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聽竊照專用器材_竊聽設備那里有的賣?
特邀律師
《國家安全法》規定,任何個人和組織不得非法持有、使用竊聽、竊照等專用間諜器材;《刑法》規定,非法生產、銷售、使用竊竊照專用器材,造成嚴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梅律師說,盡管目前的法律體系中沒有明確的隱私權規定,但私自使用、買賣竊聽設備,都屬違法行為。
你想多了,抗戰時期哪有什么竊聽器,你在電視上看到的,絕大部分都是編導們拍腦袋補出來的東西,強行推動劇情之余,讓你覺得很厲害而已。
二戰時期的無線電設備都身形巨大,耗電相當高,當時最高技術的摩托羅拉電臺也得大包小包的背一堆磚頭,像想現代人那樣,往小旅館里塞個微縮探頭就能wifi實況?不可能的。
真正的竊聽大時代是那還得冷戰爆發以后,各種間諜大行其道,諜報設備也突飛猛進,像什么竊聽器之流簡直不要太多,僅我國從美國訂購的飛機上就能搜出一籮筐,簡直觸目驚心。
抗戰時的竊聽器根本沒有電子化,那年代連個發光二極管都算高科技,非要竊聽,則必須在房間里預先埋設有線竊聽器,其原理類似電話。
比如二戰結束以后,盟軍在關押德國原子科學家海森堡等人的時候,就在牢房里事先布置了相當密集的暗藏式竊聽器,以監控他們的談話,從其交談內容中獲得更隱秘的情報。
顯然,這種諜報監聽系統是不可能用在四處“暗戰”的特工身上的,實際上一直到冷戰末期甚至現代,人們依然在使用這種方法進行監聽。
有線監聽最大的問題是布設極為麻煩,工程量大,所以只能用于固定的,預設好的監聽場所。
還有一種類似的方法,是在電話機上做手腳,將關鍵電話線分一條出去,這樣便可以直接監聽對方的電話通話。但這招其實更難,因為特工幾乎沒辦法去隱秘的搭線。
比如1916年德國人的“莫利茲”竊聽器就屬于這種搭線裝備,德軍工兵們會在黑夜爬出塹壕,然后悄悄的將“莫利茲”的通電銅板埋在英軍電話線附近,對野戰電話進行竊聽。
二戰時,日本一些特務機關到是也布置過專門的監聽室,但這種設備更簡單,它們僅僅是一些在隔壁能貼墻集音的銅管和大喇叭而已。
還別說,在一些諜戰工具中,“聽診器”也是個可用的竊聽裝備,雖然效果不是很好,但比人耳朵還是靈敏不少。
在聲紋竊聽之外,更多的是使用“礦石收音機”對無線電信息的監控,這種技術在第一次世界大戰時就已經出現了。采用礦石晶體為核心的原始收音機,不需要電源即可工作,相當的隱蔽。
那時候的無線電沒有現代的加密措施,所以只要接受到無線電信號,剩下的就只有密碼破譯。
二戰時像德軍潛艇通訊、山本五十六在太平洋戰場上的通訊,都曾經被竊聽過,泄露了無數的戰場信息,但它們并沒有通過特工來竊取。
二戰時最著名的,也最先進的竊聽案當屬蘇聯對美國竊聽的“金唇”(The thing),1943年時,蘇聯開發出了一種名為“金唇”的高靈敏震膜竊聽器。
它不需要電,只要能震動就行。它將收集整個房間的震動,而蘇聯特工會在附近用一個專屬的接收器進行照射收音。
1945年雅爾塔會議期間,蘇聯人將“金唇”放到一塊木雕的美國國徽中,騙取了美國大使的垂涎,讓少先隊員將它送進了美國大使卡里曼的辦公室。
蘇聯特工在大樓對面的民居里安裝了接收器,為了保密,整棟樓都換成了“自己人”,甚至扮演著正常的生活。
這塊木雕國徽在4任大使期間從沒被動過,讓蘇聯人竊聽到了無數的秘密,但CIA在1953年仍然發現了它的秘密,美國人當時沒有聲張,他們借著此物透露了不少假消息,然后在1960年的聯大上拿著掏出的“金唇”狠狠的羞辱了蘇聯人一番。
“金唇”這件事情,已經代表了那個時代的最高水準,它是絕對不可能出現在抗戰的戰場上的,如果有,那就是扯淡。
實際上,真正最好用的“竊聽器”往往不是那些設備,而是美女,美人計幾千年來就沒有不靈的,隨隨便便就能套取大量信息。
二戰時許多美女間諜就守在街頭和咖啡館里,她們扮演成妓女、酒吧女、寂寞女生、街頭的女神、白富美,用各種套路與那些海上憋壞了的水手套近乎、談戀愛、上床,然后扒拉出各種船只出入情報。
等這些零零散散的情報被發走并合并后,輪船和戰艦們可就慘了,等待他們的會是潛艇、巡洋艦、戰機的攔截。
所以水手們留下了一句話,這句話還被印成了海報——“Loose lips sink ships”松懈的嘴巴會沉船!
