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公民的基本權利有哪些_我國公民的基本權利有哪些?
特邀律師
我國公民享有的基本權利 我國公民享有的基本權利按照憲法的規定,公民基本權利大體可以劃分為以下幾類:
①公民的平等權利。憲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即所有公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居住期限,都按憲法和法律的規定,享有同等的權利,承擔同等的義務。
②公民的政治權利和自由。即憲法和法律規定:公民有權參加國家政治生活的民主權利,及政治上表達個人見解和意愿的自由,包括選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規定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任何公民享有憲法和法律規定的權利,同時必須履行憲法和法律規定的義務。 公民的基本權利主要有:
1.公民的平等權。即公民在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也包括了公民在守法上一律平等。
2.公民的政治權利和自由。即選舉權和被選舉權,言論、出版、集會、結社的自由。
3.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正常的宗教活動受國家保護。但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進行破壞社會秩序、損害公民身體健康、妨礙國家教育制度的活動。
4.公民的人身自由。包括任何公民的人身不受非法侵犯,人格尊嚴不受侵犯,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護等。
5.公民的批評、建議、申訴、控告、檢舉權和取得賠償權。即公民對于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有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對于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有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申訴、控告、或者檢舉的權利;但是不得捏造或歪曲事實進行誣告陷害。
6.公民的社會經濟權利。公民的社會經濟權利,是公民參與國家政治生活的物質保障,憲法對公民享有的社會經濟權利作了具體的規定。這些權利包括公民的勞動權、休息權,以及退休人員生活保障權和物質幫助權。
7.公民的教育、科學、文化權利和自由。憲法規定了公民有受教育的權利和義務。公民接受教育,既是權利,又是義務。
8.其他方面的權利。憲法除對所有公民應普遍享有的權利和自由作出規定外,還對特定群體的公民,作了專門規定,給予特別保護。主要是指保護婦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殘疾人以及華僑、歸僑、僑眷的合法權益等。 公民的基本義務主要有:維護國家統一和民族團結,遵守憲法和法律;維護國家的安全、榮譽、利益;保守國家秘密,愛護公共財產,遵守勞動紀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會公德;依法服兵役,依法納稅等。
《憲法》規定我國公民的基本權利,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2)政治權利和自由;
(3)宗教信仰自由;
(4)人身與人格權;
(5)監督權;
(6)社會經濟權利;
(7)社會文化權利和自由;
(8)婦女保護權;
(9)婚姻、家庭、母親和兒童受國家保護;
(10)華僑、歸僑和僑眷的正當權利和利益受國家保護。
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消費者享有九大權利,分別是:1.悉真實情況權。即消費者所享有的知悉其購買、使用的商品的過程中或者接受的服務的真實情況的權利。2.自主選擇權。即消費者自主選擇商品或者服務的權利。包括兩方面:一是對商品的品種、服務方式及其提供者應有充分選擇的余地;二是對于選擇商品服務及其提供者應有自由決定的權利而不受強制。3.身財產安全權。即消費者享有在購買商品如果人身、財產受到威脅。4.交易權。是指消費者在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時,有權獲得質量保障、價格公平合理、計量準確無誤等公平交易條件,有權拒絕經營者的強制交易。5.法求償權。求償權是指在當權利、資源等因個人或集體而遭受侵害、損失的時候,所具有的要求賠償的權利。6.得知識權。即消費者“有獲得有關消費和消費者權益保護方面的知識的權利。”7.建立消費者組織的權利。包括兩方面內容:一是有權要求國家建立代表消費者利益的職能機構;二是有權建立自己的組織,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8.監督批評權即消費者有對商品和服務以及保護消費者權益工作進行監督的權利。特別是消費者有權參與國家消費政策和相關立法的制定,并對其實施加以監督。9.受尊重權。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時,享有其人格尊嚴、民族風俗習慣得到尊重的權利。
公民權中基本的、主要的部分。通常由憲法加以明確規定。我國憲法對公民基本權利的規定,體現了廣泛性、平等性、真實性以及權利和義務的一致性。
我國憲法規定了公民基本權利,具體是:平等權、選舉權、被選舉權、政治自由(及言論、出版、集會、結社、游行、示威的自由)、宗教信仰自由、人身自由、人格不受侵犯、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和秘密權、監督權、勞動權、休息權、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受教育的權利、文化活動權。
我國的憲法是本著人民民主專政的國家性質出發,本著不斷發展社會主義民主建設,對我國的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做了實事求是的規定,保障了公民在國家的地位,確立了公民與公民之間的活動準則,在我國,公民的權利的保障主要是依照根據憲法制定的普通法律來實現的,公民的權利一旦受到侵犯,他們可以訴諸司法部門予以裁決。
我國公民的基本政治權利有:
選舉權、被選舉權、參加管理國家、擔任公職和享受榮譽稱號等權利。
我國憲法規定,凡年滿18周歲的公民,除依法被剝奪政治權利者外,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國家保障人民參加管理國家事務,管理經濟和文化事業,管理社會事務,監督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等權利。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游行、示威的自由權利。同時規定公民對任何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有向有關機關進行申訴、控告或檢舉的權利。
拓展資料
公民
公民指具有某一國國籍,并根據該國法律規定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的人。公民意識與臣民意識等相對,指一個國家的民眾對社會和國家治理的參與意識。公民政治權利是指公民依法享有參與國家政治生活的權利。它包括以下的內容:公民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參與國家管理的權利;政治參與的基本條件是知情權。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規定:凡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人都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公民。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任何公民享有憲法和法律規定的權利,同時必須履行憲法和法律規定的義務。
憲法規定的公民基本權利主要是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政治權利和自由,包括選舉權和被選舉權,言論、出版、集會、結社、游行、示威的自由;宗教信仰自由;人身與人格權,包括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等。
我的真實觀點是:弄不懂什么叫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