負債的確認條件包括_負債的確認條件?
特邀律師
將一項現時義務確認為負債,需要符合負債的定義,還需要同時滿足以下兩個條件:
●與該義務有關的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出(>50%)
●企業未來流出的經濟利益的金額能夠可靠地計量
負債是指過去的交易或者事項形成的、預期會導致經濟利益流出企業的現時義務。特征①負債是企業承擔的現時義務。②負載的清償預期會導致經濟利益的流出企業。③負債是由過去的交易或事項形成的。確認條件①與該義務有關的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出企業②未來流出的經濟利益的金額能夠可靠地計量。
我來回答你的這個問題。
一、或有資產與或有負債為什么不能在財務報表內確認反映?
這是由它們的自身性質及特點所決定的,也是《會計準則》所規定的。它們都是指過去的交易或事項形成的潛在資產或義務 ,其資產或債務的結果具有不確定性,有些甚至難以可靠的計量。因此,按《會計準則》的要求,不需要在企業的財務報表內計算反映,但對重大的、重要的以及經常發生的或有事項,應當在會計報表附注中予以披露。
應注意的是,或有負債如果能夠確認為預計負債的話,就必須納入到財務報表中核算反映。
二、或有資產與或有負債的引申說明
我們知道,或有負債與或有資產是與或有事項相關的兩個重要概念。
1.或有事項
或有事項,是指過去的交易或者事項形成的,其結果須由某些未來事項的發生或不發生才能確定的不確定事項。常見的或有事項主要包括:未決訴訟或仲裁、債務擔保、產品質量保證(含產品安全保證)、承諾、虧損合同、重組義務、環境污染整治、商業承兌匯票背書轉讓或貼現等。
或有事項的基本特征:
①由過去交易或事項形成,并引起的客觀存在。
②結果具有不確定性。包括,結果發生具有不確定性 ,或者結果預計將會發生,但發生的時間或金額具有不確定性。
③由未來事項決定。或有事項的結果只能由未來不確定事項的發生或不發生才能決定。
2.或有負債
或有負債,是指過去交易或事項形成的潛在義務,其存在須通過未來不確定事項的發生或不發生予以證實;或過去的交易或事項形成的現時義務,履行該義務不是很可能導致經濟利益流出企業或該義務的金額不能可靠計量。其特點:一是由過去交易或事項產生或形成;二是結果具有不確定性。
或有負債包括兩類義務:一類是潛在義務,其結果如何只能由未來不確定事項的發生與不發生來證實;另一類是特殊的現時義務,其特殊之處在于:該現時義務的履行不是很可能導致經濟利益流出企業,或者該現時義務的金額不能可靠的計量,其中“不是很可能”指的是,該現時義務導致經濟利益流出企業的可能性不超過50%!
★關注預計負債的確認與會計處理:
或有事項相關義務如果能同時具備以下條件的,我們稱之為預計負債。條件為:
①該義務是企業承擔的現時義務,該條件是指或有事項相關義務是企業當前條件下已承擔的義務而非潛在義務,企業沒有其他現實選擇,只能履行該現時義務。
②履行該義務很可能導致經濟利益流出企業,該條件指的是,履行與或有事項相關的現時義務時,導致經濟利益流出企業的可能性超過50%但尚未達到基本確定的程度。
③該義務的金額能夠可靠的計量。
按《會計準則》的要求,為使財務報表反映的企業信息詳細而完整,企業應單獨反映與披露預計負債,具體應設置“預計負債”科目核算反映。同時,在利潤表上,對所確認的預計負債的損失或費用,應與其他相關費用(如管理費用、營業外支出)一并反映;如確認了補償,補償金額應預先扣除。
3.或有資產
或有資產,是指過去的交易或事項形成的潛在資產,其存在須通過未來不確定的發生或不發生予以證實。其主要特征是:是由過去交易或事項產生或形成的;結果具有不確定性,是一種潛在資產,須通過不完全由企業控制的未來不確定事項的發生或不發生才能證實。
三、或有事項的披露
按現行規則規定,企業應當在會計報表附注中披露與或有事項有關的信息。
1.預計負債的披露
①預計負債的種類、形成的原因以及經濟利益流出不確定性說明;
②預計負債的期初、期末余額和本期變動情況;
③與預計負債有關的預期補償金額和本期已確認的預期補償金額。
同時,預計負債應納入會計核算,并在資產負債表和利潤表中予以反映。
2.或有負債的披露
或有負債雖不能確認,但作為企業的現時義務或潛在義務,內在的風險和不確定性卻是明顯的,將來還可能對企業的財務狀況或經營成果產生不利影響,因此, 從會計信息披露的充分性和完整性考慮,企業一般應在財務報表附注中披露有關或有負債的信息:
①或有負債的種類及其形成原因;
②經濟利益流出不確定性的說明;
③或有負債預計產生的財務影響以及獲得補償的可能性;無法預計的,應當說明原因。
此外,對未決訴訟,《會計準則》作了特別規定,即在涉及未決訴訟、仲裁的情況下,如按要求披露全部或部分信息預期會對企業造成重大不利影響,則企業無須披露這些信息,但應當披露該未決訴訟、仲裁事項的形成原因,這與國際通行做法是一致的。
3.或有資產的披露
或有資產不應當在企業財務報表中予以確認,因為確認或有資產可能導致哪些永遠不會實現的收益得到確認,從而發生利用或有事項操縱利潤、粉飾業績、隱瞞風險、誤導投資者與債務人等不良現象。出于穩健、謹慎考慮,《會計準則》規定,一般情況下不對或有資產進行披露,除非或有資產很可能導致未來經濟利益流入企業。此時,企業應在會計報表附注中披露或有資產形成的原因、預計產生的財務影響等。
綜上所述,現在可以看出關于你的提問,是不完全正確的?;蛴胸搨⒉皇墙^對不能在企業財務報表及利潤表中反映的,關鍵是要看或有負債能否具備預計負債的三個條件,如果確認為預計負債,它就須納入到會計核算與會計報表反映中并予以披露的。而或有資產是不需要在財務報表中反映的,也不需披露。但在經濟利益很有可能流入企業時,須在會計報表附注中說明其形成的原因及影響情況。
一、根據《企業會計準則-或有事項》,將或有負債定義為兩種義務:一種因過去事項而產生的潛在義務,其存在僅通過不完全由企業控制的一個或多個不確定未來事項的發生或不發生予以證實;另一種是因過去事項而產生,但未予確認的現時義務,之所以沒有確認,是因為結算該義務不是很可能要求含經濟利益的資源流出企業,或該義務的金額不能可靠地予以計量。
二、或有負債無論作為潛在義務還是現時義務,均不符合負債的條件,因而不予確認。但是,如果或有負債符合某些條件,則應予披露。《企業會計準則-或有事項》第9條規定,企業應在會計報表附注中披露如下或有負債:
1、已貼現商業承兌匯票形成的或有負債;
2、未決訴訟、仲裁形成的或有負債;
3、為其他單位提供債務擔保形成的或有負債;
4、其他或有負債(不包括極小可能導致經濟利益流出企業的或有負債)。
三、或有負債披露的基本原則:極小可能導致經濟利益流出企業的或有負債企業一般不予披露,但是,對某些經常發生或對企業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有較大影響的或有負債,即使其導致經濟利益流出企業的可能性小,也應予以披露,以確保會計信息使用者獲得足夠充分和詳細的信息。
四、對或有負債披露的具體內容如下:
1、或有負債形成的原因;
2、或有負債預計產生的財務影響(如無法預計,應說明理由);
3、獲得補償的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