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后女方在家帶孩子離婚_女方離婚帶著兒子,家里房子到底歸誰呢?
特邀律師
如果夫妻未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進行約定,則婚后所得(除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規定:
第十七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第十九條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第三十九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第四十條 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
第四十一條 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第四十二條 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我表姐前年離婚帶兩個女兒,大的當時三歲左右,小的不滿一周歲,幾乎凈身出戶,回了娘家,她的親媽我姑姑去世,親爹癱瘓,家里老房子拆遷了,賠了四十多萬我姑父看病花了差不多了,在娘家哥哥家里住,前夫撫養費每個月都不按時給,后來干脆不給了,兩個孩子小,沒人帶,吃住娘家哥哥的兩年多,我表哥養兩個孩子帶自己癱瘓爹已經很吃力了,又來了兩個孩子,那日子過的捉襟見肘,兩口子經常吵架,基本也要離婚了。女人離婚,如果沒能力養孩子,孩子又小,娘家沒人幫忙帶,還是不要帶孩子的好,不然孩子大人都過不好
我身邊兩個這樣的人。她離了婚帶娃回娘家。那時娃4歲。她說,娃是我身上掉下來的肉,我討口要飯都要帶在身邊。對方因為沒要著娃,也不給孩子撫養費,她也硬氣。娘家附近就有工廠,計件
工資。她給老板說明,有個孩子,上班時間可能會遲到早退,老板同情她,給她破例。然后別人一個月可能有三,四千,她只有一兩千。有時星期天帶著孩子去上班,老板都幫她把孩子帶到辦公室去,讓她安心掙錢。娘家媽歲數大了,只能在家種點莊稼。她很知足,說只要餓不死就行。
一個院子的人們看她自立自強,都夸她能干,家里有零食水果之類的都給她家孩子吃,有穿不了的小孩衣服也送給她。她不嫌棄,每天給孩子穿得干干凈凈去上學。第一年,因為勞累人很瘦,第二年孩子大點了,稍微懂事一點了,也不怎么生病了,就感覺輕松些了。然后人家給她介紹個男朋友,男朋友家里條件差,但是不嫌棄她帶個兒子,把她兒子視如己出。結婚后,過了兩年,自己的兒子上了小學,她才和這個老公商量要個孩子。現在,她老公在工地干活,她在家帶孩子,日子雖然苦點,但是有了盼頭。她每天都樂呵呵地,看著都讓人高興。
另外一個,孩子剛一歲,倆人離婚了。她自己不要孩子,說孩子是累贅。離婚后回娘家,以為自己沒有拖累,好找下家。找第一個,是個出租車司機,一開始挺好,處了半年,分手了,說不出是為什么。這人是我朋友的侄女,我笑朋友,你怎么不替你侄女好好張羅一個?朋友也笑,說這個閑事管不得。到現在都幾年了,那個侄女還沒找好下家,外面打工也有茬無茬的,別人說,她沒孩子,沒有壓力,一人吃飽全家不餓。我說,那不跟光棍一樣了嗎?別人回答我,對呀,女光棍呀。
所以,這個問題要尊詢自己內心,我是女人,也是母親,我是覺得要把孩子帶在身邊,再苦再累都值得。你說呢?
這個沒有明確的答案,需要兩個人協商一下如何分配,不管給誰都需要你們雙方能彼此都同意這個結果,而不是說孩子給了女方房子就必須也要給女方,這是兩件事情不能混為一談!
我親戚家的哥哥嫂子離婚的時候就是兩個人共同商量好的,當時他們有一套剛買了幾年的房子,有一輛家庭轎車,房子本來是夫妻兩個人的名字,后來過戶到孩子名下,孩子跟了媽媽所以房子也就相當于給了她們娘兩,而車給了男方,兩個人也都同意了,因為男方怕女方一個人帶著孩子太難了所以就直接把房子給她們了,而車女方也不會開所以就給了男方,兩個人和平的離婚,并沒有因為房子車子歸誰而吵架,安安靜靜的就離了!
