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補償協議簽訂主體_征收補償協議由誰簽訂?
特邀律師
很高興回答您的提問
市、縣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擬定的土地征收補償安置方案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在地進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5個工作日。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或者其他權利人對補償標準和安置方式沒有異議的,由市、縣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簽訂土地征收補償安置協議。
簡單的說就是簽訂征收補償協議的雙方簽字人都要是根據有關法規有權力簽訂補償協議的人,這樣簽的協議才可能有效。
【具體解讀】:
具體到征收動拆遷中,簽訂征收補償協議的雙方是有一定要求的,根據有關法律規定,一方應該是房屋征收部門,另一方應該是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
一方應該是房屋征收部門:
根據有關法規,區(縣)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區(縣)房屋行政管理部門為本行政區域的房屋征收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房屋征收部門可以委托房屋征收事務所,承擔房屋征收與補償的具體工作。房屋征收事務所不得以營利為目的。房屋征收部門對房屋征收事務所在委托范圍內實施的房屋征收與補償行為負責監督,并對其行為后果承擔法律責任。
另一方應該是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
根據有關法規,被征收人以房地產權證所載明的所有人為準,公有房屋承租人以租用公房憑證、公有非居住房屋租賃合同所載明的承租人為準。從時間節點上來說,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以征收決定作出之日合法有效的房地產權證、租用公房憑證、公有非居住房屋租賃合同計戶,按戶進行補償。
房屋拆遷的征收協議簽訂主體是如何確定?
房屋拆遷的征收協議的簽訂:
據我所知是縣人民政府,村或社區農戶。
因為土地征收,房屋拆遷是由縣政府打報告送省審批,如面積超過一百畝要中央審批。
批準后,由縣政府發征收公告,具體內容,征收面和多少,立圖,安置補償,征遷時間,評估等事項,由縣政府組織實施,請評估公可到農村每家每戶評估……扯遠啦!就此擱筆!!謝謝邀請!!
征收安置補償協議是征收人與被征收人、房屋承租人為明確房屋征收補償安置中的權利義務關系而訂立的協議,是約定征收當事人之間民事權利義務的合同,它適用《民法通則》和《合同法》。通常來說,被征收人應密切關注政府發布的征收補償方案,明確安置協議的內容,了解可獲得補償的方式、范圍和標準;了解在征收房屋過程中自身所享有的行政復議、行政訴訟等權利。北京英淇律師事務所為您解析應注意的幾個方面:
其一,房屋征收補償協議簽訂主體。
房屋征收補償協議的主體是房屋征收部門和被征收人。需要強調的是,征收補償協議的一方主體是市、縣級人民政府確定的房屋征收部門,而非作出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本身。
簽訂補償協議是一種法律行為,要求雙方當事人應當具有相應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不具有機關法人資格的政府工作部門不得被確定為房屋征收部門,不能參與房屋征收法律關系成為補償協議當事人。
根據《物權法》規定“處分共有的不動產或動產以及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作重大修繕的,應當經占份額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體共同共有人的同意,但共有人之間另有約定的除外。”因此,政府在征收設有共有關系的房屋時,應當與全體共同共有人簽訂征收補償安置協議,切忌漏列當事人”。
其二,被征收人對安置方式有選擇權。
被征收人可以選擇產權置換或者貨幣補償等補償方式,同時對于因舊城改造征收個人住宅的,被征收人可以要求原址回遷,同時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人民政府應當提供改建或者就近地段房屋。所以要求產權調換或者原址回遷在房屋征收中是合理要求、被征收人可以提,也有權利提。
其三,在補償安置協議中,容易疏忽的臨時安置費或周轉用房。
這一點是被征收人選擇產權調換時容易疏忽的,在安置補償協議中沒有約定過渡期到期后過渡費用如何支付,又沒有約定周轉用房。在團隊律師代理的案件中,有很多沒有關于安置費或周轉用房的約定,導致自己支付了超額的費用。現實中,超期交付安置房是常見的,所以一定要在安置補償協議中約定清楚。
其四,簽訂安置補償協議時,要能頂得住“誘惑”。
根據我國民事法律規定補償協議訂立后,一方當事人不履行補償協議約定的義務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訴訟。所以,在簽訂補償協議時,一定要看清楚協議內容,雖然征收人可能會使盡所有可能的“威逼利誘”,但如果沒有考慮清楚,就要堅決頂住。因為一旦簽訂協議后才發現上當受騙,再啟動維權程序,成本就會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