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下送養孩子還能要回嗎_送養的親生孩子能要回來嗎?
特邀律師
要和人家協商,還要看孩子的意愿。不能強求。
送養的孩子能要回來嗎?
看見這樣的問題就生氣,當初你干什么去了?孩子不是貓,不是狗,不是你家想扔就扔的垃圾,最討厭那種能生不能養的爹媽一點責任心都沒有。
別和我說當初有什么不得已的苦衷,去你的,你種她的時候是怎么快樂的?
孩子是天使,只可惜下落凡間的天使不知道會落到怎樣的人家上輩子做了什么孽事?投胎到你家?
既然給別人了,還想要回來是不是良心發現?還是別人養大了自己撿個現成的孩子指著給自己養老,這種可能最大。而且你是孩子的親生父母,社會傳統道德,血濃于水,也許會支持你這樣的行為。但是社會在發展,人的情感不在受道德綁架,罵你的人不會很少。
這只是我個人對你這種人的看法,不包括孩子怎么想的?孩紙的養父母怎么想的?
當然孩子要是在養父母家遭罪,受孽待,另算了。但這種情況不多,一般收養孩子的家庭對孩子倒是不錯的,近幾年對孩子家暴的事件大多但是親生父母居多。
說實在你這種把親子送人的行為比家暴孩子更可惡,孩子從小到大被遺棄的創傷需要一輩子自愈。
我的好閨蜜結婚后懷孕了,自己不知道,沒照顧到自己流產了,從此幾年都懷不上孩子,老公是家里的獨生子,男方的爸媽為了生個兒子上面居然連著生了五個女孩,閨密老公是老六,一家人寵的不行不行的,我閨蜜那幾年懷不上孩子可沒少在他家受冷言冷語,幾個大姑姐都不是省油的燈,后來閨密爸媽做主讓他們兩口子都去醫院檢查才發現是男方精子有問題,這下她老公家人不敢對她小覷,醫生讓他戒煙戒酒別熬夜生活有規律,可男方根本不聽,熬夜打牌喝酒抽煙照樣干,根本不聽,家里沒辦法,一次她從我這里走后給我打過來電話說她老公公和大姑姐幾個做主去福利院給她抱回來一個女孩,長的可漂亮了,可孩子是先天性心臟病,她說我看著也挺可愛但我想了一晚上還是不能要這個孩子,將來她會把我的生活乃至家里人的生活搞的一團糟,這個病是一輩子的事,第二天她把孩子送回到福利院,爺爺奶奶眼淚汪汪的和幾個大姑姐還不舍得給孩子大包小包帶了東西,我覺得這不是棄養,家里人在沒經過她們的同意下就把孩子抱回來,是以后你們養還是喜歡一段時間把包袱扔給她,將來還不是個麻煩嘛。
可以要回。但是當初為什么要送呢?僅僅相隔五年,又要把孩子要回,對于一個五歲的孩子不容易接受爸爸媽媽怎么換了,孩子非常抗拒和痛苦,和孩子的養父母好好商討怎么把對孩子的傷害降低到最低吧。事實上,你的這種行為也深深傷害了領養孩子的人。
抱養的孩子已經辦理了收養手續,表明收養關系已經成立,生父母無權私自要回。
根據《收養法》第二十三條規定:自收養關系成立之日起,養父母與養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適用法律關于父母子女關系的規定,養子女與養父母的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適用法律關于子女與父母的近親屬關系的規定。養子女與生父母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因收養關系的成立而消除。
第十五條:收養應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登記。收養關系自登記之日起成立。
第二十六條:收養人在被收養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養關系,但收養人、送養人雙方協議解除的除外,養子女年滿十周歲以上的,應當征得本人同意。收養人不履行撫養義務,有虐待、遺棄等侵害未成年養子女合法權益行為的,送養人有權要求解除養父母與養子女間的收養關系。送養人收養人不能達成解除收養關系協議,可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七條:養父母與成年養子女關系惡化、無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協議解除收養關系。不能達成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協議解除收養關系的,應當到民政部門辦理解除收養關系的登記。
第三十條:生父母要求解除收養關系的,養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適當補償收養期間支出的生活費和教育費,但因養父母虐待、遺棄養子女而解除收養關系的除外。
這樣的父母太自私了,當時把孩子送人事非得已,12年一次也不看望是什么理由?
想生就生,想送人就送人,想要回來就要回來?孩子是生命,這樣的父母一切為了自己,太自私了吧!
不養就不要生,但愿孩子遇到的人家是個好人家。
有個朋友小時候被送人了,原生家庭有兩個姐姐,也是因為重男輕女,想生男孩,就把她送人了。
朋友現在結婚成家,生活幸福。親生父母一直要相認,朋友死活不同意。
“為什么不把兩個姐姐中的任何一個送人,為什么把我送人。既然當初送了,就不要再想著要回去了。”朋友一直沒答應和父母相認。
人生好多過錯無法彌補,那就自己為自己的過錯買單吧。
奉勸這位家長,還是不要想著要回來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