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屬于刑法規定的刑罰制度_我國刑法規定的刑法制度?
特邀律師
刑罰的基本原則有罪刑法定原則,適用法律平等原則,罪責相適應原則。其他都不是刑法的原則。
可以,但必須符合相關要求,即層報最高人民法院核準。 犯罪嫌疑人沒有法定減輕處罰的情節,但是根據案件的特殊情況,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所謂案件的特殊情況,主要是指案件的特殊性,如涉及到政治、外交等因素。對于有特殊情況的案件,即使犯罪嫌疑人不具有刑法規定的減輕處罰情節,經最高人民法院核準,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這是對減輕處罰的特殊規定。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如果對于不具有刑法規定的減輕處罰情節在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的,必須報經最高人民法院核準。
刑罰制度
在法律上,我國刑罰種類分主刑和附加刑兩大類。主刑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5種。主刑是處罰犯罪的基本刑罰,只能獨立適用,不能附加使用。這意味著對一項罪行只能使用一個主刑。附加刑包括罰金、剝奪政治權利、沒收財產和驅逐出境。附加刑是處罰犯罪的從刑,既可以獨立使用也可以附加適用,對一項罪行甚至可以附加使用數個附加刑。
首先我說明下,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可以免除刑罰,這句話的前提是行為已經觸犯了刑法,因此只觸犯治安管理處罰法的不算在內。我舉幾個比較常見的:
1.盜竊:數額已經達到刑法標準的2000元,但是并沒有超過太多,并且嫌疑人態度較好,能積極補償被害人損失的。
2.故意傷害:毆打他人致傷,達到刑法規定的輕傷標準,但是也只是剛剛達到輕傷,并不太嚴重,并且能積極補償被害人醫療及其他精神補償,態度較好的。
3.購臟:購買贓物的數額較小,并且態度積極主動,有立功情節。
4.幾類較輕的犯罪罪行的犯罪預備或者犯罪未遂,就是指犯罪行為準備要實施,由于其他原因終止了,這個也一樣觸犯刑法,但是可能會免除處罰。
我國刑法規定的刑罰分為兩大類,分別是主刑和附加刑。
主刑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五種;
附加刑包括:罰金、沒收財產、剝奪政治權利三種。
另外,還有一種對外國人適用的既是主刑又可以是附加刑,既可以獨立適用又可以附加適用的驅除出境。
第三章 刑 罰
第一節 刑罰的種類
第三十二條【刑罰種類】刑罰分為主刑和附加刑。
第三十三條【主刑種類】主刑的種類如下:
(一)管制;
(二)拘役;
(三)有期徒刑;
(四)無期徒刑;
(五)死刑。
第三十四條【附加刑種類】附加刑的種類如下:
(一)罰金;
(二)剝奪政治權利;
(三)沒收財產。
附加刑也可以獨立適用。
第三十五條【驅除出境】對于犯罪的外國人,可以獨立適用或者附加適用驅逐出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