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見證人的法律責任_打架賠償協議見證人負法律責任嗎?
特邀律師
估計李某難以成為擔保人及承擔擔保責任。但鑒于題主所述欠條情況不詳,回答此問須作幾種假定,由題主自行判斷。
在借條內容明確寫明李某為擔保人的情況下:
1.如借條非李某本人書寫,李某在借條尾部所簽姓名之前冠以類似“見證人”或“在場人”的字樣,明顯與內容確定其為“擔保人“的身份不符,此行為反映了李某本人簽字時內心所要表明的真實意思,故不能僅以李某的簽字行為認定其為擔保人;
2..如借條非李某本人書寫,李某僅在借條尾部簽名的,應視為其認同借條的全部內容,其應被認定為擔保人;
3.如借條系李某本人書寫,李某在借條尾部所簽姓名之前冠以類似“見證人”或“在場人”的字樣,可理解為李某既自愿擔保,又愿為借款事實作證,宜認定李某為擔保人。
以上,推測題主屬于第一種情況的可能性較大。僅作參考,希望能夠幫到您。
擔保合同是一種非常典型的諾成合同。
也就是說只有在合同雙方意思表示一致的情況下,該合同才生效,也就是所謂的諾成。
你所描述的情況是,在合同主文中已經把張三作為擔保人,并且描述了擔保人的責任。
但是,張三在結尾處,只簽了見證人張三,也就意味著張三對于這件事是看到了,但并沒有答應作為擔保人。
進一步解釋就是張三并沒有答應成為擔保人。
擔保合同不生效。
所以,這個借貸關系,張三僅僅是一個證人,不承擔還款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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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二十條,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于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奸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于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綜合情形,小華不負刑事責任。侵權責任法原則上采用過錯原則,如能證明小華對小明的死亡無過錯,則小華及其監護人,不必承擔民事責任。小華的人身損害賠償,因侵權人小明的死亡,只有遺產繼承人才有義務賠償。小華母親的人身損害賠償,由實施侵權行為人承擔賠償責任。
一般來說,合同見證人無非是證實所簽合同是當事人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一般不會承擔責任,除非見證人存在與合同一方惡意串通等導致合同可撤銷等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