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自由權包含哪些內容_人身自由權包括那些?
特邀律師
公民人身自由權利包括以下內容:
1、人身不受非法逮捕、拘禁、搜查和侵害;
2、與人身自由相聯系的人格尊嚴不受侵害;
3、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
4、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護。
5、人身自由不受侵犯:指公民享有人身不受任何非法搜查、拘禁、逮捕、剝奪、限制的權利。
6、人格尊嚴不受侵犯:指與人身有密切聯系的名譽、姓名、肖像等不容侵犯的權利,具體體現為人格權,如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等。禁止侮辱、誹謗和誣告陷害。
7、公民住宅不受侵犯:即住宅安全權,指公民居住、生活的場所不受非法侵入和搜查。
8、通信自由:指公民通過書信、電話、電信及其它通訊手段,根據自己的意愿進行通信,不受他人干涉的自由。 具體指通信秘密受法律保護,屬私生活秘密與表現行為的自由。包括公民的通信他人不得扣押、隱匿、毀棄,公民通信、通話的內容他人不得私閱或竊聽。
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護、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根據我國《憲法》,公民的人身自由權包括四項: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護。人身自由權,是指公民在法律范圍內有獨立為行為而不受他人干涉,不受非法逮捕、拘禁,不被非法剝奪、限制自由及非法搜查身體的自由權利。人身自由不受侵犯,是公民最起碼、最基本的權利,是公民參加各種社會活動和享受其他權利的先決條件。它是公民按照自己的意志和利益進行行動和思維、不受約束、控制或妨礙的人格權。人身自由權是指自然人享有的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維護其行動和思想自主,并不受他人或者其他組織非法剝奪、限制的權利。人身自由是自然人自主參加各項社會活動、參與各種社會關系、行使其他人身權和財產權的基本保障。一個人喪失了人身自由權,也就無法享受其他民事權利。
人身自由權力是每一個沒有被剝奪人身權利的人都享有的,也就是說只要你沒有被國家判刑,包括監禁和拘禁等就沒有人能限制你的人身自由,人身自由權勢公民最基本的權力之一, 人身自由權 通稱“自由權”。嚴格地說,“自由權”這一概念不能成立。權利是權利主體實現自己的意志的資格,也就是實現自己意志的自由。權利的本質就是自由。每一種權利都是一種自由。“自由權”就是自由的自由,或為支配自由的自由,顯然無法說通。人身自由權是權利主體在法律范圍內自主支配行動的權利,是行動自由權,應稱行動權。行動是主體的物質性人身要素,行動權是物質性人格權。行動資格是物質性人格要素。人身是各人身要素的總和,是全部人身權的客體,不是行動權的客體。“人身”在漢語中可解釋為人的身體,但人的身體是身體權的客體,也不是行動權的客體。因此,把權利人自主支配行動的權利稱為人身自由權并不確切,但這一名稱已十分普及。從法理上說,“行動權”可分為政治即非民事行動權和民事行動權。傳統民法把“自由權”分為公法自由權和私法自由權,大致相當。政治行動權是政治領域的人格權,包括言論自由權、出版自由權、結社自由權、集會游行示威自由權、宗教信仰自由權,不屬民事權利。民法中的行動權指民事行動權。 二、人身自由權的客體 行動權的客體是權利人的行動,不是作為權利人各人身要素總和的權利人的人身,也不是權利人的身體。 三、人身自由權的內容 行動權的內容是權利主體在法律范圍內自主支配自己的行動,他人不得妨礙。作為獨立人格權的貞操權、婚姻自主權以及所謂的知情權,都屬于行動權。我國《民法通則》把婚姻自主權作為獨立的人格權;知情權在隱私權一節中介紹。本節只介紹貞操權。 公民的人身權利 是公民最基本的要利.它包括的內容比較廣泛. 但主要上指人的生命.健康.人格.名譽和人身自由等權利,以及與 人身直接有關的權利.例如:公民住宅不受侵犯的權利等. 我國<刑法>為了切實保障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 權利不受侵犯,專章規定了”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權利,民主權利”. <刑法>第131條明確規定:”保護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 其他權利,不受任何人,任何機關非法侵犯.違法侵犯情節嚴重的, 對直接責任人員予以刑事處分.”根據這一原則性的規定,我國<刑 法>在保護公民人身權利方面,具體規定了以下幾種犯罪: 1.侵犯他人生命的犯罪,包括:故意殺人罪和過失殺人罪;2 .侵犯他人身體健康的犯罪,包括:故意傷害罪和過失致人重傷罪; 3.侵犯婦女身心健康的犯罪,包括:強奸罪,奸淫幼女罪,強迫婦 女賣淫罪;4.侵犯他人人身自由的犯罪,包括:非法拘禁罪,非法 管制罪,拐賣人口罪;5.侵犯他人人格名譽的犯罪,包括:誣告陷 害罪,侮辱罪,誹謗罪,偽證罪,隱匿罪證罪;6.侵犯涉及到有關 人身權利的犯罪,包括:刑訊逼供罪,非法搜查罪,非法侵入他人住 宅罪,聚眾”打砸搶”罪,因刑訊逼供,聚眾打砸搶致人重傷,死亡 的,以傷害,殺人罪(包括過失)論處,法律是神圣的,不管是什么 人, 如果不惜”以身試法”,肆意踐踏公民的人身權利,觸犯刑律 ,那么,他就必須受到法律的制裁 什么是人身權?人身權包括哪些內容? 人身權是指與權利主體人身不可分離,沒有直接財產內容的權利。人身權的主體可以是公民,也可以是法人。 公民的人身權種類有: 1.生命權、健康權。《民法通則》第98條規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權。” 2.姓名權。《民法通則》第99條規定:“公民享有姓名權,有權決定。使用和依照規定改變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盜用、假冒。” 3.肖像權。《民法通則》第100條規定:“公民享有肖像權,未經本人同意,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所謂“以營利為目的”,是指使用他人的肖像來達到自己一定的經濟目的。