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樣合法脫離父子關系_怎樣合法脫離父子關系?
特邀律師
法律上斷絕父子關系分為兩種:1、子女和親生父母是關系最近的直系血親這種血親關系是由血緣形成的,從出生時產生,伴隨著一方死亡而消滅,這也是權利、義務上的消滅。即使父母離婚,和子女的關系都不能解除,因為血緣關系不能通過法律或其他手段人為加以解除。向登報聲明或雙方協議表明斷絕父子關系,但只能說明關系惡化到極點,但是法律上并不承認。2、子女和養父母之間的收養關系子女和養父母之間的收養關系是可以通過合法途徑解除的。依據《收養法》第四章,收養關系的解除第二十六條:收養人在被收養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養關系,但收養人、送養人雙方協議解除的除外,養子女年滿十周歲以上的,應當征得本人同意。收養人不履行撫養義務,有虐待、遺棄等侵害未成年養子女合法權益行為的,送養人有權要求解除養父母與養子女間的收養關系。送養人、收養人不能達成解除收養關系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第二十七條:養父母與成年養子女關系惡化、無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協議解除收養關系。不能達成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第二十八條:當事人協議解除收養關系的,應當到民政部門辦理解除收養關系的登記。擴展資料:父母們于還在的溝通的技巧一、父母不要過于啰嗦有的父母非常的啰嗦,孩子做錯一件事他們就在那邊說個不停,孩子本來都已經知道自己錯了,但看到父母這么啰嗦,就故意想要氣父母,繼續干父母不讓他們干的事情。父母教育孩子不是以啰嗦為主,而是要跟孩子講清道理,這樣子孩子才會接受。二、不會關心孩子孩子上學了,學習壓力大了,父母應該定時地給孩子一些關心。但是很多父母都不會關心孩子,每次打電話過去都只顧著問孩子學業上的問題了,忘記關心孩子其他方面的事情,比如孩子的生活和情感狀態。這樣子的關心讓孩子感到厭煩,覺得父母根本不關心自己,只看中成績。所以彼此間的關系狀況就越來越糟糕。
在一種情況下,父子關系可以從法律上斷絕,那就是,兒子被他人合法收養。
“養子女與生父母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因收養關系的成立而消除。”這是收養法規定的。
不過,兒子被他人收養,條件比較嚴格,一是兒子須是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二是兒子的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兒子。從問題的描述來看,兒子已經不是未成年人,不符合被收養的條件。
如此看來,題主要與兒子從法律上斷絕父子關系是不可能了。
但是,有勞動能力的成年子女沒有啃老的權利,父母也沒有養活游手好閑成年子女的義務。舍不得孩子套不住狼,實在養不起就不要養了,果斷斷養,逼孩子去工作,自己養活自己。
啃老一族的形成,多半與父母對子女從小的嬌慣有關。父母對子女管得太多,事事都替孩子想到,久而久之,孩子對父母就有了強烈的依賴感,缺乏獨立性。所以說,子女啃老,父母有很大責任。知錯能改,善莫大焉。為人父母,不能一錯再錯,坑孩子一輩子。為了兒子,也為了自己,從現在開始,不能心太軟,要狠下心來逼一下兒子,還兒子一個獨立的人格,獨立的人生。
公證處不能辦理脫離父子關系。公證處并沒有辦理斷絕父子關系的能力,并且父子關系是法定的,不能隨意斷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第十一條:根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公證機構辦理下列公證事項:(一)合同;(二)繼承;(三)委托、聲明、贈與、遺囑;(四)財產分割;(五)招標投標、拍賣;(六)婚姻狀況、親屬關系、收養關系;(七)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經歷、學歷、學位、職務、職稱、有無違法犯罪記錄;(八)公司章程;(九)保全證據;(十)文書上的簽名、印鑒、日期,文書的副本、影印本與原本相符;(十一)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自愿申請辦理的其他公證事項。
根據我國婚姻法,自然血親的父母子女關系是因血緣而存在,不能人為解除。除非一方死亡而自然終止,其法律上的權利義務關系,在一般條件下,只能因父母合法的送養行為而終止。若子女被收養(以登記之日起成立),則使子女與生父母間的權利義務關系依法終止。 總之呢,要不是被人收養(且子女成年),子女與父母的法律權利義務關系是無法解除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