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權不明的房產離婚時如何處理_隱瞞小產權房,離婚時咋取證?
特邀律師
《婚姻法解釋(二)》第二十一條規定:離婚時雙方對尚未取得所有權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權的房產有爭議且協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決房屋所有權的歸屬,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判決由當事人使用。當事人就前款規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權后,有爭議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從上述規定來看,當事人離婚時對于權屬不明確的房產可以通過以下方法處理:1、由雙方協商房產的歸屬;2、雙方不愿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由法院根據實際情況判決由當事人使用,待當事人取得完全所有權后可以通過“二次訴訟”的方式請求法院重新分割。 關于二次訴訟請求重新分割房產是否適用時效的問題,本人認為,對離婚時權屬不明但離婚后權屬確定的夫妻共同財產,離婚后的當事人請求予以分割的權利,在性質上屬于物權法上的共有物分割請求權,不應適用訴訟時效。 值得注意的是, 上述情形與《婚姻法》第四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不同,即“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離婚后,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北緱l規定的是夫妻一方在離婚時侵犯另一方財產權利的行為。該項侵權責任請求權,與其他一般的侵權責任請求權一樣,應適用訴訟時效。根據《婚姻法解釋(一)》第三十一條的規定:“當事人依據婚姻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訴訟時效為兩年,從當事人發現之次日起計算。”
對于婚姻存續期間購置的小產權房屋,法院會根據該小產權房的具體情況以不同的方式處理:
1、對于已被有權機關認定為違法建筑的,不予處理;但違法建筑已經行政程序合法化的,可以對其所有權歸屬做出處理。
2、對于雖未經行政準建,但長期存在且未受到行政處罰的房屋,可以對其使用權歸屬做出處理。
3、在僅能處理使用權時,法院會向當事人釋明并允許當事人變更相關訴訟請求。在處理相關房屋的使用權時,能分割的進行分割,不能分割的進行折價補償,房屋折價時可采用競價方式確定價格。
未取得房屋所有權的房子,離婚時法院按以下原則處理:1、雙方協商,協商一致,按雙方協商方案處理。2、協商不成,但雙方一致同意分割,且能共同確認房產現在價值,以雙方確認價值為標準或者進行競價,一方得房,給另一方相應補償。3、對房產價值協商不成,法院暫時無法分割,先處理離婚和其他財產,爭議房產告知雙方將來房產證辦下來,另行起訴分割。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一條規定:“離婚時雙方對尚未取得所有權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權的房屋有爭議且協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決房屋所有權的歸屬,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判決由當事人使用。當事人就前款規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權后,有爭議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根據上述司法解釋的規定,如果男女方起訴離婚涉及處理還未辦理產權的房屋,應當按照以下的原則辦理:1、雙方協商解決,協商的內容包括:房屋的價值;離婚后房屋歸誰使用,辦理產權后歸誰所有;獲取房屋一方給予另外一方的補償金額及支付方式。2、雙方協商不成的情況下,法院只判決房屋使用權,不處理房屋的所有權歸屬。3、房屋在法院判決作出使用權歸屬后取得完全產權的,雙方協商不成可以另行通過法院起訴的方式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