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院不批捕的案件怎么撤案_檢察院不批捕公安機關可以撤案嗎?
特邀律師
一、對于是否再次報捕,法律條文如下: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2012修訂)》
第一百三十四條 對于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并通知補充偵查的,公安機關應當按照人民檢察院的補充偵查提綱補充偵查。
公安機關補充偵查完畢,認為符合逮捕條件的,應當重新提請批準逮捕。
《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
第三百二十一條 人民檢察院辦理審查逮捕案件,發現應當逮捕而公安機關未提請批準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的,應當建議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如果公安機關仍不提請批準逮捕或者不提請批準逮捕的理由不能成立的,人民檢察院也可以直接作出逮捕決定,送達公安機關執行。
第三百二十五條 人民檢察院作出不批準逮捕決定,并且通知公安機關補充偵查的案件,公安機關在補充偵查后又提請復議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告知公安機關重新提請批準逮捕。公安機關堅持復議的,人民檢察院不予受理。
公安機關補充偵查后應當提請批準逮捕而不提請批準逮捕的,按照本規則第三百二十一條的規定辦理。
通過上述條文,題主應該可以得到結果了吧,簡單來說就是:
1.對于公安機關來說,不批捕那就補充偵查,補充偵查完畢,認為符合逮捕條件的,應當重新提請批準逮捕。
2.對檢察院來說,有監督公安機關是否報批的法律權力和義務,如果發現公安機關對補充偵查后的應當逮捕而未提請批準逮捕的,應當建議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
所以從法律上來說,符合逮捕條件的,就應當再次報捕。
二、對于是否不捕直訴的,法律條文如下: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2012修訂)》
第一百二十七條 對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審查后,根據案件情況報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分別作出如下處理:
(二)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但不需要逮捕的,依法直接向人民檢察院移送審查起訴,或者依法辦理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手續后,向人民檢察院移送審查起訴;
實簡要來說不捕直訴的情形主要是:
1.到偵查終結也不符合逮捕的條件,那就沒必要報捕,直接移送審查起訴了;
2.一開始就沒有逮捕的,偵查終結就直接移送審查起訴。
三、沒有“存疑不批捕”的說法,批捕三個條件,社會危險性條件、罪責條件和證據條件,三個符合就逮捕,一個不符合就不逮捕,沒有存疑的說法,有存疑不起訴的說法;
這種情況下一般是公安機關證據搜集的不充分,才沒有批準逮捕。
但是,沒有批準逮捕并不意味著事情就直接結束了,還有可能有其他的情況,大概有三種方向發展:
第1種情況
偵查機關會繼續偵查搜集證據,證據收集充分后,可能會再次申請批準逮捕,或者直接移送至檢察院,由檢察院審查起訴。
之前我們辦理過的一個案件就是如此,詐騙罪的第一被告人,三個階段,一直都沒有批準逮捕。
但是仍然移送至法院開庭審理了。
第2種情況
盡管經過認真的偵查收集,仍然沒有足夠的證據證明犯罪嫌疑人構罪,那么偵查機關,既不會再次申請批捕,也不會移送至檢察院。
只有兩種可能。
要么立即直接撤案處理,要么等到一段時間之后在做撤案處理。
第3種情況
偵查機關認為,該收集的都已經收集完畢,不可能再收集到其他證據了,換句話說就是偵查機關認為該案件沒有繼續偵查搜集的必要了。
此時,偵查機關會直接做撤案處理,案件就此了結。
希望上述解答對你有所幫助。
檢察院沒有批捕,并不意味著所犯的事情不大。我來簡要分析一下。
一、從刑事拘留的期限看
公安機關對于現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遇到法定情形的,可以先行拘留。拘留后,立即將被拘留人員送看守所羈押,至遲不超過24小時。公安機關刑事拘留的期限一般是三天,特殊情況下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也就是說,一般的刑事拘留期限是7日。而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刑事拘留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在看守所羈押一個月,說明犯罪嫌疑人至少屬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一種情形。
二、從逮捕的情形看
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審尚不足以發生社會危險的,應當予以逮捕。
- 針對檢察院沒有批捕,公安機關可以提出異議。公安機關對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決定,認為有錯誤的時候,可以要求復議。
- 針對檢察院沒有批捕,檢察院自己可以糾正。人民檢察院發現對犯罪嫌疑人采取強制措施不當的,應當及時撤銷和變更。
另外,檢察院沒有批捕,公安機關可以繼續偵查,在偵查過程中,發現新的證據,可以再次向人民檢察院提請逮捕。
總的來說,檢察院沒有批捕,也不要掉以輕心,如果發現有新的犯罪證據或遇到法定情形,公安機關會再次提請逮捕的,減輕罪責的最好辦法是:坦白、立功、獲得被害人諒解(如果有被害人的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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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院不批準逮捕具體要看什么情況,如果檢察院認為犯罪嫌疑人不構成犯罪不批準逮捕,沒有其他嫌疑人的公安機關可以撤案,如果檢察院是以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不批準逮捕,公安機關還得繼續偵查,不能撤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