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早的農村土地承包法_中國最早的土地承包法?
特邀律師
2002年8月29日
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并以第七十三號主席令公布頒發,將于2003年3月1日起施行?!吨腥A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是我國第一部以法律形式對土地承包中涉及的重要問題作出規定
——哪邊有好處就站哪邊,的確是好事。若真有這種好事,六十年代末期和七十年代出生的人任誰都想。那時能參加工作、能跳出農門是農村人夢寐以求的大喜事、大好事。幾十年后,還能要回退出的土地,誰不希望呢?
——誰都想走回頭路,但僅僅想想可以。因就學、工作等原因退出承包地的,在九八年左右那次確權時就沒有確權了,此次確權以九八年為基礎,那時已無土地的,此次仍無土地,也沒有資格要回土地。這就是“有則有之,無者仍無”。
這是筆者所在鎮剛剛基本完成本次承包地確權工作后,根據政策和工作實際給出的答案。
此次承包地確權主要以1998年確權及2012年再次登記為基礎,土地經營承包權延長也是在第二輪的基礎上,與第一輪已無關。
九八年為之前,因就學、工作等退出土地的相當多,當因的中專、大學等國家包分配,要入學首先就要退出家里的承包地,國家正式單位招工也是入職前就要退出承包地。當時的人們,也給我紛紛以跳出農門、吃上皇糧國稅為榮。
同樣,在九八年之前,因群眾種地需交公糧,于是部分群眾就將承包地退回集體,以躲避交公糧。因此,在九八年進行承包地確權登記時,退出土地的人員也就沒有確權。
既然第二輪也未確權,在第二輪期內也是實行的“增人不增地,減人不減地”,而且還將繼承執行,所以在此次確權登記時,已無土地,特別是因工作原因退出土地的,不會再劃分土地,當然更不可能確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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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圖片來自網絡)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歷史上發過3次。最早的一次是在1978年發放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發展:1978年開始的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是黨中央正確總結人民公社化的經驗教訓后,在堅持土地公有制前提下,通過改變經營管理方式,努力調動農民積極性,推動農業生產發展的一次創舉,在當時特定歷史條件下體現出強大的優越性。1984年中央提出土地承包期15年不變,當時許多第一輪承包合同尚未到期,即使是1984年簽訂的合同也要1999年才能到期。但中央在1993年又提出再延長承包三十年,并提倡“增人不增地,減人不減地”。2003年3月生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也重申了“耕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在此基礎上規定“承包合同生效后,發包方不得因承辦人或者負責人的變動,不得因集體經濟組織的分立或者合并而變更或者解除”,確需調整的,也有非常嚴格的程序。“增人不增地,減人不減地”已成為目前農村處理土地承包關系時的一條重要準則,各地的具體解讀雖不一定一致,但核心思想是一致的,其目的是就是維持以家庭為單位的承包關系的長久穩定不變。
土地承包制共有兩輪:第一輪承包是指實行家庭聯產承包時算起,我國大部分地方第一輪承包時間普遍為1983年后開始到1997年為止,承包期為15年。第二輪承包是從1997年開始到2027年,土地承包期再延長30年不變。2002年頒布農村土地承包法進一步明確規定,耕地的承包期為30年。我國法律和國家有關政策對土地承包都做了明確的規定,在我國農村實行聯產承包生產責任制之初,承包期一般都比較短,后來認識到,承包期過短,難以調動承包人增加投入、合理開發土地的積極性,甚至可能導致短期行為和對土地的掠奪式經營。這樣,國家實行土地承包制就是去了積極的意義。因此,1984年,國家有關政策要求,土地承包應適當延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