施行“飛單”行為。
b.盡管知道柜圈外工作人員的行為違規,但客戶仍然默許其操作,這種情況是有的。特別是銀行的一些老客戶,vip客戶,因為和網點負責人或客戶經理非常熟悉,彼此信任,對客戶經理推薦產品不加辨別,盲目聽從。尤其是當第一次實際收到承諾的高收益利息時,更是放松警惕,大舉進入資金,甚至還邀約親朋好友一起加入,導致客戶經理屢屢得手。也許,客戶經理的初衷并非惡意,也只是希望想通過客戶資金給自己多掙些灰色收入,同時給客戶一定回報。但是,豈知風險難料,隨著窟窿越來越大,最終虧損已成定局,無法彌補,有的開始“跑路”,有的無奈投案自首,導致事件被暴露。
以上兩種情況,盡管有的是采用虛假單據和資料,公章等騙取客戶資金,有的是得到客戶默許,任由他人操作。但最根本一點是客戶資金均未進入銀行大賬,而是在體外循環,被銀行工作人員以個人名義管理和使用。因此,這類案件,即使訴諸法院,最終也會認定銀行工作人員的行為僅代表個人,而不是代表單位的行為。所以,如果他們私下放貸,無法收回,客戶的資金只有等到警方破案,由涉嫌犯罪的銀行工作人員承擔賠償責任。無法賠償的,由客戶自己承擔。
綜上所述,絕不要輕易相信天上會掉“餡餅”,摒棄貪欲。其次,要管好自己的錢袋子,辦理業務盡量親力親為,并注意認真確認辨別真偽,謹防上當受騙。好了,今天分享到此。持續關注【龍門山客棧】,分享更多財經知識,謝謝你的閱讀和點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