如未經本人同意,將其照片陳列在照相館的櫥窗內,或用來作廣告、商標等等。《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仲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 139條規定:“以營利為目的,未經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做廣告、商標、裝飾櫥窗等,應當認定為侵犯公民肖像權的行為。” 4.名譽權。《民法通則》第101條規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譽權,公民的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禁止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公民、法人的名譽。”以書面、口頭等形式宣揚他人隱私,或者捏造事實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他人名譽造成一定影響的,應當認定為侵害公民名譽權的行為。 5.榮譽權。公民的榮譽權是指公民在學習、生產。工作、作戰等方面成績顯著而獲得的光榮稱號。《民法通則》第102條規定:“公民、法人享有榮譽權,禁止非法剝奪公民、法人的榮譽稱號。” 侵害公民的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的,根據《民法通則》第120條的規定,必須承擔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的民事責任。如果侵犯公民的名譽權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按刑法有關侮辱罪、誹謗罪、誣陷罪的規定處罰。 6.婚姻自主權。《民法通則》第103條規定:“公民享有婚姻自主權,禁止買賣、包辦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 法人的人身權種類包括:名稱權、名譽權和榮譽權。 公民的名譽權是指公民對自己的社會評價享有的不受他人侵犯的權利。名譽,俗稱名聲,是社會對某公民的品德、才能、思想、作風等的綜合評價。一個人的名譽直接關系著公民個人的社會地位和尊嚴。一個人的名譽是十分珍貴的,它不僅能得到他人的尊重和信賴,也是自己從事民事活動的有利條件。公民依法享有名譽權,公民為維護自己的名譽權必須注意以下幾點: 一、公民必須明確名譽權利的權利內容:①公民有維護自己名譽尊嚴的權利。名譽既然是社會對于一個公民的各方面的綜合評價,這種綜合評價是公民長期以來生活作風、品德、才能和素養的客觀反映,因此對于該具有客觀性的評價,公民有保持這種評價的完整性、客觀性的權利。②公民的名譽權受到侵害,公民有向法院提起訴訟的權利。訴訟是維護自己權利的合法方式,也是名譽權權利內容的一個不可分割的部分。 二、公民應掌握認定侵害名譽權行為的依據:侵害名譽權,主要表現為侮辱和誹謗兩種方式,侮辱是指用暴力或口頭、文字等方式公然侮辱他人,損害他人的人格尊嚴。侮辱行為的構成須具備以下要件:①在主觀上侵權人是故意的,也就是有意識地要損害他人名譽、人格。如果是無意中說了有損于他人名譽、人格的話,并非故意侮辱的,不構成侮辱行為。②在客觀上侵權人實施了引起他人精神痛苦和屈辱的言辭或行為。③侮辱行為必須具有公然性,即有第三人或更多的人在場或者用能夠使眾多的人看到或聽到的方式進行侮辱。④侮辱行為須具有針對性,即侮辱行為是針對特定的人實行的。如果在公共場所無目標的謾罵,無針對性,不構成侮辱行為。而誹謗是指無中生有,捏造事實,破壞他人名譽、人格的行為。誹謗行為必須注意以下幾個條件:①誹謗人在主觀上必須具有過錯,它包括故意和過失這兩種心態。②在客觀上侵權人實施了足以使他人名譽受到損害的行為,它包括以捏造。夸大和歪曲事實的行為來降低對該公民的社會評價。③誹謗行為具有公然性和針對性。 三、公民的名譽權受到侵害可以要求侵權人終止侵權行為:公開賠禮道歉,公開消除侵權行為所造成的不良影響,恢復名譽,也可要求侵權人賠償損失。如果侵權人對公民的請求不予理睬,公民可以向法院起訴。
人身自由權主要包括以下兩個方面的內容:
1. 身體自由權
身體自由權也稱作行動的自由權,是指自然人按照自己的意志和利益,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作為和不作為,不受非法限制、剝奪、妨礙的權利。身體自由權所包含的,是自然人自由支配自己外在身體行動的權利。非法限制、妨礙或剝奪自然人的身體自由,即為侵權行為。以非法強制治療的方法,限制受害人的身體自由,就是侵害了身體自由權。這是因為身體自由為自然人的基本民事權利,一經非法剝奪和限制,即屬侵害他人行動的自由。
2. 精神自由權
精神自由權,也稱作決定意思的自由、意志自由權。在現代社會,自然人依自己的意志和利益從事正當的思維活動,觀察社會現象,是進行民事活動的前提,法律應當予以保障。因而,精神自由權是自然人按照自己的意志和利益,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自主思維的權利,是自然人自由支配自己內在思維活動的權利。非法限制、妨礙自然人的精神自由,即為侵權行為。對此,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49條規定:"盜用、假冒他人名義,以函、電等方式進行欺騙或者愚弄他人,并使其財產、名譽受到損害的,侵權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這一司法解釋所述情形,正是以欺詐方法侵害他人意志自由權的行為。正如學者所指出的那樣:詐欺是故意以使人陷于錯誤為目的的行為。詐欺的成立,須詐欺人有虛構事實的行為,是故意侵害觀念純正的行為。因此,只須有使被詐欺人陷于錯誤的故意即可。脅迫,就是故意以不當的目的或手段,預告禍害,使人心生恐怖的行為。詐欺、脅迫行為均系侵害自由權,其所侵害的正是精神自由權。
因此,除了以上所說的身體自由權以及精神自由權以外的權利都不屬于人身自由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