本罪客觀方面表現為非法使用竊聽、竊照專用器材,造成嚴重后果的行為。竊聽、竊照專用器材是技術偵察工作中使用的重要手段。技術偵察,是指國家有關部門根據法律規定,運用現代科學技術手段,偵破刑事案件,發現犯罪和查找罪證的措施。國家有關部門因偵察犯罪的需要,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經過嚴格的批準手續,可以采取技術偵察措施。任何未經批準,擅自使用竊聽、竊照專用器材的行為,都是違反規定的行為。主要包括兩種情形:一是有權使用竊聽、竊照專用器材,未經批準擅自使用竊聽、竊照專用器材的;二是無權使用竊聽、竊照專用器材而擅自使用竊聽、竊照專用器材的。行為人使用普通的錄音、攝影器材非法竊聽、竊照的,不構成本罪。
非法使用是指非法竊聽、竊照。竊聽、竊照專用器材是用來進行秘密監聽、錄音、拍攝影象的專用工具,所以非法使用是指使用竊聽、竊照專用器材進行非法竊聽、竊照。如果使用竊聽、竊照專用器材公開錄音、拍攝影象,其持有竊聽、竊照專用器材的行為可能是非法的但其使用行為不屬于本罪客觀方面的“非法使用”。非法竊聽是指非法使用竊聽專用器材,秘密監聽竊聽對象的言談、動靜。監聽對象既可以是我國公民,也可以是外國人、無國籍人、企事業單位。監聽內容包括私人談話、電話、日常生活起居、會議等。當然,如果行為人利用竊聽專用器材竊聽國家秘密的,則構成妨害國家秘密的犯罪。
非法竊照是指行為人非法使用竊照專用器材偷拍、偷錄他人活動或其他目標的行為,竊照的對象包括日常生活起居、個人交往活動、企事業單位經營活動等。如行為人用竊照專用器材偷拍、偷攝國家秘密的,構成妨害國家秘密的犯罪。
本罪屬結果犯,非法使用竊聽、竊照專用器材,造成嚴重后果的,才構成本罪。所謂嚴重后果是指由于行為人非法竊聽、竊照行為而致使竊聽、竊照對象傷、亡、受重大財產損失,嚴重損害國家政治利益等情形。這里的嚴重后果是指與行為人竊聽、竊照有關的危害結果,行為與結果之間既可以是直接因果關系,也可以是間接因果關系。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間諜法第二十五條: 任何個人和組織都不得非法持有、使用間諜活動特殊需要的專用間諜器材。專用間諜器材由國務院國家安全主管部門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確認。
一、什么是非法使用竊聽、竊照專用器材罪 非法使用竊聽、竊照專用器材罪,是指違反法律規定,使用竊聽、竊照專用器材,造成嚴重后果的行為。
(一)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竊聽、竊照專用器材的管理秩序。根據國家安全法和其他法律、法規的規定,任何組織和個人均不得非法持有、使用竊聽、竊照等專用間諜器材,因此在我國,竊聽、竊照專用器材是一般禁止持有、使用的物品,除非法律特別授權,持有、使用即為非法。對于有關機關確有需要的,其具體使用程序也應做嚴格的限制,如國家安全法第10條規定,國家安全機關因偵察危害國家安全行為的需要,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經過嚴格的批準手續,可以采取技術偵察措施。 (二)客觀要件 本罪客觀方面表現為非法使用竊聽、竊照專用器材,造成嚴重后果的行為。 非法使用是指非法竊聽、竊照。竊聽、竊照專用器材是用來進行秘密監聽、錄音、拍攝影象的專用工具,所以非法使用是指用竊聽、竊照專用器材進行非法竊聽、竊照。如果使用竊聽、竊照專用器材公開錄音、拍攝影象,其持有竊聽、竊照專用器材的行為可能是非法的但其使用行為不屬于本罪客觀方面的“非法使用”。 非法竊聽是指非法使用竊聽專用器材,秘密監聽竊聽對象的言談、動靜。監聽對象既可以是我國公民,也可以是外國人,無國籍人,企事業單位。監聽內容包括私人談話、電話、日常生活起居、會議等。當然,如果行為人利用竊聽專用器材竊聽國家秘密的,則構成妨害國家秘密的犯罪。 非法竊照是指行為人非法使用竊照專用器材偷拍、偷錄他人活動或具他目標的行為,竊照的對象包括日常生活起居、個人交往活動、企事業單位經營活動等。如果行為人用竊照專用器材偷拍、偷攝國家秘密的,構成妨害國家秘密的犯罪。 本罪屬結果犯,非法使用竊聽、竊照專用器材,造成嚴重后果的,才構成本罪。所謂嚴重后果是指由于行為人非法竊聽、竊照行為而致使竊聽、竊照對象傷、亡、遭受重大財產損失,嚴重損害國家政治利益等情形。這里的嚴重后果是指與行為人竊聽、竊照有關的危害結果,行為與結果之間既可以是直接因果關系,也可以是間接因果關系。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只要是年滿十六周歲、具備刑事責任能力人的自然人均可構成。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是故意。在司法實踐中,行為人實施這種竊聽、竊照的行為,一般是出于某種非法的目的,有的則是出于好奇,不論行為人出于何種目的和動機,都不影響本罪的成立。 二、非法使用竊聽、竊照專用器材罪判多少年 犯本罪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違法。刑法第二百八十三條規定:非法生產、銷售竊聽、竊照等專用間諜器材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第二百八十四條規定:非法使用竊聽、竊照專用器材,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涉嫌非法使用竊聽、竊照專用器材刑事犯罪由《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進行詳細規定,一經認罪,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具體情況,請自行根據實際情況及相關法律規定進行核實確定。相關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 非法使用竊聽、竊照專用器材,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