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案車輛的認定與處理_作案工具車輛怎么處理?
特邀律師
盜竊三萬元車輛被認定作案工具被扣,法院應當按照規定判決。《刑法》第六十四條規定:犯罪分子違法所得的一切財物,應當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對被害人的合法財產,應當及時返還;違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財物,應當予以沒收。沒收的財物和罰金,一律上繳國庫,不得挪用和自行處理。
如果車子被認定為作案工具,持有車子財產的所有人,都要為犯罪車子負有責任,只不過是輕重罷了,車輛登記在丈夫名下,基本就屬于丈夫的個人財產,除非妻子提出離婚,法院并案處理,否則無法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所以車輛被認定為作案工具,被沒收的結果,無法改變。
一個是依法扣押,如果是和案件有關的,比如說作案工具類似的情況,按照刑訴法的有關規定公安機關是有權扣押的,因為作案工具是要作為一個證據隨案走的。
關于處理,有幾種情況,一個是案件了解了,隨案移交,比如這個案子作為涉案工具移交了,要隨案到檢察院、法院,最后對車輛做一個明確的規定,是拍賣還是發還,還是怎么處理,由法院作出規定。
1 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如果作為作案用嫌疑車輛扣押,如果與案件無關,那么在3日之內返還;如果屬于作案工具等,車輛隨案件走程序,最終由法院判決處理。
2 扣押車輛的情況規定;依法扣押,如果是和案件有關的,比如說作案工具類似的情況,按照刑訴法的有關規定公安機關是有權扣押的,因為作案工具是要作為一個證據隨案走的。
3 車輛處理的情況; 隨案移交,比如這個案子作為涉案工具移交了,要隨案到檢察院、法院,最后對車輛做一個明確的規定,是拍賣還是發還,還是怎么處理,由法院作出規定。 如案情不是特別嚴重,公安機關在查扣以后發現與案件的關系不大,當時查的時候對這個問題判明不是很準確,后來認為車輛和案件無關就要及時發還,不能尋找各種理由強行扣押、長時間扣押,更不允許對涉案車輛保管不善,造成損失,民警未經同意私自使用車輛,都不允許。
作為作案工具使用的汽車應當認定為作案工具,認定為作案工具的汽車應當依法沒收。 作案工具是指犯罪人員進行犯罪行為時所用的一切物品,包括各種武器或工具。作為作案工具使用的汽車,應當根據《刑法》第六十四條規定,予以沒收,并上繳國庫。 例如:犯罪嫌疑人盜竊工地鋼筋時,用來運輸鋼筋的汽車就應認定為作案工具,法院判決時,應當對該汽車予以沒收。 《刑法》: 第六十四條 犯罪分子違法所得的一切財物,應當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對被害人的合法財產,應當及時返還;違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財物,應當予以沒收。沒收的財物和罰金,一律上繳國庫,不得挪用和自行處理。
《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非法經營罪】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一,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一)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賣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的;(二)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準文件的;(三)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非法經營證券、期貨、保險業務的,或者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的;(四)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
盜竊中使用的車輛是否作為作案工具沒收是存在一定爭議的,實踐中一般認為如果是專門用于盜竊的車輛,應當認定為作案工具予以沒收,而主要用作其他使用如日常生活中代步工具,偶爾盜竊中使用的,不認為是作案工具,應當予以返還。
如果法院判決已經將車輛定性為作案工具,是要沒收的。 《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八十二條 人民法院經審理,對經查證屬于違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財產,除依法返還被害人的以外,應當裁定予以沒收;對不屬于應當追繳的財產的,應當裁定駁回申請,解除查封、扣押、凍結措施。 對于人民法院依照前款規定作出的裁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親屬和其他利害關系人或者人民檢察院可以提出上訴、抗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