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構成的因果關系_刑法中的因果關系?
特邀律師
刑法中的因果關系的特點:客觀性、相對性、必然性、復雜性
1.客觀性。危害行為與危害結果之間的因果關系也是不以人的主觀意志為轉移的客觀存在。承認刑法因果關系的客觀性具有兩個實際意義:
(1)認定因果關系,不受行為人主觀認識的影響。行為人是否料想到自己的行為可能導致該種危害結果,對因果關系的有無不發生任何影響。如甲用力將乙推倒,乙頭部正好撞在桌角上,當即死亡。甲推乙的行為和乙的死亡之間具有因果關系,這一因果關系是客觀存在的,不受人們包括行為人本人主觀意志的影響。
(2)有因果關系只能說明行為人具備對該結果承擔 刑事責任的客觀性條件,不是充分條件。即使在認定因果關系有所擴大,也不會導致刑事責任擴大化。
2.相對性。在社會生活中各種現象普遍聯系,這種現象相對于被它引起的結果而言是原因,而它本身又是被某種現象引起的結果,形成了無數的因果環節。其中原因與結果是相對的,某一現象既是前一現象的結果又是后一現象的原因。因此,需從整個因果鏈條中抽出一對現象來研究。刑法中研究因果關系的目的,是解決行為人對危害結果是否應當承擔刑事責任,所以,在認定因果關系時應當抽取危害行為與危害結果這對現象研究其因果關系。
3.必然性。因果關系一般表現為兩種現象之間有著內在的、必然的、合乎規律的引起與被引起的關系。這是因果關系基本的和主要的表現形式。
4.復雜性。在有些場合,因果關系會呈現出復雜的形態。主要表現為:
(1)一果多因,即某個危害結果是由多個原因造成的,如甲辱罵受害人張某,不料張某患有心臟病,張某因受辱罵引發心臟病死亡。
(2)一因多果,如甲尋釁滋事將他人打死,受害人的母親因為痛失親子而自殺。
不正確,有因果關系不一定要承擔刑事責任。因果關系和刑事責任并不一定是對等的。比如正當防衛、緊急避險.因果關系說的行為和結果的關聯性,是對事情發展的前因后果的判斷。是否承擔法律責任,則是對行為的合法性的判斷。如果合法的行為的,則不構成犯罪。
這個案例說的是介入因素隔斷先前行為的因果關系問題。
從犯罪構成看,甲為殺害女友,故意破壞剎車裝置,是故意殺人的犯罪預備,而女友將車開出上路,屬于甲故意殺人的著手。在破壞剎車裝置的行為未發生作用之前,即預想的犯罪結果出現前,其女友被突發泥石流沖下山摔死,介入因素導致了甲預想的結果發生。介入因素作為獨立的原因直接導致結果出現,則結果的出現不是甲所制造的風險的實現,因而隔斷了因果關系,甲不能對女友死亡的結果負責。但其故意殺人行為已經著手,因意志以外的原因,阻斷了其行為可能導致的結果,其應定故意殺人未遂。刑法中的因果關系是指實行行為與結果之間引起與被引起的關系。因果關系是客觀的,某一犯罪具有刑法上的因關系只是解決了把該結果歸屬于該行為人,但還需行為具有非難可能性,即主觀有責任,換言之,行為人要具有故意或過失的罪過形態。如果該行為為意外事件或不具有期待可能性同樣排除其有責性。
有了刑法上的因果關系 并不必然讓行為人負刑事責任。相反沒有刑法上的因果關系一定不能把該結果歸屬于行為人。
首先,并非所有的罪名的犯罪構成都需要實害結果,例如投放危險物質罪。行為人只要具有相應的違法行為就觸犯相應的刑罰,不需要因該行為造成什么嚴重后果,也就不需要證明因果關系。因此,并非所有的犯罪都需要因果關系的證明。
投機取個巧,希望這個邏輯能回答你的問題。
矛盾!四要素的犯罪構成要件:犯罪主體、犯罪客體、犯罪主觀方面、犯罪客觀方面。根據三段論:從第一句開始推理大前提:因為“犯罪客觀方面”里包括“刑法因果關系”小前提:而“犯罪客觀方面”是屬于“犯罪構成要件”里面的結論:所以“刑法因果關系”是屬于“犯罪構成要件”的
