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書和遺囑的區別_委托書能否作為遺囑?
特邀律師
一、委托書可以作為遺囑。
二、根據最高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82條規定“被代理人死亡后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委托代理人實施的代理行為有效:(1)代理人不知道被代理人死亡的;(2)被代理人的繼承人均予承認的;(3)被代理人與代理人約定到代理事項完成時代理權終止的;(4)在被代理人死亡前已經進行、而在被代理人死亡后為了被代理人的繼承人的利益繼續完成的。”
在此規定的基礎上,如果委托人的繼承人對委托事項沒有異議且委托事項尚沒有完成的,受托人在委托人死后繼續執行委托事務是為了委托人的利益的,委托書的內容有效并可以繼續履行。
有無遺囑人的委托書,不是代書遺囑有效的必要條件。也就是說,遺囑人的委托書不是必須的。 代書遺囑是指非由立遺囑人自行書寫的遺囑,而是由代書人根據立遺囑人的的意思表示代為書寫的遺囑。 《繼承法》第17條第3款規定:“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注明年、月、日,并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法律上對代書遺囑的代書人、見證人的要求: 1、遺囑代書人、見證人應當是成年人或者是十六周歲以上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其主要生活來源的人。 2、遺囑代書人、見證人必須是理智健全的正常人。精神失常、喪失理智的人,是無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為能力的人,因此,不得作為遺囑代書人和見證人。 3、遺囑代書人、見證人必須是能夠了解遺囑內容、知曉遺囑所用語言的人。在通常情況下,盲人、文盲、不知曉遺囑所用語言的人,不能成為該遺囑的代書人或見證人。 4、遺囑代書人、見證人必須是與繼承遺產無利害關系的人。繼承人、受遺贈人和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系的人,由于他們與繼承死者的遺產有切身之利害關系,因此,不能作為遺囑代書人,見證人。
1、授權委托、遺囑都是單方法律行為,只要意思表示真實并符合其他法律要件,一經成立,即生效。
2、現實中,很多場合出具授權委托書、遺囑需要公證,但公證并不是授權委托、遺囑生效的一個法律必備要件。未經公證,授權委托、遺囑同樣有效。
3、個人觀點:公證最大的作用在于證明上述文書的真實性,可靠性,一般與文書是否有效無關。(但,公證的遺囑法律規定效力高于未公證的遺囑)
一般是一式二份,各執一份。律師所會保留遺囑至少至該遺囑執行完畢。
子女并無法定權利查閱委托書,當然律師愿意拿出來也可以。如果子女認為遺囑或委托書作假可以起訴,要求鑒定。
律師見證書只是一份證明,效力無法與公證書相比。可以撤銷。在法庭上與一般的證據沒什么區別。而公證書是不可撤銷的,具有執行力。舉例來說,子女繼承房產只需提供公證遺囑即可,而光有律師見證是不行的,仍需其他繼承人簽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