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處理夫妻共同財產_夫妻一方私自處理共同財產怎么辦?
特邀律師
簡單一句話,夫妻一方無權處置夫妻共同財產。
要分具體情況,看你這里說的處分是指什么行為。如果是出租,是可以的。如果是出售則是不可以的,出售共同所有的房產,應雙方同意。但是,如果買房構成善意取得,你只能起訴賣房的人,要求賠償損失,而沒有辦法主張房屋買賣無效恢復登記。
要看具體案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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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在雙方未做約定時,婚姻存續期間雙方的公積金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第一,夫妻雙方是否約定財產歸屬。
婚姻法規定,夫妻雙方是可以采取約定財產制的,也就是兩個人協議商量財產如何分配,通常所說的就是簽訂婚前協議,事先商量好了哪些財產屬于個人哪些屬于雙方。當然這種婚前協議在普通婚姻關系中還是比較少見的。
除了婚前協議外,婚姻存續期間可不可以約定財產歸屬呢?答案是肯定的。只要你們雙方自愿,也沒有損害別人的利益,是可以約定的。但需要注意的是約定應當采取書面形式,否則有可能就無法適用約定了。
約定的形式: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簡單來說,如果雙方約定公積金屬于個人財產就不得分割。
第二,若沒有約定,婚姻存續期間取得的公積金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根據婚姻法解釋二第十一條規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下列財產屬于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的"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二)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公積金可以分割的前提是確定時間是在婚姻存續期間,也就是登記結婚之后。如果存在結婚前已經積攢的公積金是不可以分割的。
第三,約定財產歸各自所有的補償規則。
我國婚姻法第四十條規定: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
所以分割也不是一概而論的,一般也只有在離婚時才會涉及到財產分割的問題。平時,夫妻雙方對共同財產的處理是有平等權利的,建議還是多溝通多商量,避免產生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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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未經另一方同意,擅自處分共同財產的屬于無效民事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七條關于“夫或妻對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的規定,應當理解為:(一)夫或妻在處理夫妻共同財產上的權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處理夫妻共同財產的,任何一方均有權決定。(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對夫妻共同財產做重要處理決定,夫妻雙方應當平等協商,取得一致意見。他人有理由相信其為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為由對抗善意第三人。我國《婚姻法》規定,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處理即是處分權。在處分夫妻共同財產時,應當征得全體共有人的同意。一方未經另一方同意,擅自處分共同財產的屬于無效民事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