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偷稅漏稅_公司未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會不會變成偷稅漏稅?
特邀律師
一、用人單位不繳納或不按規定繳納都是違法行為,均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1、勞動者有權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支付經濟補償金。勞動者有權以用人單位未為其辦理社會保險手續,且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能補辦導致其無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為由,要求用人單位賠償損失。 2、人社部門有權對不辦理社保登記的用人單位及負責人直接罰款。 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責令限期繳納或者補足,并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由有關行政部門處欠繳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二、至于賠償幾倍這個問題,你最好前往當地社保部門或者撥打12333人社服務熱線!
很榮幸回答你的問題,公司未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發現后及時到戶籍所在地或者單位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個稅就可以啦,不會被認為是偷稅漏稅的。但我認為你是沒有把2019年1月1日開始實施的《個人所得稅法》理解透徹,雖能你的月收入超征稅點,但是登錄個人所得稅app發現公司沒代扣,實際上不是公司沒有代扣,是你依然不需要代扣個人所得稅,稅務局也不可能把你認定為偷稅漏稅。原因如下:
一、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的法律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征管法》第四條規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負有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為扣繳義務人。扣繳義務人必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每個公司會計都知道公司是個人所得稅法定代扣代繳單位,沒有哪個公司不會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的。
二、新舊《個人所得稅法》的差異
(一)起征點等的差異
新的《個人所得稅法》起征點從3500元提高到5000元,并擴大了3%、10%、20%三檔低稅率的級距,分別由1500元、3000元、4500元提至3000元、9000元、13000元。
(二)增加了六項專項扣除
新的《個人所得稅法》增加了子女教育、繼續教育、大病醫療、住房貸款利息、住房租金、贍養老人等六項專項附加扣除。
三、新法個人所得稅的計算方法
(一)應納稅所得額計算
每月應納稅所得額=應發工資-個人承擔的“三險一金”-六項專項扣除(在個人所得稅App軟件對符合條件的扣除進行申請,個稅申報軟件自動關聯)
(二)應納稅所得額求和判斷是否繳納個人所得稅
∑每月應納稅所得額>60000元的當月開始,無論每月應納稅所得額是否大于5000元都要一直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三)舉例說明
1、題干
假如你每個月應發工資為10000元,每月個人承擔的養老保險是800元、醫療保險200元、失業保險是50元、住房公積金是1200元,六項專項扣除中你孩子上學稅前可抵扣1000元/月、贍養老人稅前可抵扣也為1000元/月,其他沒有抵扣。
2、個人所得稅計算
由題干得出:你每月應納稅所得額為5750元,但是由于你1~10月∑應納稅所得額=5750*10=57500元<60000元,因此10月分之前均不用繳納個人所得稅,11月份累計的應納稅所得額=5750*11-6000=3250元,應納個人所得稅=3250*3%=97.5元,12月份累計的應納稅所得額=5750*12-60000=9000元,應納個人所得稅=9000*3%-97.5(上個月末累計已繳納的個人所得稅)=172.5元,年應納個人所得稅為270元。
四、結論
綜上所述,不是月應納稅所得額超過5000元就要交個人所得稅的,更不是應發工資或者實發工資超過5000元就要交個人所得稅的,是月累計應納稅額所得額>60000元的當月開始才要繳納個人所得稅,而且這之后的應納稅所得額沒有超過5000元也要繳納個人所得稅。
舉報用人單位違反勞動法以及偷稅不交社保人人有責,你敢舉報嗎?
首先,依法舉報用人單位違法違規行為,是每個公民應盡的義務和權利,從法律上是有明確規定的。
第二,具體到個人,舉報用人單位違法行為的舉動,會牽扯到太多的利益,是不是敢舉報、是不是能舉報,很多人還是猶疑的。舉個簡單例子,前段時間大量的新聞報道出部分互聯網公司的工作時間是996、5+2、白+黑。
以所說的996為例,每天早上9點上班、晚上9點下班,每周工作6天,那么累計每周工作的時間是多少?就算去掉午休時間,每周的時間也絕對要超過法定的工作時間,也絕對要超過法定的最長加班加點的限度了。
這么明顯的違法違規行為,存在的時間肯定不是一天半天了,影響的人群也絕不只是幾千、幾萬人,你看到有多少人舉報了?
我想,這里有幾個原因,一是把工作當做了自己事業,自愿工作,也就無所謂加班的概念;二是互聯網行業超高的薪資福利待遇,讓部分人認為畢竟有活干有錢拿,正值青春年少,有精力有時間,何樂而不為呢;三是舉報的后果也讓人心悸,這個你懂的。
第三,從實踐來看,舉報者的相對數量可能不高,但絕對數量絕對不少。
舉個例子說吧,自2008年后,隨著勞動合同法、社會保險法等對勞動者權益的出臺實施,勞動者自我保護意識增加,舉報者的絕對數量還是大幅增加的。再說個簡單的例子,從一些官方的新聞報道中可以看出,各地市的勞動仲裁部門、勞動監察部門的工作量激增,這也可以說明,有很多勞動者為了自身權益或是群體利益已經開始維權,向相關部門舉報。
最后要說的是,我們都可渴望公平正義,但維護公平正義不是一兩個人的事,要凝聚全社會的力量。可是,現實的問題是:舉報后,飯碗可能就沒有了,該怎么辦呢?
謝邀!
用私人銀行賬戶發工資是否涉及逃稅,這個不能一概而論,得根據實際情況判定。如果企業利用私人賬戶發全額工資,一般情況下企業財務視同“現金”支付工資形式記賬,不存在逃稅問題。但如果企業發放工資采用“二次工資”形式,即員工工資一部分是對公賬戶發放,一部分通過私人賬戶發放,這種情況可以基本斷定是在逃稅。
現在企業發放工資,一般都是通過網銀銀行代發功能,方便快捷。但也有的企業沒開通網銀代發功能、或某種原因不能使用,有的企業甚至連網銀功能都沒開通,都是采用現金發放。如果要支付長期駐外地員工的工資,怎么辦呢?只好從對公賬戶轉賬(或“錢不離柜取存”)到私人賬戶,再用私人賬戶支付了,然后財務視同支付現金記賬。
可能有人覺得不可思議,互聯網這么發達,網銀這么流行,為什么還這么原始。實際上,現實中我們想不到的情況太多了。就像前不久報道的江西某地,一個性格內向會計,居然手握企業各種印章,進而挪用巨額款項的事件,更讓許多資深財務人員大跌眼鏡。但現實就有這么多看似奇葩、但確實存在的事情。
如果企業采用“二次工資”,一般是為了“協助”員工少交個稅,同時也是為了企業少交五險一金。但與此同時,也意味著企業要多少25%的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或查賬且盈利情況下)。在明年開始的五險劃歸稅務部門“征收”而不是“代征”的新政策下,這種情形估計會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