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劃撥是什么意思_土地使用權劃撥和出讓有什么區別?
特邀律師
原則上不可以。劃撥土地一般是非盈利性目的土地使用,出讓土地商用。出讓土地也就是商業用地必須走招拍掛流程。但是不排除其他操作,直接繳納出讓金后轉換土地性質。且這是有實操先例的。建議題主謹慎,但并非不可為。
一、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主要為有償出讓方式,包括招標、拍賣、協議等方式 二、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無償劃撥,必須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1、國家機關、軍事用地。
2、城市基礎設施、公益事業用地。3、國家重點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項目用地等。商業開發的建設用地,不得以劃撥方式取得。劃撥土地是指國家在實行土地出讓制度前實行的由政府部門批準、在土地使用者繳納補償、安置等費用后將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將土地使用權無償交付給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為。房改房、公管房及經濟適用房等所用土地都屬于劃撥性質。
出讓土地則是指開發商以有償的方式取得土地,并向國土資源部門支付土地出讓金,這樣的土地具有使用年限。開發商賣的商品房就是屬于出讓性質。
劃撥和出讓具有以下不同:
(1)取得的代價不同:
以劃撥方式獲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無須向國家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為無償取得。但是如果該土地被劃撥簽存在拆遷、安置等情況的,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單位則承擔補償安置的費用;
以出讓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須向國家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2)使用年限不同:
以劃撥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一般沒有使用年限的限制;
以出讓方式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則有期限限制,如工業用地出讓年限最高為50年,商業用地最高為40年,居住用地最高為70年。
(3)經營活動的限制不同:
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限制自用,未經政府批準不得進行轉讓、出租、抵押、聯營、聯建等經營活動;
以出讓方式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可以進行轉讓、出讓、抵押等經營活動。
(4)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權時補償不同:
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依據土地取得途徑給予適當的補償;
以出讓方式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則根據土地使用證使用土地的實際年限和開發土地的實際情況給予相應的補償。
(京平KUN)
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劃撥 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劃撥,包括以下兩種形式:第一種形式的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劃撥,是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準,在土地使用者繳納補償、安置等費用后,將該幅土地交付其使用的行為。第二種形式的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劃撥,是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準,將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無償交付給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