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的法定期間_刑事訴訟期限?
特邀律師
拋開罪名本身談追訴時效,就變成了5年、15年、20年這樣的生搬硬套,不容易理解,還是以詐騙罪來舉例說明追訴時效問題吧。
1.詐騙數額在“三千元至一萬元以上”屬于“數額較大”,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所以從全國性的標準來看,詐騙罪的立案標準是從3000元開始起步。
2.詐騙數額在“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屬于“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3.詐騙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屬于“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追訴時效是指對犯罪分子追究刑事責任的有效期限,犯罪已過追訴時效的,不再追究刑事責任。
追訴時效的規定: 1.法定最高刑不滿5年有期徒刑的,經過5年; 2.法定最高刑為5年以上不滿10年有期徒刑的,經過10年;3.法定最高刑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經過15年;4.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經過20年。如果20年以后認為必須追訴的,須報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
但是這里所說的“法定最高刑”,并不是指詐騙罪罪名的最高刑期(無期徒刑)。而是根據當事人涉案的罪名、性質和情節,所對應的應當適用的量刑幅度中的最高刑期。
所以對于詐騙罪而言: 1.“數額較大”應當判3年以下的,追訴實效為5年。 2.“數額巨大”應當在3-10年量刑的,追訴實效為10年。 3.“數額特別巨大”可能判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是無期徒刑的,一般情況下,追訴時效為20年。
刑事訴訟法就期間第八章有專門規定。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三條 期間以時、日、月計算。
期間開始的時和日不算在期間以內。
法定期間不包括路途上的時間。上訴狀或者其他文件在期滿前已經交郵的,不算過期。
期間的最后一日為節假日的,以節假日后的第一日為期滿日期,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在押期間,應當至期滿之日為止,不得因節假日而延長。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四條 當事人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而耽誤期限的,在障礙消除后五日以內,可以申請繼續進行應當在期滿以前完成的訴訟活動。
前款申請是否準許,由人民法院裁定。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五條 送達傳票、通知書和其他訴訟文件應當交給收件人本人;如果本人不在,可以交給他的成年家屬或者所在單位的負責人員代收。
收件人本人或者代收人拒絕接收或者拒絕簽名、蓋章的時候,送達人可以邀請他的鄰居或者其他見證人到場,說明情況,把文件留在他的住處,在送達證上記明拒絕的事由、送達的日期,由送達人簽名,即認為已經送達。
追訴時效是刑法規定的司法機關追究犯罪人刑事責任的有效期限。犯罪已過法定追訴時效期限的,不再追究犯罪分子的刑事責任;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予起訴,或者宣告無罪?!吨腥A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八十七條規定,犯罪經過下列期限不再追訴:一、法定最高刑為不滿5年有期徒刑的,追訴時效的期限為5年。二、法定最高刑為5年以上不滿10年有期徒刑的,追訴時效的期限為10年。三、法定最高刑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追訴時效的期限為15年。四、法定最高刑為 無期徒刑、死刑的,追訴時效的期限為20年。如果20年后認為必須追訴的,須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后,仍然可以追訴。
大家好,我是餅大遮不住爺的臉。
今天下午翻看問答,看到有好多關于刑事案件審理期限的問題,然后看了很多下面各位大神的回答。突然發現一個非常非常嚴重的問題。
2012年3月14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已經做了大量的修改,這里面就包括關于法院審理刑事案件的審理期限??墒菚r至今日,六年時間過去了,還有很多法律界的朋友在回答這個問題時還是引用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頒布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嚴格執行案件審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規定》的規定。
對于公訴案件法院的審理期限,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二條有明確的規定: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后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于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準。
我已經看到還多大神在回答這個問題時還是停留在老法律上,像回答靠前的“合勝法律網”“羅爺法律”等看名字像專業的大神都在這個問題上翻了船。
各位大神,雖然悟空問答是各抒己見,但是特別是作為一名法律工作者,你們應該有嚴謹的態度啊。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八十七條規定,犯罪經過下列期限不再追訴:
①法定最高刑為不滿5年有期徒刑的,經過5年。
②法定最高刑為5年以上不滿10年有期徒刑的,經過10年。
③法定最高刑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經過15年。
④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經過20年。如果20年后認為必須追訴的,須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