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議公證和不公正的區別_合同公證和不公證的區別?
特邀律師
根據《合同法》等規定,合同經雙方協商一致,不違反法律規定的,是當事人真實的意思表示,就有效。公證沒有任何實際意義,合同公證只是對合同上雙方的簽名屬實予以證實見證的,如果合同內容違法,即使公證一樣無效。
買賣雙方書寫并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如果不存在法定無效情形,自賣房人與買房人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時合同就成立并立時生效。合同不管是書寫還是打印的,只要買賣雙方簽字,合同效力一樣。
房屋買賣合同效力與合同辦理公證與否沒有關系。雙方發生合同糾紛時,經過公證的房屋買賣合同要比沒有公證的合同,證據效力強一些。
房屋買賣合同絕對無效的情形。雙方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具有下列法定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1)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所謂欺詐是指一方當事人故意告知對方虛假情況,或者故意隱瞞真實情況,誘使對方當事人作出錯誤的意思表示。所謂脅迫,是以給公民及其親友的生命健康、榮譽、名譽、財產等造成損害或者以給法人的榮譽、名譽、財產等造成損害為要挾,迫使相對方作出違背真實意思表示的行為。
(2) 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所謂惡意串通,是指當事人為實現某種目的,串通一氣,共同實施訂方合同的民事行為,造成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的利益損害的違法行為。例如,被執行人在法院判決生效后,與他人惡意串通買賣自己所有的房屋,以此規避法院強制執行,損害申請執行人合法利益。
(3) 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雙方簽訂房屋買賣合同,不是為了房屋買賣,而是故意掩蓋非法行為。例如,張三向李四借款100萬元,雙方經過協商簽訂借款協議,張三將自己所有的房屋作為借款抵押但沒有辦理抵押登記,約定張三逾期不還借款,抵押房屋歸李四所有。張三與李四同時還一份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張三將借款所抵押房屋出賣給李四并辦理了網簽。張三與李四雙方簽訂房屋買賣合同的真實目的為借款合同提供擔保,合同約定抵押房屋歸抵押權人李四所有,也違反了擔保法禁止流押規定,雙方簽訂房屋買賣合同應為無效。
(4) 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5) 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例如,房屋為農村宅基地,法律農村房屋禁止出賣給城鎮居民,如果買房人為城鎮居民,雙方簽訂的房屋買賣無效。
房屋買賣合同相對無效的情形。
(1)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法定代理人拒絕追認的,該合同無效。例如,買房人或賣房人為未成年人等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拒絕承認合同的,雙方訂立的合同無效。
(2)賣房人不是房屋所有權人,賣房行為不被房屋產權人追認,該合同無效。例如,有的配偶出賣對方婚前房屋,對方知道后拒絕出賣自己所有房屋,該買賣合同無效。有的地方,房屋漲價時,見利忘義的夫妻經常會利用這種情況,即占用買房人大筆資金又能再次出賣房屋牟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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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協議書》經雙方在民政局簽署、備案并辦理離婚登記后即生效。
婚前公正呢,是為了夫妻之間的財產有保險,防止不必要糾紛的發生,從而有利于自己財產權利的保護。
但是離婚不一定需要公證,但是公證是公證處代表國家進行的一種證明活動,證明其公證的內容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對離婚協議書進行公證,也就是對離婚協議書的內容的合法性和有效性的一種證明,相當于對離婚協議書更增加了一重保險,使離婚協議書更容易得到履行。
根據《婚姻登記條例》第三章,離婚登記第十條,內地居民自愿離婚的,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
對于你的離婚協議書公正,我的回答是不需要。公證的作用主要是提高其公信力,對一些法律行為、文書的真實性、合法性進行證明。
而離婚協議在辦理離婚手續時已經交過民政局留檔,已經能夠證明是離婚雙方真實意愿的表示。一般只要在離婚協議上把所以都寫清楚就可以,所以再進行公證,沒有必要。
但是你的另一半如果是屬于死纏爛打的那種人的話,就有必要去公正,這樣更加多一層保護!
- 我是@小賈談情 一個情感作者,希望能幫到你。
看什么協議,大部分協議公證與不公證是一樣的。但有些協議公證后會有特殊效力,如借款協議公證后可以賦予強制執行效力只是有約定數額和還款期限的借款類協議,經公證后可以有強制執行力,可不經起訴,直接申請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