一,刑法的因果關系是犯罪客觀要件中的選擇要件? 解析:犯罪客觀方面的要素:危害行為、危害結果、行為與結果之間的因果關系、以及行為的時間、地點、方法等。其中,只有危害行為是客觀方面的必備要素,而其它都是選擇性的要素。 因果關系僅僅存在于實害犯,如:結果犯,不存在危險犯、行為犯、舉動犯之中,因為這些犯罪都存在犯罪行為,但是不一定存在犯罪結果。比如:甲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但是,沒有任何犯罪結果發生,甲構成犯罪只是危險行為本身,不存在所謂的危害結果,就不存在因果關系這個構成要件了。行為與結果之間的因果關系只存在于實害犯(造成實際損害的犯罪),包括未遂的故意殺人罪,根本不存在結果,只存在故意殺人的行為,最終未遂又怎么可能有因果關系? #################################### 1,危害結果在刑法中的意義包括區分此罪與彼罪么? 解析:包括。有的刑法條文明確規定以危害結果的大小輕重或是否造成危害結果的嚴重危險作為區分罪與非罪的界限。比如:聚眾斗毆犯罪中,致人重傷或死亡結果的,構成故意傷害罪或故意殺人罪。這樣的罪名正是以犯罪行為的危害結果來區分此罪還是彼罪。 還有非法拘禁致人死亡的等轉化型犯罪。 ################ 2,危害行為與危害結果之間有無因果關系要怎么區分認清? 解析:一般情況下,兩者之間的因果關系很容易區分,但是,在存在介入因素的情況下,兩者之間的因果關系就很難區分了。 A,一行為一結果之分析: 第一步:看是否構成刑法上的條件關系。刑法上的條件關系:如果存在“沒有前者就沒有后者”(無前即無后)的關系,就認為有因果關系,實則為必要條件說。比如:甲因瑣事與乙發生爭執,向乙的胸部猛推一把,導致乙的心臟病發作,救治無效而死亡。甲的行為與乙的死亡之間存在因果關系。(注意:存在因果關系并不意味著必然承擔刑事責任,千萬不能以是否需要定罪來判斷是否存在因果關系的標準。因為甲推乙的行為雖然是故意,但是不代表這就是是刑法上的故意或過失,也有可能是意外) 第二步:如不存在刑法上的條件關系,看是否構成假定的因果關系,有該條件固然能產生結果(充分條件),但即使無該條件,由其他條件也能產生同樣結果(非唯一的充分條件),肯定說,有因果關系(無前有后,有前有后) B、兩行為(或事件)一結果之分析:要判斷前條件還是后條件與結果之間有因果關系。這是判斷因果關系的重點。注意:這里的兩個行為包括行為和自然事件。 判斷標準:先看兩條件是同時發生還是先后發生,如同時發生,看是否二重的或重疊的因果關系;如先后發生,除了重疊的因果外,主要就是所謂的介入因素問題。 1、兩行為同時發生: 先看是否符合條件說,符合條件說,有因果,公式仍然是“沒有前者就沒有后者” 如果不符合條件說,再看是否符合二重的因果關系:不符合條件說,但擬制為有因果,指二重的因果關系。 同時成就的兩個以上的條件分別都能導致結果,但在無意思聯絡下,競合在一起導致了結果的發生。整體考查說,如果任何一個行為單獨均能發生結果,除去全部行為將不發生結果,則全體行為都有因果關系。(有一必有后,無二必無后) 2、兩條件先后發生, 先看前條件是否足以單獨地導致結果的發生(否則可能是重疊的因果關系): 如果前條件足以單獨地導致結果的發生,則有兩種可能,或者是前行為與結果有因果關系,或者是介入因素(后條件)與結果有因果關系(或曰因果關系被切斷)。 注意:先后的兩個條件,前條件在司法考試中一般是行為人的行為,后條件即所謂介入因素,可能包括非行為的自然事件。為便于分析,將前條件稱為A,后條件稱為B,結果稱為C。 @@@@ 解析:介入因素包括四種形態:自然事件、他人行為、被害人自身行為、行為人的第二次行為。 解題步驟 1、在有介入因素的情況下,一定要先看介入是異常的還是正常的(或曰是獨立于前行為還是附屬于前行為的。)以一般人的生活邏輯為標準進行判斷,一般人能想得到的就是正常的、附屬的(例如殺人后拋尸就是合乎生活邏輯的)。 