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局處理拖欠工資要多久_拖欠工資投訴到勞動局多久能處理?
特邀律師
拖欠工資的,可以到勞動部門的保障監察大隊投訴,也可直接申請勞動仲裁。
可以通過以下途徑處理:1、拖欠工資事實確定的,可以先向當地勞動監察大隊投訴或者舉報,請求依法予以處理;
2、如經勞動監察大隊限期支付,用人單位仍不支付的,可以報警依法追究老板的刑事責任;
3、如拖欠工資事實沒有確鑿證據,需要通過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的途徑解決;
4、對勞動仲裁裁決不服的,還可以到法院起訴解決。
一、公司拖欠員工工資,可以到當地勞動所進行投訴解決,在資料和信息準確和齊全的情況下,在一星期內會有回音的,二、需要在投訴時帶好如下證件和資料:1、本人身份證,和勞動合同,需要確認和單位之間的勞動關系的事實,如工資單,考勤記錄,工作過程中的文件記錄等。2、單位的營業執照(可拍個照片),單位的全稱,單位法人的姓名和聯系電話等3、勞動所會在聯系單位人事部或者企業負責人后,雙方到場進行協調,如果協商不成,可直接向勞動仲裁委提出勞動仲裁。4、如果拖欠工資數額比較大牽涉面人員較多的話,可以聯名投訴(效果更好)或者直接請律師打官司,通過訴訟的方法來要回被拖欠的工資。
勞動局立案后,一般要等待二十天左右,勞動局要進行調查,它有強制性,所以會進行一系列的審核,這時候就可以要求一系列的賠償,包括雙倍工資,社保之類的。等到勞動局審核結束,如果還沒有發工資,就要開庭進行處理了。
到勞動局投訴的,勞動局經審查,符合立案條件的,應當當場受理。
受理后先進行調解,調解的時間為十五日。調解不成的,勞動者要求仲裁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應當在五日內將仲裁申請書副本送達被申請人。根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十四條規定,經調解達成協議的,應當制作調解協議書。調解協議書由雙方當事人簽名或者蓋章,經調解員簽名并加蓋調解組織印章后生效,對雙方當事人具有約束力,當事人應當履行。自勞動爭議調解組織收到調解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未達成調解協議的,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仲裁。第二十九條規定,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后,應當在五日內將仲裁申請書副本送達被申請人。被申請人收到仲裁申請書副本后,應當在十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交答辯書。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收到答辯書后,應當在五日內將答辯書副本送達申請人。被申請人未提交答辯書的,不影響仲裁程序的進行。法律依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九條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收到仲裁申請之日起五日內,認為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受理,并通知申請人;認為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不予受理,并說明理由。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我年青時,討工資一般分三步,一、算好工資數。二、問老板討要,沒有?約定時間。三、時候到了還沒給,就不好意思了。首先將老板抓住,封臉幾拳,再給幾腳狠的,如再不給,我就會不要了,結果老板是懂的。如老板報警,我等著,甚至希望他報,警察來了,問錢沒有的話,當警察的面,照打不務。所以打工幾十年,沒有誰欠我的,哈哈!其實打工要找個好老板,能讓人年青十歲,遇到黑心老板,雖說錢得到了,但費時費精力,贏了也是輸了,不是嗎?
1、 建議向勞動監察部門投訴單位這種違法行為;2、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九條 【勞動監察】用人單位違反國家規定,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拖欠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的,勞動者可以向勞動行政部門投訴,勞動行政部門應當依法處理3、 《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十七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的調查,應當自立案之日起60個工作日內完成;對情況復雜的,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30個工作日。
受理到立案一般是5個工作日。
立案到結案是不超過60日,案件復雜的可以延期30日。如果具體到案子,時間就沒準了,如果用人單位配合,當日就能結案。如果用人單位不配合,勞動部門辦理時間就會長點,但不會超過90日。1、老板不發工資,可以向當地勞動監察大隊投訴。勞動監察大隊在受理之日起五日內處理完畢的。
2、《關于實施勞動保障監察條例若干規定》
第十八條 對符合下列條件的投訴,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在接到投訴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依法受理,并于受理之日立案查處:
(一)違反勞動保障法律的行為發生在2年內的;
(二)有明確的被投訴用人單位,且投訴人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是被投訴用人單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的行為所造成的;
(三)屬于勞動保障監察職權范圍并由受理投訴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管轄。
對不符合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投訴,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在接到投訴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決定不予受理,并書面通知投訴人。
對不符合第一款第(二)項規定的投訴,勞動保障監察機構應當告知投訴人補正投訴材料。
對不符合第一款第(三)項規定的投訴,即對不屬于勞動保障監察職權范圍的投訴,勞動保障監察機構應當告訴投訴人;對屬于勞動保障監察職權范圍但不屬于受理投訴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管轄的投訴,應當告知投訴人向有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