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偶可以作為擔保人嗎_夫妻能不能作為貸款擔保人?
特邀律師
妻子能給丈夫做銀行貸款擔保人。另外丈夫貸款若屬于夫妻共同債務,應以夫妻共同財產償還。所以一般認為夫妻之間擔保意義不大。但妻子擔保承擔連帶責任,可以追究妻子個人財產,還可以避免通過離婚逃避債務。《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七條明確規定:具有代為清償債務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證人。而其中的第十八條規定: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中還規定了一些不可以作為保證人限制:第八條規定:國家機關不得為保證人,但是有特殊情況,經國務院批準為使用外國政府或者國際經濟組織貸款進行轉貸的除外。第九條規定:例如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不得為保證人。第十條規定: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職能部門不得為保證人。第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強令銀行等金融機構或者企業為他人提供保證;銀行等金融機構或者企業對強令其為他人提供保證的行為,有權拒絕。
感謝邀請。
擔保人的配偶是否承擔擔保責任?回答這個問題,首先我們要知道什么是夫妻間的共同債務,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以夫妻雙方名義對外借款或是一方對外借款得到了對方的同意是共同債務的一種情形。另外一種情形為夫妻一方為共同生產、生活等經營活動所產生的合理債務。
擔保之債,并不符合《婚姻法》或者婚姻法解釋中規定共同債務的構成要件,是典型的個人債務,故不能請求擔保人的配偶承擔一般擔保或連帶擔保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關于夫妻一方對外擔保之債能否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的復函》明確規定夫妻一方對外擔保之債不應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的規定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希望我的回答能夠幫助你,還有問題不懂可以私信小法匠哦。
可以作為擔保人。
擔保人在法律上指保證人。我國《擔保法》規定,保證、抵押、質押、留置和定金為擔保方式。根據《擔保法》規定,保證,是指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行為。向銀行借款,自己是債務人,要求妻子為該債務提供擔保,妻子是保證人。夫妻關系的身份不影響妻子作為保證人。《擔保法》第7條規定:“具有代為清償債務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證人。”第8條、第9條分別規定:“國家機關不得為保證人,但經國務院批準為使用外國政府或者國際經濟組織貸款進行轉貸的除外。”、“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不得為保證人。” 所以,只要是具備獨立民事行為能力和清償能力的公民在法律上均允許作為保證人。問題問的讓回答者得琢磨琢磨了。
房屋買賣分商品房和二手房兩種貸款,一般在這兩種交易和抵押貸款過程中不需要第三方擔保,因為銀行實現權益的保障是房屋的抵押權,一般不存在信用保證。
在其他銀行貸款擔保中,擔保的審核是銀行的單方行為,銀行看多種因素,不只是看夫妻之間的房屋貸款還完與否,可能考慮信用記錄 家庭收入 工作性質等因素。
可以,只要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即可。做擔保人很簡單,只要債權人認可你能做擔保人就行了,你只需要在相關合同、協議上簽字認可就行。一般情況下列人員作為擔保人較容易被認可:公家公務員,大中型國企在職人員,有資金實力的個人等。請參考以下法律條例: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七條:具有代為清償債務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證人。
第八條:國家機關不得為保證人,但經批準為使用外國政府或者國際經濟組織貸款進行轉貸的除外。
第九條: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不得為保證人。
1、丈夫在銀行貸款,妻子能做擔保人。《擔保法》第七條規定,具有代為清償債務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證人。
2、《擔保法》中關于不能擔保的情形中沒有夫妻關系。
3、丈夫貸款屬于夫妻共同債務,應以夫妻共同財產償還。所以一般認為夫妻之間擔保意義不大。但妻子擔保承擔連帶責任,可以追究妻子個人財產,還可以避免通過離婚逃避債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