2·1、如果介入因素是正常的或附屬的則不切斷前行為與結果之間的因果。 2·2 如果介入因素是異常的或獨立的,還要看介入因素對結果發生作用的大小。 2·2·1 如介入因素只是略微提前結果的發生,僅有介入因素尚不足以導致結果的發生,不切斷前行為與結果之間的因果; 2·2·2 如介入因素足以單獨地導致結果的發生,切斷前行為與結果之間的因果。 舉例:如甲的行為已經導致乙重傷,瀕臨死亡,后來,丙對乙毆打,只是導致乙的死亡時間略微提前,僅有丙的行為尚不足以導致乙死亡;但是,如丙開槍射殺乙,丙的行為足以單獨地導致乙死亡,應認定丙的行為切斷了甲的行為和乙的行為之間的因果關系(因果關系的斷絕)。 介入因素是因果關系部分的重點,尤其是行為人的第二次行為和介入因素對結果發生作用的大小這兩個要點。注意對介入因素切斷因果關系后可能結合未遂、預備、罪數深入考查。 3 例外:如前條件或同時條件之一不足以單獨地導致結果的發生,看是否重疊的因果關系:單獨的一個條件不能導致結果,兩個條件并存才能導致結果,肯定說,認為這種情況下兩個條件都與結果有因果關系。(無一必無后,合并方有后)實際上用條件說也可以得出此次結論。 注意:不作為犯罪的因果關系模式:不履行義務才是因,產生危害結果(廣義,指侵害和威脅)。 ############################################ 3,不作為如何違反禁止性規范? 解析:義務的產生途徑主要由于:(1)法律的明文規定。不履行法律規定的義務要構成犯罪,還必須以刑事法律規定的義務為依據。我國刑法中規定的偷稅罪、遺棄罪、侵占罪等,都有刑法的明文規定。(2)行為人職務或業務上的要求。例如,值班醫生有義務搶救病人,交通警察義務指揮交通,消防隊員有義務撲滅火災,等等。(3)因實施一定的法律行為而產生的義務。如某甲受雇為某一家庭護理臥病在床的老人,就承擔起了維護老人健康、安全的義務。(4)因先行行為引起的義務。當行為人已經實施的行為給法律所保護的利益造成危險時,行為人具有排除這種危險的特定義務。 注意:不作為不代表沒有行為,作為和行為不是同一個概念。所謂不作為犯罪就是有作為義務的行為人違反禁止性規范而不作為。 比如:法律命令消防隊員必須救火,消防隊員不救火的行為就是典型的不作為,并違反命令性規范。法律禁止醫生見死不救,醫生看見患者不進行救治就是典型的不作為,并違反禁止性規范。 ########################################## 4,行為人的身體動作是消極的還是積極的,是相對于刑法的命令規范和禁止規范而言的是什么意思? 解析:行為包括作為和不作為,包括積極的行為,如拿刀殺人行為,也包括消極的行為,如醫生見死不救。 兩種行為均可構成故意殺人罪,前者是直接故意即希望被害人死亡,后者是間接故意即放任被害人死亡。 刑法禁止規范如禁止殺人,行為人積極的殺人(希望)如普通的拿刀故意殺人, 刑法命令規范如命令醫生必須救治病患,但是醫生通過消極的行為放任病人死亡,就是違反命令規范構成故意殺人罪。又如負有救助義務的丈夫看見妻子意外落水,卻不積極救助而是放任妻子淹死,雖然并不希望妻子死亡,但是也不反對和排斥妻子死亡,也構成故意殺人罪。 即:法命令行為人應當實施某種行為,而行為人不做該行為構成犯罪(該行為既可能是積極行為也可能是消極行為。如:遺棄罪中的遺棄行為既可能是消極行為也可能是積極行為) 法禁止行為人實施某種行為,而行為人卻實施該行為構成犯罪。(如法律禁止公民任意剝奪他人生命權,而行為人積極故意殺人或消極放任故意殺人) ############ 其實,禁止性規范與命令性規范均屬于義務性規范和強行性規范。區別在于方向剛好相反,命令性規范“必須”做某事,而禁止性規范是“不得”做某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