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滿會不會不釋放_為什么刑滿釋放人員犯罪率高?
特邀律師
不要雞毛蒜皮的一點小事就判刑:判多了也就對人生無所謂了!出獄后膽子更大!對社會威害也越高!應多教育感化讓其心靈感化成才!
謝謝邀請!
一般監獄會設一個老殘犯監區,服刑時間久了的老年犯和輕微殘疾的犯人會調到這個監區。這個監區一般是做一些很輕松的活,而且都可以拿到減刑,很容易減刑。
如果確實老的不能動了,或者病重的,按照相關規定可以準許保外就醫和假釋。
根據我國相關法律:
對于被判處無期徒刑、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在改造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允予保外就醫:
(一)身患嚴重疾病,短期內有喪命危險的。
(二)原判無期徒刑和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后減為無期徒刑的罪犯,從執行無期徒刑起服刑七年以上,或者原判有期徒刑的罪犯執行原判時限(已減刑的,按減刑后的刑期計量)三分之一以上(含減刑時間),患嚴重慢性疾病,長久醫治無效的。但如果病情惡化有喪命危險、改造表現較好的,能夠不受上述時限的限制。
(三)身體殘疾、生活難以自理的。
(四)年老多病,已失去危害社會可能的
也就是一般70歲以上的符合第4點規定。
雖然這么說,但是一般坐牢坐久的年紀大的很多都不愿意出去,畢竟年老多病,出去又和社會脫節,而且也沒有能力去工作生活,如果子女不孝的話,出去等于等死,雖然監獄限制自由,但是年老了也沒什么活動了,監獄和外面對他們都一樣,而且一日三餐管飽,不用干什么活,比外面好太多了。
OK,喜歡的朋友可以點贊關注喲,一定要關注喲!
被欠款的人也就是申請人,只能等待恢復執行,不需要重新起訴。
因欠款被判刑,只能是被執行人有執行能力而拒不執行, 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而負刑事責任。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申請人的執行案件,會因為被執行人仍然還不起,即無執行能力而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終結本次執行程序是法院執行中,對被執行人確無財產可供執行,而采取的一種暫時停止執行,案件做結案處理的一種程序。
對于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的案件,一旦發現被執行人有財產可供執行,申請人既可以申請,法院也可以依職權恢復執行。
所以,執行案件申請人遇到被執行人刑滿釋放后還是還不起的情況,既要耐心等待,又要積極尋找其財產線索。一旦發現,立即提供給法院;法院也會積極查詢被執行人財產,具備執行條件時會立即恢復執行。
對判刑之人,社會各階層各單位應根據其情節嚴重程度區別對待,不能一棍子打死。情節較輕的一般會判緩刑,對這類判了緩刑而又刑滿的人員,社會還是應該以更加寬容的態度予以接納,尤其是政府及政法機關,如果能出臺相關法律政策來積極接納他們,對社會的穩定必然是有積極和暗示作用。比如實行緩刑人員考察制度,考察合格者,讓其能重新回到原單位上班等等政策。相信他們中的絕大多數一定會感恩戴德,回報社會。
人非圣賢,孰能無過。緩刑人員的數量占犯罪總量的比例還不小,政府和法律專業人士如果能多做些這樣的有益工作,必然可以挽救相當一部分緩刑人員,避免他們再次犯罪,會讓這個社會更加的和諧!我們這個社會不應該有戾氣和報復的氣息,而應該是充滿希望和友善的社會氛圍。
出現一起惡性暴力事件,我們不能簡單的看表面現象,更不能草率的就將其歸為反社會人格,其背后有沒有更深層次的原因?他(她)是如何一步一步走向犯罪的深淵?給我們的啟示是什么?盡早研究他們只會有好處,沒有壞處。無數案件都是再次犯罪,說明什么問題呢?是不是公檢法司把人判了,關了,社會就太平了?矛盾就解決了?很顯然沒有!如何給這類人群找到出路和未來,還是需要我們職能部門來做。早做比遲做好,對積極化解社會矛盾,作用不可小覷!普通百姓自然會感受到來自政法機關的友善態度,如此就善莫大焉。
對緩刑人員適合重新上班的條件需要政府部門來推動相關工作,如何彌補法律的剛性不足,需要全社會深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