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總則明確規定代理包括哪些代理_根據民法總則規定代理包括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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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總則中規定,以代理權產生的原因不同分為:委托代理法定代理指定代理根據《民法總則》第一百六十六條的規定,數人為同一代理事項的代理人的,應當共同行使代理權,但是
民法總則中規定,以代理權產生的原因不同分為:委托代理法定代理指定代理
根據《民法總則》第一百六十六條的規定,數人為同一代理事項的代理人的,應當共同行使代理權,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共同代理是指數個代理人共同行使一項代理權的代理。共同代理有以下幾個特征:一是有數個代理人。二是只有一個代理權。比如,被代理人授權甲、乙一起為其購買一臺電視機和一臺電冰箱,就屬于共同代理。三是共同行使代理權。共同行使是指只有經過全體代理人的共同同意才能行使代理權,即數人應當共同實施代理行為,享有共同的權利義務。任何一個代理人單獨行使代理權,均屬于無權代理。如果數個代理人對同一個代理權可以單獨行使,也屬于單獨代理,而不是共同代理。比如,被代理人授權甲、乙一起為其購買一臺電視機和一臺電冰箱,但誰買都可以,此種情況屬于單獨代理,而不是共同代理。
民法總則中規定,以代理權產生的原因不同分為:民法總則明確規定代理的分類:以代理權產生的原因不同分為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
代理包括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
委托代理是指基于被代理人的委托授權而發生代理權的代理,由于它是依據本人意思而產生代理權的代理,本人意思表示是發生委托代理的前提條件,因此又稱為意定代理。
法定代理,是依照法律的規定發生代理權的代理。這種法律規定,即法定授權行為,是國家立法機關基于保護公民和維護交易秩序的特別需要,而作出的關于具有特定身份的民事主體有權代理他人為民事法律行為的規定。
依據人民法院或者有關單位的指定行為而發生的代理,稱為指定代理。這里所謂的“有關單位”,是指依法對被代理人的合法權益負有保護義務的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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