幫助網絡信息犯罪活動罪判決案例_幫助信息網絡犯罪從犯怎么判?
特邀律師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為其犯罪提供互聯網接入、服務器托管、網絡存儲、通訊傳輸等技術支持,或者提供廣告推廣、支付結算等幫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為其犯罪提供互聯網接入、服務器托管、網絡存儲、通訊傳輸等技術支持,或者提供廣告推廣、支付結算等幫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這個罪名本來是比較輕的,從各地的判例來看,判處緩刑的也比較多。這個罪本來也是三年以下的,一般,犯罪情節不是特別嚴重,涉及的金額不是特別大,違法所得能積極主動退出,愿意繳納罰金,并且當地社區愿意接受矯正,之前表現比較好,沒有前科劣跡等,屬于初犯的,一般爭取到判緩刑的機會還是比較大的。
最主要的還是學法,守法,以后不要再犯了,再犯就沒有機會了。多學習,網絡犯罪,一樣逃不掉法律的監督管理的。
幫助網絡信息犯罪活動罪是于2015年11月1日生效的《刑法修正案(九)》中新增加的一項罪名,在此之前我國刑法并沒有該項罪名。主要目的是為了打擊、預防當今信息網絡高度發達的社會中催生的各種應用互聯網的新型犯罪活動。
根據第九次修正后的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規定,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是指: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為其犯罪提供互聯網接入、服務器托管、網絡存儲、通訊傳輸等技術支持,或者提供廣告推廣、支付結算等幫助,情節嚴重的行為。
該條同時規定,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該罪名在司法適用的過程中,產生了很大的爭議,爭議點主要在于如何判斷是否“情節嚴重”。根據上述條文規定,如果只是情節輕微,則不構成刑事犯罪,只需承擔相關行政處罰責任。那如何才叫“情節嚴重”,判斷標準是什么?
據此,2019年9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了《關于辦理非法利用信息網絡、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其中第十二條規定,具有以下情形之一就屬于“情節嚴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一)為三個以上對象提供幫助的;(二)支付結算金額二十萬元以上的;(三)以投放廣告等方式提供資金五萬元以上的;(四)違法所得一萬元以上的;(五)二年內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網絡、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危害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受過行政處罰,又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的;(六)被幫助對象實施的犯罪造成嚴重后果的;
實踐中還有一個問題是:被幫助的網絡信息犯罪本身是否一定要被判決予以確定?
根據上述司法解釋第十三條規定:只要被幫助對象實施的犯罪行為可以確認,即尚未到案、尚未依法裁判或者因未達到刑事責任年齡等原因依法未予追究刑事責任的,都不影響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的認定。
雖然刑法規定犯幫助網 絡信息犯罪活動罪的,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實踐中法院一般是如何判決的呢?筆者認為,該罪名作為新設罪名,前期主要以宣傳、教育、預防目的為主,懲罰為輔,所以法院一般判刑相對較輕。
比如:
案例1:廣東省汕頭市龍湖區人民法院(2019)粵0507刑初141號刑事判決書
法院認定:本院認為,被告人林志杰、溫民強、賴偉平結伙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開設賭場犯罪,仍受雇傭為賭博網站提供廣告推廣、發展會員等幫助行為,情節嚴重,其行為均已觸犯刑律,構成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
判決結果:被告人林志杰犯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一萬元。
案例2:廣東省佛山市禪城區人民法院(2019)粵0604刑初803號刑事判決書
法院認定:本院認為,被告人鐘凌鋒無視國家法律,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為其犯罪提供廣告推廣等幫助,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
判決結果:被告人鐘凌鋒犯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案例3:廣東省東莞市第二人民法院(2018)粵1972刑初932號刑事判決書
法院認定:本院認為,被告人何仲穎、姚嘉浩、劉文穎明知同案人王某、趙某某等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為其提供軟件開發及維護等技術服務,其行為均已構成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依法應予懲處。
判決結果:被告人何仲穎犯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并處罰金一萬元。
案例4:上海市長寧區人民法院(2019)滬0105刑初944號刑事判決書
法院認定:本院認為,被告人王興文、張然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而為其犯罪提供支付結算幫助,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依法應予懲處。
判決結果:被告人王興文犯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
案例5:上海市徐匯區人民法院(2018)滬0104刑初91號刑事判決書
法院認為,本院認為,被告人王1、王某2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仍為其犯罪提供互聯網接入、服務器托管等技術支持,情節嚴重,其行為均已構成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
判決結果:被告人王1犯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免予刑事處罰。
經筆者研究查閱全國多地類似判決發現,盡管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法定刑期在三年以下,在罪名成立的情況下,只要被告人如實坦白、正確認罪悔罪,法院一般會從輕處罰,絕大多數判決刑期在一年半以內,最輕的甚至能夠免予刑事處罰。
實踐中幫助網絡信息犯罪活動罪一般如何辯護?幫助網絡信息犯罪活動罪一般的辯護要點是,根據個案的事實及證據如何認定:1、被告人主觀上知道被幫助對象是在實施犯罪活動;2、被告人的情節是否達到法定的嚴重標準;如果確定被告人有罪,正確引導被告人如實坦白、認罪悔罪以獲得從輕處罰。
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法定刑期在三年以下,在罪名成立的情況下,只要被告人如實坦白、正確認罪悔罪,法院一般會從輕處罰,絕大多數判決刑期在一年半以內,最輕的甚至能夠免予刑事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