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證上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_房產證上的權屬性質是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是什么意思?
特邀律師
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意思是:
即不能上市,不能分割,具有限制產權。未經批準不得擅自轉讓、出租。需轉讓、出租的,使用權人應當持資料向市、縣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報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
從本地來看,開發商取得開發用地用于建造房屋的多為50年,減去從開發到出售用去的年限,到過戶給你時,土地使用權一般不滿50年。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五條以出讓等有償使用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建設單位,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標準和辦法,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等土地有償使用費和其他費用后,方可使用土地。
自本法施行之日起,新增建設用地的土地有償使用費,百分之三十上繳中央財政,百分之七十留給有關地方人民政府,都專項用于耕地開發。
意思是你房屋的用地性質是國有建設用地,房屋所有權指該房屋的權屬人登記人。不動產權證大致分成三類,一類是只登記土地權屬(建設用地/國有出讓用地),一類登記房產(商品房、商鋪一類),最后一類是土地與房產兩證合一的房屋(村民宅基地連房屋產權)。
就是說,土地不是你的,也不是開發商的,開發商只擁有土地使用權,什么時候國家想征你房子底下的那塊地了,你必須無條件搬出,再按市價賠個房子你。
依據《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十二條規定,國有土地使用權的使用是有期限的:
1、居住用地七十年;
2、工業用地五十年;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用地五十年;
3、商業、旅游、娛樂用地四十年;
4、綜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
因為房屋及土地已經使用,所以還剩余20余年,根據現在的法律規定,住宅到期的可以免費延期的。
根據不同情況分別處理。
1.以無償劃撥方式取得的建設用地使用權,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沒有使用期限的限制。
2.以有償出讓方式取得的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確定:
(1)居住用地70年;
(2)工業用地50年;
(3)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用地50年;
(4)商業、旅游、娛樂用地40年;
(5)綜合或者其他用地50年。
3.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互換、出資、贈與或者抵押的,使用期限由當事人約定,但不得超過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剩余期限。
4.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的,自動續期。
5.非住宅建設用地
(1)期滿如需繼續使用,應當至遲于屆滿前1年申請續期;
(2)準予續期的,應當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依照規定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3)未申請續期或者雖申請續期但未獲批準的,土地使用權由國家無償收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