所以別說啥都是白說,關鍵還是需要你和孩子的爸爸商量,只有你們兩個能決定房子該如何分配,孩子的問題和撫養費等之類的問題都需要你們兩個提前就溝通好商量好,別等到時候因為分配房子的時候而鬧矛盾,所以能想到的事情就提前商量好,畢竟夫妻一場即使離婚也別鬧得太不愉快了,好聚好散!
這里是 婚姻與家庭 為你帶來的回答~~
當看到這個問題的標題時,我的第一個聯想是,在家全職帶孩子的女人,可一點不比上班輕松啊。當然,還是上學了可能會好一點,但家務和孩子并非小事,實際上很多在家全職帶娃的媽媽,為家庭的付出一點不少。
從你描述的情況看,你老公對你在家,沒有做生意等等的抱怨,似乎是在表達他內心的焦慮,好像在他的心里,養家糊口是妻子的事情,當他沒有了依靠和指望,就會抱怨,覺得沒有希望?你放下工作,回來帶孩子,某種程度上,也是對這樣的關系不認同,不認可,對嗎?不知道我表達的,是不是你們實際的狀況?
所以,我會覺得,根本問題或許并不是你上不上班,而是你的老公沒辦法在經濟上撐起這個家。特別能理解你糾結于離婚的邊緣,從你提到的情況看,不敢邁出這一步,好像主要是擔心離婚了,孩子的重擔落在你一個人的身上了,我比較好奇的是,在現在的狀態下,對于孩子,你的老公承擔了哪些責任呢?
當然,婚姻何去何從沒有一個標準答案,從你的問題中,我看到了這些,希望可以像鏡子一樣反饋給你,作為對婚姻的一個呈現。祝福你可以在婚姻的困擾中找到自己的答案。
祝你一切好!
關于撫養權的問題,夫妻雙方在離婚時可以進行協商的,如果協商不成,才需要去法院起訴解決。
法院判決撫養權的標準,關鍵是要看哪一方更有利于的成長,主要考慮一下因素。
例如,一方的經濟收入,是否有工作,教育水平,還有哪一方帶孩子時間比較長,或者能夠給孩子提供比較穩定的生活場所,或者哪一方的父母帶孩子時間比較長,都可能會作為考慮撫養權的因素之一,這些都是綜合考慮的。
而且孩子的年齡也會影響撫養權的判決,比如,兩歲以下的孩子一般判給女方的可能性就比較大,十歲以上的孩子可以聽取孩子的意見。
所以對于你這個問題,不能說你沒有工作,就一定得不到撫養權,關鍵是要看其他因素,誰的優勢更多,誰得到的撫養權就可能性就更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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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很難的,有的會想將孩子放在娘家,自己外出打工,殊不知留守兒童的內心有多苦!
其實很多離婚夫妻當時只想出口惡氣,一氣之下作出離婚的選擇,也有許多離婚以后后悔的,但后悔有什么用,現在孩子讀書是個大問題,帶孩子出去打工,當地學校要這個證.那個證,根本就難以在打工地入學。
我愛人的妹妹就是這個情況,她由于生了兩個女兒,她老公本來準備將第二個女兒送別人撫養,還想再生一個兒子的,最后兩公婆意見沒能達成一致,導致離婚。
離婚后將孩子放在娘家讀書,她自己前往廣州打工,由于孩子太過孤單后導致出現自閉癥傾向,現在這個孩子于常人已難以交流,所以說奉勸欲離婚的夫婦要三思而后行,因為離婚后最大的受害者就是你們的孩子??!
這個離婚的女人能夠讓你愛上她,肯定是個優秀的好女人,你應該遵從自己內心的感受和她在一起,過屬于你們的幸福生活,父母反對,是因為世俗的觀念約束了他們的視線,根本體驗不到你和女友的真實感受。現在自由婚姻,只要你們相愛,你的父母也無法阻止你們在一起。大不了領著你心愛的女人和孩子私奔,到一個沒有人打擾的地方,過你們想要的幸福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