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人給擔保人承諾書_借款人給擔保人寫保證書有效嗎?
特邀律師
1、該保證書對債權人沒有效力。也就是說,如果債務人到期不能清償債務,保證人需要按照擔保合同的約定承擔相應的擔保責任(一般或連帶擔保責任)。
2、因為上述保證書是保證人與債務人簽訂的,只對雙方具有約束力。該保證書可以看成是借款人提供的反擔保,即在保證人承擔了相應擔保責任后,債務人需要對保證人負清償責任,但該保證沒太多實際意義。
3、如果按你說的,“就是說我替人擔保,被擔保人就算不還,我也不用替他償還”,那么你與放款人簽訂的擔保協議還有意義嗎,很簡單的道理。所以要么你不要為債務人提供擔保,要么請債務人提供反擔保(物上的擔保)。
這不是受不受牽連的問題,合法有效的擔保本身就與債務存在法律利害關系。
問題中的擔保人應該是《擔保法》上的保證人。如果這個承諾構成合同條款,那么,承諾人就有可能成為保證人。
保證是《擔保法》規定的一種擔保方式。保證又分為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為一般保證。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
當事人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這里需要說明的是,將于2021年1月1日實施的《民法典》做了與此相反的規定,即,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一般保證承擔保證責任)。
一、關于保證期間及起算
(一)一般保證
一般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
(二)連帶責任保證
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債權人有權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二、保證責任的免除
(一)一般保證
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六個月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債權人已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期間適用訴訟時效中斷的規定。
(二)連帶責任保證
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六個月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
擔保人自己書寫承諾書自己簽名,并表示對債務人的債務承擔擔保責任,當然可以有效。不過,擔保人對債務承諾擔保,最好滿足一定條件。
比如債務人不具備還款能力時,擔保人需承擔連帶責任保證,還是一般擔保,必須由擔保人書面表達清楚。不然,債務人拖欠債務不能清償時,擔保人會鉆法律空子,拒絕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如果一個擔保人什么財產都沒有,你作為債權人愿意讓這種人提供擔保嗎?
擔保人的實力非常重要。比如具有千萬資產的人與一個零財產的人提供擔保,兩個人的結果是有質的區別。自己名下沒有財產,提供的擔保類似信譽擔保,遇到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時,可能會發生系統性風險,整個債務陷入僵局。
因為信譽擔保不能變現,發生逾期違約,只能以法律程序列入黑名單,不能有效解除債權人運營風險。我有一個案件老板就是這種性質,他的債務人無能力清償債務,擔保人形同虛設也沒有財產,最后導致老板拖欠其他客戶的錢也不能按時償還,被法院列入黑名單,嚴重影響了公司正常經營。
所以,擔保人的選擇也是非常關鍵一環,形同虛設的擔保人與沒有擔保人效果一樣。擔保人的擔保期限一定寫清楚,如果不寫擔保期限,民法典規定一律按照六個月計算。如果債務到期,債權人又不能及時向法院起訴還款,擔保人的擔保責任很可能消滅。
擔保人的擔保方式必須寫清楚,比如擔保人對債務人的債務及違約、律師費、訴訟費等全部債務承擔擔保責任。如果債務人無能力還款,擔保人在債務到期兩年內都要負擔連帶債務清償。還可以約定,如果債務人逾期還款,債權人向債務人催款,等同于向擔保人催款,擔保期限可以從債權人主張權利時重新計算。
總而言之,擔保人不僅僅出具書面材料簽字確認就可以了。一個合格的擔保人需要具備一定條件,起碼應該有能力負擔債務。不然對債權人不利,風險很大。擔保人是否連帶責任,必須寫清楚,否則視為一般擔保。
1,債權人不保證有效性。也就是說,如果債務人無法償還到期債務,保證人保證按照約定的擔保合同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一般的或連帶擔保責任)。
2,被擔保人,只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債務人簽署。該擔保可以看作是由借款人提供反擔保,保證人承擔的相應擔保責任,債務人需要清償保證人承擔責任,但不保證多大的實際意義。
3,如果你說,“我只限于擔保,擔保人,如果還沒有,我沒有報答他,”這意味著有一個與你的貸款人簽訂擔保協議,這是簡單的道理。所以,要么你沒有為債務人提供擔保,或要求債務人提供反擔保(抵押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