撕毀會計憑證罪的認定_隱匿會計憑證罪的理解與適用?
特邀律師
故意銷毀會計憑證罪是指負有保存會計資料義務的人員,故意銷毀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情節嚴重的行為。我國《刑法》第162條第2款規定:“隱匿或者故意銷毀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可見,燒毀會計賬冊,如果是故意燒毀,情節嚴重的,構成故意銷毀會計憑證罪。擴展資料:隱匿或者故意銷毀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一)隱匿、故意銷毀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涉及金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二)依法應當向司法機關、行政機關、有關主管部門等提供而隱匿、故意銷毀或者拒不交出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的;(三)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這件事當地已經做了處理,撕考卷的女生已經被取消全科成績,被撕毀考卷的兩個考生,也已經單獨補謄了答題卡,事情沒有造成更進一步的損失,真經認為,這事沒有必要上綱上線,只要查明不是作弊,按照現在的處理也可以了。
事情發生在平頂山市,據考場上其他考生說,正在最后幾分鐘時,一個女生突然站起來,把自己和旁邊兩個同學的答題卡都給撕了,如果不是監考老師上前制止,這個女生可能還會繼續撕下去。
這件事當然是非常惡劣的。這就跟跳樓自殺壓死路人一個道理,自己作死還要帶上其他人。但是,我們也注意到了,現在的高考,并不像從前那樣死板,并非鐘聲一響就蓋棺定論。考場為受害的兩個考生補發了答題卡,并延長了交卷時間,這樣就保住了這兩個考生。
應該說,目前高考已經建立了比較好的應急機制,遇到突發情況可以更靈活地處理,只要是符合公平公正原則就行。比如此前有考生忘帶身份證和準考證,原則上是不能進考場的,但考場可以讓學生先考,家長只要能在15分鐘內取回證件,也是可以的。這樣孩子不至于耽誤寶貴的15分鐘答題時間。
不過,目前高考對于各種違法違紀的行為還沒有形成最完備的法律體系。刑法中只有對作弊行為的界定,但類似干擾考場秩序等較輕的行為,目前的法律法規僅僅是對其考試成績進行處理,要么取消單科成績,要么取消全科成績,并沒有刑事處罰的依據。我們并不能因為覺得行為嚴重,就隨意做判官。能做出這種事的人,恐怕主要還是心理問題,家長更應該反思。
其實,我們最希望的,還是高考不要成為社會的獨木橋,這樣孩子們也不至于被高考逼得喪失自我。像這個女孩,還是多花一點時間來調節一下心理,否則,就算考上大學了,也難免有遇到困難就跳樓的風險。
構成隱匿、故意銷毀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罪,必須具備以下要件:
(一)侵犯的客體,是國家會計管理秩序和有關國家機關的正常管理活動。會計資料是一個單位經濟活動的重要記錄,對于有效實施國家經濟管理活動或者對于查證有關違法犯罪活動具有重要作用。我國會計法明確規定,因有提供虛假財務會計報告,做假賬,隱匿或者故意銷毀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貪污,挪用公款,職務侵占等與會計職務有關的違法行為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人員,不得取得或者重新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除前述規定的人員外,因違法違紀行為被吊銷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人員,自被吊銷會計從業資格證書之日起5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會計資格證書。隱匿或者故意銷毀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構成犯罪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客觀方面,表現為隱匿或者故意銷毀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情節嚴重的行為。“隱匿”,是指個人或者單位在有關機關監督檢查其會計工作,調查了解有關犯罪證據,要求其提供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時,有意轉移、隱藏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的行為。 “銷毀”,是指將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予以毀滅、損毀的行為。“會計憑證”,是指記錄經濟業務發生和完成情況,明確經濟責任,作為記賬依據的書面證明,包括原始憑證和記賬憑證。“會計賬簿”,是指由一定格式、相互聯系的賬頁組成,以會計憑證為依據,全面地記錄、反映和監督一個單位經濟活動情況的簿籍,包括總賬、明細賬、日記賬和其他輔助性賬簿。“財務會計報告”,是指根據會計賬簿記錄和有關會計核算資料編制的、反映單位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的報告文書。
(三)犯罪主體為一般主體,個人和單位均可構成本罪。由于本罪被規定在妨害對公司、企業的管理秩序罪中,且立法上對本罪的主體沒有明確規定,實踐中一般認為,本罪的主體是公司、企業中的工作人員,不包括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直接的、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以致公安機關和檢察機關也因管轄問題認識不一致影響到案件的受理。綜上所述,所有必須依照會計法的規定辦理會計事務的國家機關、人民團體、社會團體、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等組織和個人,均可構成隱匿、故意銷毀會計資料罪的主體。此外,根據會計法第四十五條的規定,有關人員授意、指使、強令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及其他人員隱匿、故意銷毀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情節嚴重的,也可以構成本罪。
會計原始憑證是做賬的重要依據,原始憑證寫錯只能保留同時作廢,如發票寫錯,可以把本份發票完整保留且加蓋作廢章,以便日后發票稽查,使會計原始憑證保持真實,合法,完整,有效,所以不能隨便撕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