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拍賣房租戶怎么辦_法院拍賣的房子能把租戶趕走嗎?
特邀律師
房子被拍賣,你已經無權享受房產的使用,租戶被趕走也是正常的,除非同意再租給他。這個有銀行或者法院說了算的。
秋風蕭瑟,洪波涌起。
殘云收夏暑,新雨帶秋嵐。
種豆南山下,草盛豆苗稀。
解落三秋葉,能開二月花。
律師大劉說法:租客當然要搬出去了,這是買賣不破租賃的例外情形。
一、房屋肯定是先抵押給銀行,再進行出租。
根據題主的提問,房屋設立抵押在前,租賃房屋行為在后,根據我國物權法第190條的規定,訂立抵押合同前抵押財產已出租的,原租賃關系不受該抵押權的影響。抵押權設立后抵押財產出租的,該租賃關系不得對抗已登記的抵押權。
二、我國房屋租賃合同司法解釋第20條規定,房屋在出租前已設立抵押的,承租人請求房屋受讓人繼續履行原租賃合同,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這一條與物權法190條相呼應,都說明了買賣不破租賃有例外情況。
在該租賃關系中,因出租人隱瞞了涉案房屋的抵押事實構成欺詐,所以根據合同法,租客可以要求解除合同或撤銷合同,同時租客可以要求原房主即租賃合同中的出租方,承擔剩余租期內的損失,如果有裝修殘值損失也應一并承擔。
如果房屋的占有人拒不騰房,那么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并要求占有人支付逾期騰房的占有使用費。我剛好承辦了這樣一起真實案件,下面,我就簡單介紹一下有關法律知識。
2012年10月17日,甲乙簽訂了《營業用房租賃合同》,約定甲將其所有的一間門面共150㎡出租給被告,租賃期限為2013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租金標準為23216元/月。
2016年11月29日,A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執行裁定書,裁定將甲所有的上述門面交付給丙,用于抵償該院生效的民事判決書所確定的部分債務。隨后,丙通過該執行裁定書將該門面過戶登記至自己名下。
從2019年1月1日開始,甲與乙訂的《租賃合同》租期屆滿,丙和乙并未達成新的租賃合同。丙自租期屆滿后便一直要求乙搬離門面,把門面還給自己。但乙卻以要繼續在這里經營生意為由拒絕返還,一直無權占有至今。于是,丙將乙告上法庭,要求乙返還門面并賠償損失。
根據有關法律規定,當人民法院作出以物抵債裁定后,該房屋物權就變動至丙的名下。這時候,丙作為房屋新的所有權人,當然有權要求乙搬離房屋。如果乙拒不搬離,則丙有權要求乙賠償逾期騰房的占有使用費。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七條 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在分割共有不動產或者動產等案件中作出并依法生效的改變原有物權關系的判決書、裁決書、調解書,以及人民法院在執行程序中作出的拍賣成交裁定書、以物抵債裁定書,應當認定為物權法第二十八條所稱導致物權設立、變更、轉讓或者消滅的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的法律文書。
租約經法院認可的,買受人也要繼續履行租約的義務的。
現在以拍賣為名的騙子很多,要小心被騙。您好!法議網為您解答:
法院拍賣廠房賣的是房屋的所有權,買賣不包括租賃,不會清退租戶,而且租戶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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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東因為欠款,法院對房東的房子進行拍賣,這是無法阻止的了。當事人和房東簽訂了住房合同,當事人可以跟新的房東繼續履行房屋租賃合同。但是,合同要在規定的期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