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罪犯罪記錄_有過交通肇事罪公交公司能查到嗎?
特邀律師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 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根據你描述的情況,可能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如果能積極賠償對方損失,取得被害人家屬諒解,可以爭取緩刑。
公交公司是不能直接查詢到公民的違法犯罪記錄的,但是,可以到公安機關調取。 受到行政處罰的記錄,只能在公安機關查詢到。 受到刑事處罰的記錄,可以在公安機關、檢察院、法院、司法廳、監獄查詢到,判處緩刑的,在司法局也可以查詢到。
交通事故屬于交通肇事犯罪記錄,因為你出事故后交通部門都有備案。
交通肇事罪是過失犯罪,總體來說是一個比較輕的罪名。只要沒有肇事逃逸等惡劣情節,一般是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據實際情況。符合管制和緩刑條件的,還有可能判處管制或者宣告緩刑。
根據刑法第133條的規定,對交通肇事罪規定了三個不同的刑級(量刑檔次):犯交通肇事罪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判到15年的占少數)。
但不管怎么說,交通肇事罪也是一種犯罪,或多或少會留下案底,相當于父親或母親有犯罪記錄。
根據現代法治精神和國家政治審查的有關規定,父母親的犯罪記錄(特別重大犯罪除外)是不應該影響到下一代的,但是在現實中,沒有人敢說一點影響都沒有。在同等條件下和別人競爭,就算決策者真的不是出于父母親有犯罪記錄的考慮而淘汰自己,作為當事人,難免也會有一些想法。
綜上所述,這種情況有沒有影響還真說不定,不過只要不要從事政審很嚴格的職業,一般來說是沒有什么影響的。
犯罪前科是不會被消除的,永久記錄在公安機關。
前科是指上一次的犯罪事實及受到的刑罰,常用于有前科,即以前因故受到過刑罰。有前科的人又犯新罪,如果符合累犯的條件,就構成累犯,要從重處罰。
有某種前科的人不能擔任某些職務,如被剝奪過政治權利的人不能擔任中國人民法院中助理審判員以上職務。曾有違法行為,受過行政處罰的,不能視為有前科。
交通事故致人死亡,公安機關將案件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檢察院作出不起訴的決定后,被不起訴人是可以開出無犯罪記錄證明的。
一.關于交通肇事罪
《中國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 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如題主所述,駕車發生交通事故并致人死亡,其行為已涉嫌交通肇事罪。
二.不起訴的種類
①法定不起訴。檢察機關認定犯罪嫌疑人的行為不構成犯罪,從而作出的不起訴決定;
②相對不起訴。檢察機關認為犯罪嫌疑人的行為已經構成犯罪,但鑒于其犯罪情節輕微,從而作出的不起訴決定;
③存疑不起訴。檢察機關經審查,認為案件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無法認定犯罪嫌疑人是否構成犯罪,故作出的不起訴決定。
三.不起訴滿足的條件
一般情況下,對涉嫌交通肇事罪作出的不起訴多為相對不起訴。即認為該案情節輕微,決定不將該案起訴至法院。如對交通肇事案作相對不起訴處理,一般需要滿足以下幾個條件:
①無酒駕、毒駕等行為;
②沒有肇事逃逸行為;
③有自首等情節;
④積極對被害人或被害人家屬進行賠償,并取得對方諒解。
如滿足以上幾個條件,則基本能說明犯罪嫌疑人認罪態度較好,主觀惡性小,加之取得了被害人或被害人家屬的諒解。檢察機關會充分考慮以上因素,可能對案件作不起訴處理。
四.不起訴的法律效力
檢察機關依法作出不起訴的決定,意味著檢察機關不將犯罪嫌疑人提交人民法院進行審判、追究刑事責任,其法律效力在于不將案件交付人民法院審判,從而在審查起訴階段終止刑事訴訟。
法彥云:不經法院判決不為罪。案件都不移送人民法院審判了,當然就不構成犯罪。所以檢察機關作出不起訴處理后,被不起訴人是肯定可以開出無犯罪證明的。
不可以,被判刑就是觸犯刑法了,就是犯罪了。開不出來的,這個污點會伴隨你一生。
犯交通肇事罪,雖然是過失犯罪,也是犯罪,是不能開具無犯罪記錄證明的。 《公安機關出具有無違法犯罪記錄證明工作規定》第五條 本規定所稱的違法犯罪記錄證明事項不包括以下情形: (一)行政 1.治安調解協議,不予處罰決定; 2.警告、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決定,以及交通違法罰款(申請校車駕駛資格的按照《校車安全管理條例》的規定辦理); 3.傳喚(強制傳喚)、繼續盤問、拘留審查等行政性措施; 4.其他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 (二)刑事 1.刑事和解協議、撤銷刑事案件決定; 2.因沒有犯罪事實(含證據不足,不能認定有罪),或者有《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規定情形之一,檢察機關作出的不起訴決定和法院作出的無罪判決; 3.拘傳、取保候審、監視居住、刑事拘留、逮捕等刑事強制措施信息。 (三)行政案件辦理或者刑事訴訟活動中形成的,記載案件受理、立案、調查取證、起訴、審判等內容的過程性信息; (四)按照有關規定已被封存或者應當被封存的公民在未成年期間實施的違法犯罪的處理記錄,但有關單位根據國家規定進行查詢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